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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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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

随着金融工具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近年来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放松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但是在资本管制上,却普遍采取了比以往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银行资本充足管制引起人们依理论研究和实践上的日趋注重。人们普遍认为,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已成为抑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重要工具。

从理论上看,许多学者就资本充足性管制对商业银行资本比率的影响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但人们的研究结论彼此之间差异甚大。

Peltzman(1970)、Dietrich和James(1983)用多元回归模型对商业银行资本投资模式进行了研究,结果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是无效的。此外,一些经济学家对现行资本充足性测度的数据来源持批评态度,认为来自于平衡表的统计数据往往低估或高估了银行的实际价值。

与他们的研究结论相反,一些学者对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持有肯定态度。Mingo(1975)在Peltzman的模型基础上进行了一些修正,分析结果表明资本管制是有效的。Wall和Peterson(1987)采用非均衡分析框架考察了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他们的研究结论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对商业银行的运营是有效的。Keylee(1988)考察了资本管制引起的商业银行账面资本比率的变动以及对资本市值与资产比率的影响,他倾向于认为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不定期是相对有效的。Dehl和shrieves(1990)的研究也有类似的结论。

本文将在界定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基础上,讨论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的测度方法,并借助于对美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发展历史的分析,试图回答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问题。

二、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界定与资本充足性测度方法

(一)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界定核心资本的界定实质上构成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基础。1980年英格兰银行发表的“资本测度标准”指出,银行资本的重要职能包括:(1)作为银行意外损失的缓冲器。(2)向潜在的存款者表明银行股东用自己的资金来承担风险的意愿。(3)提供无固定融资成本的资源。(4)作为对总的经营基础投入资金的适宜形式。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银行资本的最关键的作用是吸收意外的投资损失或贷款损失,以及消除银行运作的不稳定性。

汪曙霞(1994)指出,银行监管中核心资本构成的界定具有如下特点:(1)必须是可以永久用以吸收损失的。(2)必须是不对所得强加契约上的费用的。(3)必须是所有者没有赎回要求权的。根据这个界定,资产平衡表上的核心资本款项包括:缴清的普通股;不可赎回的和可转换的优先股;股本溢价;公开储备和留存利润。

而按照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性的建议。核心资本具有如下特点:(1)资本的价值相对比较稳定。(2)资本的成份对大多数国家在法律和会计制度上具有共同的性质。(3)作为市场判断资本充足性的基础。相应地,银行资本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核心资本和补充资本。核心资本包括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而补充资本则包括隐蔽储备(指资产平衡表上不公开列示的部分)、资产重估储备、普通呆账准备金、混合债务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

(二)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测度方法

人们发现,在传统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中,由于缺乏对不同资产项目的风险性的考虑,使得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常常未能尽如人意,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资本充足性管制并未使商业银行运行的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这直接导致了基于风险的资本管制要求的产生。1986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比利时、瑞典、瑞士、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卢森堡组成的巴塞尔协议开始着手形成新的资本管制框架。同时,由于对各国银行竞争公平性的要求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使得1988年“巴塞尔协议”标准化资本管制应运而生。该协议的目的在于:(1)将银行的资本要求系统地与银行业务的风险(包括表外业务风险)联系起来。(2)协调统一各国的资本定义、风险评估和资本充足性标准。

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包括四个要素:(1)一个对资本构成的普适定义。(2)一个对银行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的确定标准。(3)对核心资本、总资本与总的风险调整资产的最低比率的界定。(4)对资本重组性标准实施的阶段性规定。

尽管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意识到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管制的重要性,但在具体实践和操作上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难。正如PeCChioli(1987)所指出的,“根据银行的主要作用来定义资本充足性的概念是容易的,即表现为吸收意外损失的缓冲。但是,真正把它转化为实际的监督形式则困难重重。因为评价由资本基础来保护的风险的数量和大小不可避免地缺乏严密性。”

实际上,在风险相关比率存款保险和资本充足性管制当中存在如何选择和确定折现率的问题,因为它与银行资产组合项目的风险值是直接相关的。如果采用现值法,那么银行的资产负债平衡表将与现有的平衡表具有显著的不同。这不仅是因为采用了与现行平衡表不同的估价程序,而且因为它把一些在传统的平衡表中不包括的项目也包纳在内,如金融期货、期权、汇率互换等一些表业务。

