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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最初的重要参与者。从1995开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整顿金融市场的混乱,我国开始陆续通过《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规,确立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道路,一直延续到今。但在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市场逐步接轨,分业经营已不能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需要,中国走入混业经营时代已成为必然。
(一)分业经营不再适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分业经营是在市场经济信息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等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事实证明,它对当时我国稳定金融市场、消除经济泡沫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现阶段,分业经营暴露出来越来越多的弊端,已不符合我国经济以及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分业经营的银行业务种类单一,使风险不断集中和扩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仍是存贷款业务,存在大量不良资产及呆账坏账问题,不能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如继续实行分业经营,将面临巨大金融风险。
2、分业经营使银行投资收益和规模效率低下。当前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企业筹资渠道的多样化,造成银行资金分流;并且分业下资源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导致银行难以形成规模经济,生存和发展空间收窄。
3、分业经营不利于我国银行的发展。加入WTO后,中国银行面临着国外发达国家综合金融集团的严峻挑战。分业体制不仅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范围,同时也制约其创新能力及新业务的开展,严重削弱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按照入世承诺,明年外资银行将在中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如果仍然持续分业经营,势必制约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混业经营是国有商业银行未来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金融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大,而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也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综合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已是银行发展的方向。在分业经营不适合甚至阻碍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情况下,混业模式以其多方面优势表明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1、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根据资产组合理论,银行混业经营,业务多元化,可以使盈亏互补,分散银行经营风险,使银行体系更加稳定。同时,商业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通过混业经营,银行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可使各种金融业务有效整合,实现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达到规模经济以降低成本,并形成范围经济,有效地增加利润和提高自身利益。
2、混业经营能够满足客户需求,适应国内旺盛的市场需要。当前,国内居民和企业需要更全面、高效、准确、方便的金融服务,银行通过综合化的服务,能够稳定客户,吸引资源,提高客户对该银行的忠诚度。混业经营的银行体制下,客户可以在一家银行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加快资金流动速度,使客户资源配置达到最大化,同时也拓展了商业银行自身生存发展空间。
3、混业经营是增强商业银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金融衍生品的大量出现,使银行的作用日趋萎缩,这迫使银行进行金融创新以进军资本市场。混业经营为商业银行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可将各种金融业务有效地进行整合,从而大大降低成本,有利于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面对入世后以全能银行为主的外国银行的竞争,以传统业务为主的我国商业银行必然要全方位地开展业务,以混业经营取得有力的竞争优势,迎接国际金融业的挑战。
4、混业经营是当前信息技术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电子信息技术及网络银行的迅猛发展为“金融百货公司”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证,而融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综合银行,通过业务上的交叉和创新,能实现金融产品效率最大化,从而比分业经营制度下的专业银行更具竞争力。并且目前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必将使银行业的传统业务受到挑战,造成资金分流、经营成本增加、竞争力下降,从而形成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的强烈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思路
中国的分业经营最终走向混业经营,这是大势所趋,但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现阶段国有商业银行虽然已初步具备了混业经营的条件,可要全面推行混业经营还为时尚早。我国银行业仍存在产权制度落后、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督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在如何推进混业经营的道路上,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保证国有商业银行稳步健康发展。
(一)在全面实施混业经营过渡期内,为实行混业经营创造各方面的条件
1、改革产权制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仍存在的明显弊端是产权虚置,且产权结构偏倚。这不仅使银行经营效率低下、权责不明,而且也造成了我国向混业经营转变的巨大障碍。因此,在走向混合经营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一定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来规范,通过产权主体多元化和银行法人产权制度的建立,使商业银行真正从原有机关式管理走向企业性质的法人治理。
2、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和外部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金融风险是最主要的问题。微观角度,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不高,金融风险意识比较弱,因而,国有商业银行应建立稳健的银行会计制度,满足巴塞尔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健全其内部控制机制,增强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而宏观上,我国金融监管能力也较差,监管仍处于事后监管,缺乏预警性,监管的理念、体系和方法等均不成熟。因此,在我国要尽快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模式,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3、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制法规建设。要实行混业经营,必须法制先行。当前,我国金融立法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仍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我国银行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尽快修改、整理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关于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规定,给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混业经营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现阶段可利用一些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积累混业经营及管理规则的经验,为我国在境内实行混业经营、实施适合的相关法规做好准备。
(二)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上,应先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实施综合经营。国际金融业中混业经营主要有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制”(即在银行内部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和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即混业经营存在于一个总公司的范围内,其下属的不同金融子公司经营不同的金融业务)两种模式。全能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会将证券、保险应承担的风险转嫁给银行,同时其业务往往很难区分,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而金融控股公司综合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优点,它严格贯彻公司分离、防火墙、监管分离这三大原则,既有利于金融机构在综合经营形势下提高竞争力、发挥混业经营的积极作用,又能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防止混业经营的消极影响,兼顾效率与稳定相结合,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快速、稳定、健康发展。从中国的发展阶段和监管水平的现状出发,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分步骤、渐进的推行混业经营更适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的现实。
自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从政策上逐步开启了混业经营的大门以来,中信公司、光大集团等进行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为我国向混业经营平稳过渡积累了经验。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化解大量不良资产分别组建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积极的股份制改革都为我国商业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以及最终的全面混业转变提供了良好的现实基础。
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分业经营的界限逐渐模糊,混业经营程度日益加深。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的颁布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法律地位,同时代表了当今金融业发展的最新趋势。银行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其他投资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上相融合的经营体制,也即银行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还同时经营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业务,有的国家还允许银行参股非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