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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次贷危机以后,上市公司为提升业绩,实现市值的快速增长,大多进行并购重组,不可避免涉及到企业及个人的交易印花税、合同印花税以及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等事项。而实践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交易创新日渐增多,目前税法对部分事项规定比较模糊,本文截取一个案例对所涉及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及个人所得税交纳事项予以探讨。
关键词:并购重组;交易创新;涉税事项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后,世界资本市场上升乏力,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中国资本市场同样面临交易量减少的情况。在深圳及上海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为提升业绩、实现市值的快速增长,大多进行并购重组。而并购重组不可避免涉及到企业及个人的交易印花税、合同印花税以及企业及个人所得税等事项。本文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的代表性案例(交易设计系资本市场的创新,以前税务机关未曾考虑,目前税法对部分事项规定比较模糊)所涉及的企业代扣代缴义务及个人所得税交纳事项予以探讨。案例: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深圳浩宁达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更名为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356,以下简称浩宁达),于2015年6月8日《关于控股股东代为支付股权收购对价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2),称“公司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桥机器厂),向并购标的方广东俊特团贷网络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贷网)股东唐某、张某转让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为对价,收购唐某、张某持有的BCD公司66%的股权;对价款约6.6亿元人民币由上市公司于一年后根据汉桥机器厂的指令,偿还给汉桥机器厂。本例中涉及多项纳税义务:
一、浩宁达收购唐某、张某持有的团贷网66%股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事项
1.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
2.事项分析
浩宁达收购唐某、张某持有的团贷网66%股权,并由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为对价,代浩宁达向唐某、张某股权转让价款。在此事项中,唐某、张某所持有的团贷网股权实现了转让,并获取了收益,因此符合67号文的纳税义务,在此情形下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关事项分析如下:
(1)纳税行为:唐某、张某向公司转让股权所得;
(2)扣缴义务人:67号文第五条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以股权转让方(唐某、张某)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受让方(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亦就是说如果唐某、张某主动纳税,则浩宁达无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3)报告期限:67号文第六条规定,浩宁达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申报地点:67号文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即团贷网所在地(东莞)地方税务局为主管税务机关;
(5)纳税申报时间: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浩宁达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时,浩宁达或纳税人(唐某、张某)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计税依据:67号文第四条规定,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20%缴纳个人所得税。
(7)申报方案:①唐某、张某自行申报。41号文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股权)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对人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纳税人(唐某)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由唐某、张某自行申报缴纳,可按5年分期缴纳。②由浩宁达代扣代缴。67号文第二十条规定,公司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或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时,公司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即浩宁达需在汉桥机器厂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股票转让给唐某、张某后,一次性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再向唐某收取代缴的税款,也就是说需要浩宁达先垫付税款。
3.结论
从上述事项分析中可知,由唐某、张某自行申报缴纳,经与东莞地方税务局沟通,存在按5年分期缴纳的可能;而由浩宁达代扣代缴,则不但需要先垫付税款,从而占用浩宁在资金,也需要一次性缴纳。
4.建议
考虑本次股权转让并非以现金交易,未涉及现金支付义务。由唐某、张某自行申报可按5年分期缴纳,从而实现延期缴税,并减少税款占用资金角度考虑,由唐军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更有利。
二、汉桥机器厂股份转让所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问题
1.政策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3号文);(2)《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五款规定;(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2.事项分析
浩宁达控股股东汉桥机器厂以其持有的股份为对价,代公司支收购唐某、张某持有的团贷网66%股权转让价款。在此事项中,汉桥机器厂所持有的浩宁达股份实现了转让,并获取了收益,因此符合国税发[2009]3号文的纳税义务,在此情形下应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分析如下:
(1)纳税行为:汉桥机器厂转所持有的20,180,839股浩宁达股份;
(2)扣缴义务人: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汉桥机器厂)为纳税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转让财产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具体本次转让中股权转让方(汉桥机器厂)为非居民企业,就其转让浩宁达股份为境内财产所得,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两种认定:①唐某、张某扣缴义务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唐某、张某受让汉桥机器厂持有的公司股份20,180,839股,为付有直接付款义务的个人。②浩宁达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汉桥机器厂是代浩宁达支付收购唐某、张某持有的团贷网66%股权,由此形成浩宁达负有支付汉桥机器厂转让股权款项的义务,即浩宁达也可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3)报告期限:国税发[2009]3号文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4)纳税申报地点:本次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地点可有三种,两个地点,详细如下:①以唐某、张某为扣缴义务人: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即如果唐某、张某为扣缴义务人,则纳税地点为其所在地。②以公司扣缴义务人:如以浩宁达为扣缴义务人,则纳税地点为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同上)。③以汉桥机器厂自行申报:国税发[2009]3号文第十五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应到所得发生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5)纳税申报时间:国税发[2009]3号文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6)计税依据:国税发[2009]3号文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10%)。(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7)申报方案:①唐某、张某为扣缴义务人。则应以汉桥机器厂将公司股份转让唐某、张某名下时,由唐某、张某代扣企业所得税税款,并一次性申报缴纳。②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则浩宁达应在支付汉桥机器厂代为支付股权形成的6.6亿债务的时,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3.结论从上可知,谁是扣缴义务人存在不确定性,由谁扣缴对公司有利亦存在不确定性。
4.建议因本次股权转让涉及到三方,且浩宁达作为纳税人(汉桥机器厂)的关联方且对纳税人(汉桥机器厂)负有最终实际支付款项的义务。考虑公司代扣代缴可依据支付款项的时间分期缴纳,从而实现延期缴税,故建议应由公司按照付款进度代扣代缴。
参考文献
[1]娄敏.中国上市公司技术创新税收激励效应研究[D].合肥工业大学,2012.
作者:樊天庆 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