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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前的会计资料审核、分析
商业银行在贷款前,必须对拟贷款的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有关信用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审核和分析。为了保证分析的全面性,会计资料的来源可以有多种渠道,以便相互印证,提高会计资料的客观性和完整性。在实务中,具体的分析测算方法有下面几种:
1.信贷调查的“5C”系统,即特点(character)、资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抵押品(collateral)、条件(conditions)。特点指企业的信誉,即企业履行偿债义务的可能性,这一点被视为企业信用品质的首要因素;资本指企业的财务实力,表明企业可能按时偿还债务的背景;能力指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抵押品指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够被用作抵押的资产;条件指可能影响企业偿还债务的经济环境。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这五个方面的分析,决定贷与不贷、贷多与贷少。
2.CART结构分析法。该方法采用四个财务比率作为分类标准,即现金流量对负债总额比率、留存收益对资产总额比率、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比率、现金对销售总额比率。按照CART方法,这四个指标分别属于不同的级别,其中现金流量对负债总额比率属于一级指标,留存收益对资产总额比率和负债总额对资产总额比率属于二级指标,现金对销售总额比率属于三级指标。这四个财务分析指标按照级别组成一个分类回归分析树,每个指标根据一定的方法确定一个临界值,从而进行分析。
3.企业偿还债务能力的会计报表分析。“5C”系统是一种定性分析,因此还必须辅以会计报表的定量分析,以便进一步加强对信贷风险的防范。
(1)资产负债率。该指标反映债权人提供的资金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表明企业负债经营程度及债权人的债权保证程度。一般认为,企业资产负债率越低,表明企业资金实力越强,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越强。因此,商业银行从贷款安全角度出发,可以设立一个资产负债率的信贷警戒线指标,如60%,对高于这一指标的企业进行贷款时要特别注意。
(2)固定资产与长期负债比率。该指标反映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长期负债之间的比率关系,从商业银行的角度,该指标以大于1为妥。这表明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足够用来担保其长期债务,商业银行贷款风险较小。
(3)流动比率。该指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因为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有相当一部分是流动资金贷款,所以要利用这个指标分析。由于在进行流动比率的计算时分子包含一些变现能力较差的成分,如存货等,因此为更客观地反映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必须计算速动比率,即将流动资产中变现能力较差的存货等剔除后计算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率。速动比率一般要求在100%左右。
(4)现金债务总额比率。该指标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负债总额的比率,反映企业承担债务能力,比率越大,企业承担债务能力越强。如果现金债务总额比率为10%,说明企业最大的付息能力是10%,即利息高达10%时企业仍能付息。
通过对企业信用的“5C”系统分析、CART方法分析和会计报表分析,商业银行即可以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决定信贷对象和信贷额度。
二、贷款后的会计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决定了信贷对象和信贷额度后,就可以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发放贷款,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监督。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中可以采用谨慎性原则,将可能发生的损失与费用预先估计入账。如商业银行可以计提“贷款坏账准备”、“贷款呆账准备”等。商业银行在提取各种准备金的同时,要定期编制应收贷款的账龄分析表或应收贷款一览表,从中发现哪些贷款还处在安全期内,哪些贷款处在可能收不回来的危险中,从而确定相应的催收措施。另外,商业银行要对贷款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分析:①分析企业贷款的使用去向,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②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以确定是否要提前收回贷款或增加新的贷款。
在对贷款对象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进行分析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对贷款对象利润质量的分析。利润质量包括企业利润的真实性和实现利润的优劣程度。后者又可以分为短期利润质量和长期利润质量两个方面。短期利润质量是从一个会计期间判断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的会计利润的变现能力,它代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实现的会计利润与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异程度。长期利润质量是指企业各期利润持续稳定增长的能力,强调利润的稳定能力和可持续能力,它主要受会计政策的稳健程度、利润构成以及诸如研究开发费用等特殊费用项目因素的影响。在对利润构成进行分析时,我们首先应当关注营业利润在总利润中的比重和变化趋势。营业利润应当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较大,否则说明企业利润构成不合理,其长期利润增长趋势也就不够稳定,长期利润质量自然不高。
商业银行不仅要重视贷款前的会计分析工作,也要重视贷款后的会计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后者比前者更重要。
三、贷款的破产清算会计管理
1.一旦发现企业较长时期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继续拖欠下去将会对商业银行更加不利时,商业银行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还债,并呈送企业当时的会计报表等资料,如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等。
2.在企业申请和解整顿阶段,商业银行要严密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通过债权人会议仔细审查阅读企业的和解协议(草案)及整顿计划,以判断企业和解整顿阶段有无继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有此类行为,则应该立即要求人民法院中止和解整顿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企业和解整顿有起色,商业银行要及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走出困境,以利于贷款的回收。
3.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阶段,商业银行作为清算组成员,应该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特别要注意对企业无效分配财产行使追索权。如果企业在破产清算时故意低价或无偿处置其财产和债权,使商业银行利益受到损害,对企业处置的上述财产、债权,商业银行要如数追回,作为企业的破产财产,参与债务的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