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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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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摘要: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就业人群中,农民工的数量非常大,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改革,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现阶段的重要课题。目前我国还未出台专门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相关条例,主要体现在社会救助、医疗补助、保险福利等方面,导致农民工的很大部分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就对如何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合理的医疗与维权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农民工;社会保障

在全面深化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道路上,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从法的理念出发,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必须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其中第一步就是需要明确社会保障的公平价值取向。为了改变这一现象,需要通过立法来进行改革,提高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与幸福感,在养老、医疗、工伤等方面进行合理规避,充分体现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理念,构建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

1.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性

1.1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突出

1.1.1农民工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人员由农民工组成。而目前的中国社会保险法,农民工群体并未包含在失业保险中,这是一个严重的缺口,而且社会保险也并未包括部分企业的职工、救援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与进城农民工等群体,由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非常大,对于相关保险的规定很难满足这一特殊性,我国目前存在的险种中,除了养老保险能够进行跨省流动之外,其他险种都无法进行跨区域,也就是说只要农民工工作地点发生位移,那么在原来所在地缴纳的保险费用将全部归零,而且相对于其他工种,农民工缴纳保险的缴费基数较高,相关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各省、区域之间并未建立有效的保险交接体制,并没有建立一个适用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各方面健全的、统一的、适用范围广的法律制度,这对农民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根据某些省份的统计数字表明,仅有1.2%的农民工享有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只占了2.1%,由此可见农民工在享有保险方面的比例缺失。除此之外,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缺乏风险预防、城乡分割、责任负担失调、不能异地流动等问题,由于没有完善的针对失地农民的政策,当发生社会保障方面的纠纷时,加上农民工普遍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往往寻求不到法律的援助。

1.1.2农民工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缺失

2014年,我国首部《社会救助法》出台,该法律主要针对老弱病残这一群体进行照顾,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但并未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做出有关规定,而且未能建立农民工的应急救助基金制度,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法律法规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具体体现在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和农民工最低保障,二者之间相关规范效力的体现存在差异,前者远远大于后者,这种现象的存在极大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农民工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无法求助于法律。

1.1.3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缺失

劳动合同是代表双方之间存在法律效力的凭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劳动合同是保障双方利益,维护自身权益必不可少的。然而现实情况并不理想,由于我国有关就业部门对农民工进行普法宣传的力度不够,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而且农民工的供职数量远远多于需求数量,用人单位为了省事,基本上省略农民工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这一流程,加上我国的《劳动法》,并没有详细规定关于农民工签订合同的内容,即使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合同,企业可能也不会受到处罚或者受到的处罚也较轻,综合以上几点,导致我国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农民工数量只占整体务工农民工的40%。

1.2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三农”问题

一直摆在党和国家的面前,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解决“三农”问题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但是在如何合理解决农民工的就业以及保障农民工自身及家属权益等问题上做的还有欠缺。随着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续扩大,必须加强保障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只有合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才能体现农民工作为公民和劳动者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次,法律对农民工权益进行保护,这是体现法的价值、效率与公平的需要。和谐的社会,必须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作为我国特殊存在的群体,必须通过法律来进行强有力的保护,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与认同感,才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2.基于经济法视野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基于经济法的视野角度来看,由于法具有高度系统化、抽象化的特点,要反映法的本质,结合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2.1公平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法强调的核心是公平,所有竞争者都应拥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与公平的竞争环境。人人生而平等,市场也应当强调公平竞争,经济法的观点:市场主体的经济能力强弱不是主要讨论的对象,而是要赋予市场主体拥有平等竞争的权利。社会利益的全面均衡是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原则,如若要达到该目的,那么必须为某些特殊照顾群体如农民工提供某些帮助与保护。正因为经济法强调的精神,需要公平竞争,政府应该落实保护农民工权益,建立具有经济法理念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2.2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发展一直强调可持续发展,保证农民工的利益也是一种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和谐统一,离不开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农民工作为我国重要的社会成员,是需要得到特殊照顾的群体,只有建立起保障其利益、就业、生活等各方面权益的法律制度。拥有了法律的准绳之后,通过法律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其家属应享有的尊敬,实现经济法意义上的公平理念,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发展。