目前,资本充足性的度量主要是依据管理会计程序。其主要指标包括:资本存款比率、资本对负债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这些比率指标一般而言可以划分为两类:负债比率(gearingratio,亦称传动比率)及风险资产比率(riskassetsratio)。

传动比率或者说负债比率是银行资本与非资本负债的比率,但其具体内涵在不同国家有所差别,如在美国主要指资本与银行负债总量的比率,而在英国和日本则主要措资本与存款负债的比率。通过对负债比率的调节,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可以很有效地控制银行在既定的资本金来源情况下其经营能力的扩展。负债比率控制由于对银行的资产组合结果未作限制,因而银行保有很大的操作灵活性,同时监管机构也不必对银行经营的有关具体风险进行事先判断。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如无法把一些表外业务的风险反映出来。为此,风险资产比率就作为一种更为有效的手段而应运而生。

风险资产比率(RAR)是银行资本与银行风险调整资产的比率。风险调整资产为银行不同类型资产的加权之和,权重反映各种类型资产的风险值。它与传动比率相比:(1)风险资产比率反映了资产组合的相对风险。(2)风险调整资产中包括表外业务账户。所以,风险资产比率控制有助于鼓励银行持有低风险资产。

但是风险资产比率也同样存在一些弊端:(1)资产风险权重的确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观随意性。(2)这种方法通常假定资产组合风险与资产数量之间存在线性关系,但是一些实证研究表明,这种关系实质上是非线性的。(3)这种方法未考虑资产组合中风险的分散效应(diversificationeffect)。当选择较佳的资产组合时,非系统风险可以被有效地分散掉。

显然,单纯地依赖于资本充足性比率制度,将无法全面地评估商业银行的安全性和稳健性。作为一种复合性的比率制度;由美国推出的CAMEL制度为商业银行监管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一些金融机构也对现有的资本充足性比率制度进行了改也例如大通和银行家信托提出了监督银行资本配置效率的风险调整绩效测度指标(RAPM)。特别值得报到的是,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在其著名的库克(Cooke)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框架,为各国商业银行基于风险的资本充足性管制体系提供了框架性基础,因此在此后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普遍采纳。

三、美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发展历史

我们知道,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性要求的本意是针对国际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国际联合监管问题,但在美国,风险调整资本充足性标准已被运用到整个商业银行体系,而且并非完全针对美国的跨国银行。可以说,美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的发展历史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商业银行业早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其资本充足性已经开始呈现出一定的潜在危机。这一点从商业银行权益资本比率的变化就能明显看到。1840年,美国银行的平均权益资本与资产比率约为50%。此后该比率不断下降,到经济大萧条前约为12%。而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大银行的权益资本比率下降至低于4%。一些持乐观态度的研究学者认为这种变化是金融管制极大地降低了银行风险的结果。

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之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改变了以往纳粹公式化分析的作法,开始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中考虑如下一些因素:(1)银行的管理质量。(2)资产的流动性。(3)银行收入的历史和留存状况。(4)所有权的质量和特征。(5)银行存款结构的可靠性和获利性。(6)银行运营流程质量。(7)银行满足现有需求的能力。

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和联储委员会同意使用趋势法和同行评议比较法并运用如下比率确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1)权益资本与总资产比率。(2)总资本与总资产比率。(3)贷款与总资本比率。(4)分类资产与总资本比率。(5)固定资产与总资本比率。(6)净利率敏感性资产与总资产比率。(7)资产增长率与资本增长率的比值。

尽管如下一些方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措施仍无法改变大的商业银行资本资产比率持续性下降的趋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资产的增长高于资本或权益留存的增长。1981年,美国金融监管当局正式对商业银行提出了资本充足性要求,以期改变这种趋势。起初,资本要求随银行规模大小不同而不同,并且FDIC等三家联邦监管机构各自有自己的标准。到1985年,监管当局开始着手制订更正规、更精确的资本充足性标准。此标准运用了初级资本和总资本两种测度方法。

