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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理论分析
1.1公司治理结构
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广泛实施,公司治理结构成为近年来一个世界性的热门话题。公司治理结构研究的是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问题。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上市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广义地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其所有者(Shareholders)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在社区,等等,统称stake?鄄holders)之间的关系。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其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1.2银行治理结构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连续发生的巴林银行破产案、日本银行破产案、东南亚金融危机等事件使人们认识到银行健康持续经营的重要性,银行治理结构成为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核心问题之一而引起普通关注。虽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治理结构有所差异,但商业银行也是以利润最大为目标的一类特殊的企业法人,因此也应遵循公司治理结构的一般原则。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在本质上仍是用以支配在银行中相关利益主体———所有者(股东)、董事会、经营者之间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以委托关系为联系纽带,以利益作为激励和约束条件,其根本目的是降低委托成本,保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和促使商业银行尽可能地提高运行效率。
2.1改革现状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突出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治理存在三个基本矛盾:一是所有者和经营者间潜在的利益不一致;二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三是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对等。《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按我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公司,其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现代企业制度所固有的委托问题,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其国有性质,其治理结构表现为党委会、职代会和以行长为首领导层的关系,这是一种完全不同于自由签约为原则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这决定了它在治理结构上的问题更加严峻,已成为制约其健康运营的瓶颈。
1993年底,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商业银行,并要求其贯彻“四自”经营方针,强化总行的集中管理等,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明确确定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以现代企业制度为特征的、真正的现代商业银行。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确立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化、股份制、上市”三步走的战略。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已完成公司化的第一步,正在向第二步迈进。2003年12月30日,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行和建行进行试点,分别注资225亿美元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有这些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要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
2.2问题
2.2.1产权主体虚置
国有商业银行的出资人是国家而不是自然资本家或投资人,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并不能实际参与银行的运作,实际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只能是各级政府及管理部门,如人民银行、财政局、国资局等,而这种所有权很难在这些部门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楚界定这些产权主体代表的财产权利与责任的边界。并且由于享有国有银行剩余控制权的政府官员并不能获得剩余索取权,使得政府官员缺乏压力和动力去像自然资本家或股东那样约束和监督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去真正关心国有产权的所有者权益。由于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行使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无法形成明确的委托方,最终导致产权主体虚置。
2.2.2内部人控制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所有者与经营是分离的,就有可能产生“内部人控制”。但在我国,由于国有银行产权主体虚置,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错位以及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等问题,使得内部人控制现象更加严重。国有资产一般是经过多个委托环节才将资产交由经营者经营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并不直接发生关系,而是通过其机构同经营者发生关系。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委托关系中委托方是国家,方是政府机构,而政府又通过一重委托关系将银行交付经营者经营。并且这种委托授权是通过行政授权而不是资产授权授予,使得经营者(董事长或行长)的责与利没有统一,经营者在经营国有资产时,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经营指标,往往会出现经营者的短期目标与银行经营的中长期目标的不一致,而此时由于所有者的缺位,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拥有剩余控制权而无需承担财产风险的经理层往往会同员工合谋运用银行的资产为个人牟取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
2.2.3激励机制扭曲
现代企业制度委托关系的存在,必然要求设计出有效的激励机制。然而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国有银行的经营者大多是国家干部,其任免考核均纳入行政干部序列,因此,银行经营者的选择基本上是“内生”性的,并且银行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基本上保持着国家规定的等级工资制度,与银行的经营业绩以及长远发展没有关系。这造成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经理人员没有追求银行利润最大化的动力,往往追求“无过便是功”和“在职消费”,机会主义和短期行为成为普遍现象,造成银行经营效率低下。
3构建国有商业银行有效的治理结构
3.1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国有银行治理结构上存在各种问题的根源就在于产权上的问题,鉴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改革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根本出路就是产权多元化,重组出资人所有权结构,只有这样才能使产权关系更为明确,彻底克服“所有者缺位”的弊端。2003年10月20日,在由亚洲开发银行研究院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主办的“中国银行业治理结构国际研讨会”上,亚行研究院客座专家、意大利巴里大学教授GiovanniFerri在其所作报告中指出,银行所有权的分散化是改善中国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第一步。一个可行的方式就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在保证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吸收法人、个人股份,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国家、法人、个人等多方参股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通过新股东的加入,使国家由唯一股东变为控股股东,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使产权能够清晰,所有者与经营者能够权责明确,从而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且股份制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间既互相独立又互相制衡协调的机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管机构和经营管理层的制衡机制,有利于进行民主的管理和科学的决策。此外,股份制公司对透明度要求高,经营者要受盈利性的约束,从而会主动加强内部的风险控制和深化内部改革,不断采取先进技术和创新先进的金融工具和服务方式,有利于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
目前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已在各界达成共识。2003年12月起,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对中行和建行进行试点,分别注资225亿美元进行股份制改革,相信这必然会对国有银行治理结构的改革起着巨大的作用。
3.2健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激励监督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一个重大缺陷就在于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在激励机制上,应改革干部任免和用工制度以及收入分配方式。在人事制度改革方面,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引入竞争机制,摒弃委托链条中的行政锁定关系,形成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机制,积极培育一个有充足数量的银行家阶层,建立银行人市场。在收入分配方式上,应尽量使得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可以探索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制等多种方式,将收入状况与绩效和贡献大小相挂钩,赋予经理层一定的剩余索取权,抑制“廉价投票权”的存在,解决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的矛盾。
3.3优化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制度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制度应在法人产权制度下,按“三权分立,权责制衡”的原则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总经理或行长负责制的银行企业组织,其基本要点有:
(1)银行内部实行分权协作制度。董事会处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地位,由股东会选出,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行长或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进行监督。
(2)银行内具备制衡机制,即董事会在进行决策时受监事会制约,经理人员的经营活动则受董事会的领导并受监事会的监督。
(3)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以强化内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