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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女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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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女性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

【摘要】我国对女性劳动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也由来已久,随着我国全面二孩政策的出台,女性劳动者的权益备受关注。本文从女性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的范畴出发,从女性平等就业、“四期”保护、生育保险及维权路径方面分析女性权益保护的弊端,并从立法、地方政策、社会责任等层面提出解决对策。希望女性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关键词】女性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弊端;完善对策

一、女性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概述

女性作为与男性拥有平等权利的劳动者,具备一般劳动者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如就业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职业培训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争议权和民主参与权等。除此以外,女性还具有一些特殊权益:(1)禁忌劳动。如常年的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2)四期保护。指为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性提供带薪生育假和设置禁忌劳动。(3)特殊保护设施。如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的规定,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二、女性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弊端

(一)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方面的弊端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保护由来已久,但女性择业时,仍旧会遭到一定程度的隐性歧视。企业在招聘信息中,虽然没有提及“只招男性”的限制条件,但在接受到的简历中,很多企业默默的将女性求职者以各种非性别理由筛选出来,甚至在学历能力明显占优、面试表现也很突出的情况下,也被用人单位直接淘汰。

(二)女性“四期”保护方面的弊端1、“经假期”的探讨仍在继续我国上个世纪50年代之前只有女性劳动者的“三期”保护,随着经期保护的产生,就有了“经假期”的探讨,并严格要求按照医院开具的证明确定休假。但发展至今,“经假期”仍旧没有写入立法,在各地出台的政策中,已经有了“经假期”的先例,即根据医院出具的证明,每个月给予1-3天的休假。2、产假期限各地长短不一目前法律对产假时间给予了更加宽限的规定,一般规定为98天,允许产前15天开始休产假。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5天。但各地的产假时间长短并不一致,山东等省的产假标准最高达到了158天。可时间的不统一性,导致女性产假休假权因地域不同而产生差异,这种差异本身就是一种不平等。3、以“四期”保护为借口的转职降薪女性劳动者经常会因为“四期”的特殊保护而导致转职降薪。“经期”、“孕期”有很多禁忌从事的工作,很多怀孕女性会因此被调离原工作岗位而去工作强度比较低的岗位,薪金也会因此变低;“产期”的女性在家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回到工作岗位,可能无法很快适应原工作,同时在孩子未满一周岁的时间内还享受“哺乳期”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变短,很多都直接被调换了工作岗位。4、“共同育儿假”未全面普及国家全面二胎政策实施以来,全国各地为了确保女性生育权,积极倡导让男性分担育儿责任。2018年6月1日,江苏省开始实施《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其中将“共同育儿假”首次正式入法。该条例中明确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在女方产假期间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5天的共同育儿假。尽管如此,我国其他省市地区,虽然不同的工作单位都适当的允许男性因妻子生育而有一定休假,但都还没有“共同育儿假”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生育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弊端1、生育保险待遇过低我国女性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孕期的检查费、产期的手术费、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以及其他费用等。覆盖的内容比较多,但通过生育保险给付的费用比起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都相差悬殊。2、全面二胎背景下的生育保险制度未有明显变化全面放开二胎背景下,部分生二胎女性年龄较大,孕期各种检查费用增多,生产时的手术花销较大,生育后承担的身体与精神压力都较大,但国家在生育保险制度方面并没有明显变化。3、用人单位女职工福利设施缺乏上世纪50年代,由于女性生理期卫生安全保护的缺失,上海一家工厂爆发了女性“月经病”,从那时期,女性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就开始尝试设置女性经期卫生室、女性哺乳室、女性休息室等。由于用人单位规模不一,这些女性福利设施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有条件满足。

(四)救济途径方面的弊端妇女联合会作为维护女性权益的组织机构,应当行使保护妇女权益不受损害的职责,通过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情况调查、扩宽妇女诉求表达渠道、对侵权案件调解等途径切实保护女性权益。现实中,妇女联合会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此外,女性劳动者在向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等投诉、检举时,这些机构存在工作滞后、不作为的现象。女性在通过仲裁和诉讼维权过程中,也会面临较高时间成本、无法得到合理救济等实际问题。

三、女性劳动及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女性平等就业原则加以细化,为女性的平等择业、晋升加薪提供法律支持;第二,女性劳动权益遭受侵犯时,在劳动立法上应当有区分性的处罚方式或责任承担方式;第三,女性的“经假期”保护应当立法,并在立法中明确女性享受经假期的条件;第四,女性的产假期限应当适当延长,尤其对生二胎女性是否需要更长的产假期恢复身体,需要立法加以明确保护;第五,立法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最低比例标准;第六,上位立法中明确相关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允许各地立法机关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

(二)加强用人单位自我监督1、在聘任员工时,给予女性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对于优秀的女性,给予晋升加薪机会;2.落实法律法规中对女性劳动者的“四期”保护,适当减少女性工作量,关注女性身心健康;3.严格执行女性劳动者生育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4.积极为女性劳动者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性劳动者设立生理卫生室、哺乳室、更衣室等。为女性劳动者提供更温暖的企业人文关怀,促进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提升社会关注度关注女性劳动者,也是全社会的责任。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创造更多适合女性的工作机会。我们还可以尝试架构差异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承担较重工作和家庭负担的女性,给予更高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

(四)发挥工会和妇联的作用妇女联合会要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工会组织也承载着保护具有平等劳动权利的女性劳动者的重要使命。当女性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了工会为女性劳动者维权的权利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实现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性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与人文关怀。希望女性劳动者能够在更舒适的工作环境和更宽松的家庭环境下,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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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蔺妍 单位:大连海洋大学海洋法律与人文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