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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在当前面临外资银行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根据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特殊性,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群体的利益,实施利益相关者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国际先进企业的重要特征。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是今后中国经济与金融改革能否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中国能否成功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企业以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之一。
一、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及利益相关者理论
公司治理就是提供一种组织框架和制度安排,借以协调公司各大相关利益主体(高级管理层、股东董事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公司的共同经济利益。对于公司治理主体,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股东至上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两种不同的观点。
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理论中,股东收益最大化是首要的经营目标,以股东利益为核心成为传统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在现实中,随着公司规模和业务的扩大,仅仅依靠股东的力量难以使公司获得持续发展,它还需要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导致企业必须调整其公司治理结构。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企业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联结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要素所有者(包括股东、企业经理、企业员工、债权人、顾客和供应商等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公司治理的目标就不应该仅仅设定为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等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股东作为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一样都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
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独特的地位和历史条件限制,在治理结构上形成了一些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同的地方:
1.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银行与一般企业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银行是经营存贷款业务的特殊企业,是高负债运营的企业。一旦银行经营出现问题或面临较大流动性风险,将对债权人利益产生严重损害。因此银行对债权人的责任与对股东责任相比较而言更为重要。同时,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人是由众多的不具有信息优势,且不具备监督控制积极性的存款者构成。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人集团缺乏一般企业债权人所具有的对企业的监督与控制能力。
2.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自身利益保护机制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方面的原因,具有内在的脆弱性,经营获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均较低。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肩负着为经济转轨提供金融支持的任务。大量不良债权的存在对于中国的经济运行,形成了一种潜在的危机。虽然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机制没有使这种潜在的危机演变为金融危机,但是改革的深化必须要逐渐化解这种潜在的危机,并且要逐渐消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债权产生的内在机制。
3.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对员工参与公司治理机制
商业银行除了提供通常的存贷款业务以外,还提供风险管理、财务咨询等高度人力资本密集和风险较大的产品,绩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理层人力资本的质量和运用。但是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员工参与银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广大员工的利益也未得到有效保护,更没有建立一种员工参与治理的企业文化和机制。在改制过程中一味地裁员和片面地薪酬改革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途径,关键是如何调动和激发广大员工的积极性,让他们参与到银行的改革和公司治理中来,并使其利益与银行的价值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4.我国国有商业缺乏外部治理机制
由于政府作为外部“保护者”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被接管的危险,减少了银行控制权市场的争夺,银行就部分失去了一个很重要的外部治理机制。同时,政府对银行业的强参与影响到银行的股权结构,一是对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政策性限制,体现在对外国投资者参与银行股权的制约;二是政府股东的广泛参与。由于政府持股银行的存在,存款人与管理者利益摩擦更加依赖于政府的信誉。所以从银行的特殊性质和竞争压力的缺少两个角度分析,银行需要更加强有力的公司治理。
三、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采用所有者理论的原因和措施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殊作用和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其公司治理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再加上银行作为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和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力量,政府对银行的关注程度和参与更多。这些不仅要求银行治理必须照顾到存款人和股东的利益,而且要考虑到宏观经济稳定和金融体系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应该接受广义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
1.应特别注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在我国目前存款保险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代替广大中小债权人参与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建立有效的银行外部监管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建设,增强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相关利益者和社会的监督,从而保护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同时,对于银行内部来说,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监事会制度或独立董事制度,代表股东及广大债权人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效保护债权人利益。
2.应体现国家作为最大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和金融调控作用
目前,在引进战略投资者和上市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家仍将是这四家银行的绝对大股东。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要充分体现国家作为股东所代表的利益。因此,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当体现国家作为股东的治理特殊性,即不仅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和银行价值的最大化,而且还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作用和金融调控作用,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3.应注重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育,实现银行价值的最大化
在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商业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尽快建立适应现代国际金融环境的经营管理体制,消灭不良资产产生的内在机制,使国有商业银行走上健康良性的发展道路,逐步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同时从政策上看,要为国有商业银行回收贷款提供更为有利的法律支持系统,并且大力开展信用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管理体系,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不良信用的惩罚机制,使恶意逃债的企业受到法律和经济两方面的惩罚。
4.应充分发挥经营管理者和广大员工的能动性和积极性,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和培育银行内部的公司治理文化
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和有效的激励制度是使管理者和员工的行为与银行的经营成果紧密结合,确保落实银行经营目标的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必须完善稽核评价机制。依据审慎会计原则和加强透明度建设的原则,有效运用由内外审计人员所做出的工作指导,在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起董事和行长(经理)等人员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且保证报酬办法与银行的战略目标、管理环境和企业文化的一致性。
5.完善政府对银行的监督管理
目前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多头管理,不仅影响管理效率,而且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督分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财务管理三块内容,提高监管的效率,更好地解决问题,通过政府的外部监管来督促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
6.培育公司治理结构的生成环境
首先,应加强金融法律建设。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允许一定限度内的综合经营。其次,要完善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购并和控制,使公司治理中的财产权能灵活地进入或退出交易领域,强化市场对银行管理的力量和作用。最后,要理顺外部监管部门的关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顺国有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体系,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强化银行业公众的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评级机构等社会中的监督,保证国有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通过外部监管来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