2.3有序竞争理念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

除了保证公平竞争之外,经济法还强调市场的有序竞争,有序竞争体现了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也是经济法的一项基本理念,它的含义是:赋予每一个社会主体拥有基本的人权和自由,在平等、有序的法制环境下从事经济活动。农民工也属于社会主体,自然也应当享有有序竞争这一权利,政府要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环境,保障每个经济主体都享有平等竞争的权利,尤其是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需要制定针对性的法律对其提供实质性的扶持,以法律为准绳,来保证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3.完善中国特色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3.1建立农民工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覆盖的面积不够广泛,主要针对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需要特殊照顾的群体,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规定十分少,在可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缺乏具体操作性,基于农民工群体所占基数的比重之大,必须建立针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法律制度,保证该群体的集体利益。由于农民工流动性极大,所以在户籍管理这一块必须进行改革。对农民工自身的福利照顾要兼顾各个方面,保证与普通工作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减少农民工与城镇户籍居民之间的差别待遇,住房问题方面对农民工要提供帮助,开展基层活动时,增加农民工的话语权,鼓励大家发表个人意见。对于农民工,不能单方面认为都是男性,对于女性更加要给予特殊照顾,通过签署相关合同加强保护。除此以外,对于农民工的家属尤其是子女,在入学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农民工子女也能享有良好的就学环境与优质的教育条件。

3.2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农民工作为社会发展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于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没有清楚地认识。从经济法的角度出发,建立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这是对公平原则的强力体现,社会各界都应当对社会保险制度予以关注。政府机关可以参照国外的法律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一个适用于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账户。需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这一特点,在跨区域的户口管理、资金缴纳、保险福利等有关方面进行有效的政策制定,各省份之间的数据要做到互通,交接流程要尽量简单方便,避免“踢皮球”现象的出现。

3.3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已经由传统的耕地农活渐渐转向非农业的务工经商活动,如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建筑业与餐饮业等行业,大多数工作属性都是体力活,工作量大、劳动强度大、风险系数高、工作环境艰苦。农民工很多时候都无法保障人身安全。在医疗方面,农民工中最常见的就是工伤,由于农民工的工作属性,加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完善,很多并不包括医疗方面的补助。从长远的发展来看,我国需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标准,让各省按照这个标准来进行管理,其中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生育等险种,要保证覆盖的面积广,覆盖的人群基数大,各省的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省的劳动情况来制定相关政策。在缴费方面,要打破统一的缴费模式。对农民工建立区别对待、类别管理、分别参保的缴费模式,至于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可以降低其缴费标准,保证农民工享有同等的参保待遇。

3.4完善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制度

从经济法的观点看,农民工劳动合同保障制度的完善,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有序,也是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强有力措施之一。企业必须与每一位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政府部门应该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加强对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尽可能地保证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正常公平的劳动关系。在小时工资标准方面,政府应该帮助农民工去争取最大利益,企业对于每一位农民工就业者,都应该平等对待,更不能因为年龄、教育水平而歧视农民工,政府也应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核检查。如果农民工不幸发生工伤,应该简化程序步骤,省去不必要的办事窗口,缩短审理期限,最大程度保证农民工的利益,获得对应的医疗赔偿费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5加强政府的执法与监督

关于农民工的权利保护,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所以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如上文提到的四条制度。在城镇住房保障方面,也需要针对农民工的情况完善有关规定。有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参考准绳,还要有强有力的监督与执行。政府需要加强自身的执法力度,违法必究。政府还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设立有效的监督机构,如督促企业在农民工群体内部建立工会组织,企业派出代表直接与农民工代表进行交流沟通,倾听农民工的心声。政府还应建立专门的举报机构,将不法企业纳入黑名单。对于农民工维权案件,在保证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应及时立案查处,为农民工维权开通执法的“绿色通道”,从而树立起政府机构在农民工中的形象,让农民工相信政府。结束语综上所述,农民工作为社会主体中的特殊群体,所占基数大,必须要切实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建立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在医疗、福利、保险等方面,政府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将保护农民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政府还要加强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士红.刍议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J].长江丛刊,2016(13):95+97.

[2]李高芬.构建面向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J].农业经济,2014(05):83-84.

[3]徐春燕.经济法视野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6(02):42-45.

作者:黎鹏 单位: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