在1985和1989年间,美国最低的初级资本与资产比率为5.5%,最低的总资本与资产比率为6%。并且,如果监管当局认为某个银行的运营风险较大,可适当提高资本资产比率。这些做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在1980年底,美国最大的25家商业银行的权益资本已下降到不足其总资产的4%。而到了1986年底,美国最大的25家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总资产的比率已上升到高于6.5%。

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包括美国在内,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都发生过一些较大的危机和倒闭事件。OECD把这称之为银行业的“金融脆弱性”,即由于低质量的资产和下降的盈利性导致的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的恶化。一些学者认为,美国现有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引发问题的原因之一,因为商业银行部分丧失了内部控制的积极性。以美国为例,自从存款保险制度引入金融体系以来,美国银行的资本比率从20世纪30年代的15%下降到当今7%左右的水平,而同时贷款存款比率却大幅度上升。

到1990年底,美国银行被要求保持7.2%风险权重资产的最低资本水平,而且其中至少必须有3.25%为核心资本。到1992年底,最低资本要求提高到8%,而且核心资本占风险调整资产的比率至少应为4%。

1991年,美国通过立法,要求对总价值与资产比率低于2%的银行予以关闭、并要求FDIC在1994年前建立基于风险的银行存款保险比率制度。当银行的资本低于最低要求时,将对它们实施纠正措施,包括削减股利、出售资产、强迫出售甚至是关闭。新的资本管制方法提高了对商业银行风险的管制质量。到1993年,美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已达到了新的资本管制要求。

另外,1991年FDIC改进法案要求联邦管制当局自1993年起将利率风险引进资本充足性管制。在此后的1992年联储委员会的建议报告中,要求银行把表内和表外资产和负债按固定利率工具的到期期限或可变利率工具的调整期限分为六个时间段。同时,把资产按如下项目进行归类:(1)分期偿还资产(amortizingassets),指周期性偿付本金和利息的资产。(2)非摊还资产(nonatnotizingassets),此类资产在到期前仅支付利息,到期时偿还本金。(3)高贴现资产,此类资产在到期前既不用支付本金也不用支付利息,而是按其面值进行高贴现出售,到期时偿付本金。每个类别的头寸将与相应的风险权重相乘。可以得到风险权重头寸来反映利率变动时银行价值的变动情况。风险权重以百分比表示,代表利率发生变动时资产项目的变化程度。银行风险权重资产与风险权重负债的差值即为银行的风险权重头寸,反映银行净价值随利率的变化率。如果把银行的风险权重头寸与总资产的百分比求出,我们就可以对不同银行的利率风险进行比较。该报告还建议,如果银行的净风险权重资本头寸与资产的比值低于1%,则无须在现有的资本充足管制额基础上增加资本,反之则必须增持一定数量的资本以达到管制要求。

在1993年的联储委员会报告中,又提出了决定银行是否不必进行利率风险审核程序的两条准则:(1)银行表外利率合约不得超过银行总资产的10%。(2)到期期限超过5年的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贷款和证券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30%。

四、小结

尽管资本充足性标准将促使商业银行减少对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的持有以提高其资本充足比率,但这将导致银行总资产的下降,并且资本充足性衡量上也存在许多需要改进的方面。不过,对于现代商业银行来说,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已成为控制银行风险、保证银行清偿能力的重要工具。商业银行监管体制的完善,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建立和完善既适合于本国国情、又能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资本充足性管制标准。商业银行实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有助于降低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尤其是对于存在存款保险制度的商业银行体系当中。正如R.M.Pecchioli(1987)所指出的,“资本的可获得性既非银行健康状况的绝对指示器,也非保持银行存款者和债权人的信任的必要条件。但在形成一个金融机构的稳固概念脉它无疑表现为一个主要的因素”。

当然,为提高资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在建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时,必须把风险因素纳入其框架,即建立起基于风险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由此,必须建立起统

一、有效的资本充足性标准,包括资本的分类、测度和风险权重的确定。

最后,随着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迅速发展,它们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新的潜在性金融风险。这就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管制把表外业务风险因素考虑在内,建立起一个统一的涵盖表内和表外业务的资本充足性测度、评价和控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