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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民工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由于诸多原因,这一群体的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关注农民工这个庞大弱势群体的利益,赋予其应有的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有效开发和配置农村丰富的人力资源,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
农民工;社会保障;对策
1我国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1.1工资待遇低,欠薪现象普遍存在
农民工由于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较低,因此在当前的城市化过程中,农民工参与的行业大多属于单纯性体力劳动层面,诸如建筑、服务行业等。从事的多是廉价劳动力行业,工资待遇低,工作环境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每年由于农民工讨薪而引发的社会事件甚至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生计和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1.2超强度劳动普遍存在,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对于用工单位来说,盲目追求工期和效益使他们对农民工的相应权益保障不到位,尽可能在用工层面延长工时,缩短工期,减少成本。这种超负荷的工作时间和强度与相应的保障并没有形成有效的衔接,造成农民工社会权益保障的潜在风险,使农民工休息权得不到保障。
1.3农民工缺乏医疗保障
大部分农民工没有任何社会保险,只有部分农民工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少数农民工参加了农村大病医疗统筹,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没有城市户口又不生活在农村,既享受不到城市医疗保险又不被农村合作医疗所覆盖,即使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但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相应的转接措施不完善,使农民工医疗保险由农村转入城镇还存在很多困难,实际操作起来基本上还行不通。这迫使大量的农民工长期游离于医疗保险的“保护网”之外,成为新的社会弱势群体。尤为严重的是,农民工根本不可能享受到职业病的医疗补贴和救济。
1.4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的现象仍然存在
农民工收入比较低,规定他们与相对稳定的城镇职工相同的缴费比例,对农民工而言是个不小的负担,并且出现了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因跨地区、跨城乡就业而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维护的问题。大部分农民工工资收入普遍较低,雇用农民工的企业,一般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规模小、利润少。企业为了减轻负担,往往不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由于当前就业困难,就业供求关系失衡,许多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感不强,只想获得更多的个人收益,不愿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而农民工自己不愿冒着丢掉饭碗的风险,去提出自己的合理要求。
1.5农民工工伤保险普及程度不高,存在工伤认定难问题
从我国农民工的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等行业所占比重很高,重体力和恶劣的工作环境是家常便饭,并且缺乏必要的安全和防护措施,劳动安全事故和职业病事件时常发生。由于农民工收入低,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经常出现因病致残、因病致贫的情况,特别需要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工伤认定难是另一个现实问题,我国工伤认定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而在这些程序中,很多都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材料或者证明,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承担责任,也就不会配合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
2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2.1体制上的原因
长期以来,因为户口问题的不合理性、行业划分的误区、成分身份的划分,导致社会认识上的误区,再加上一些地方政策上的失误,社会上对人自然形成了三六九等,农民的身份成了终身制,在社会处于“草根”阶层,被看成是愚昧落后的象征。而我国的社会保障政策都是以户籍为管理机制的,划分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民工因为没有城镇户口,就不能加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不但加深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方面的分隔,而且也使农民工同时失去了在城镇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没有城镇户口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到城镇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镇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同时农民工最显著的特点是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不仅在城乡之间而且在单位之间频繁地变换工作岗位。虽然农民工参保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发展,但是农民工参保基本上是照搬城镇职工的制度,缺乏适应农民工自身特点和要求的管理办法和政策,难以满足农民工大规模参保的要求。
2.2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劳动用工管理混乱
很多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观念淡薄,少数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出于对企业利益的考虑,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社保采取一拖再拖的态度,以各种理由拒绝帮农民工参保。其次,农民工大多数从事都是技术含量较低且工作量较大的行业,部分企业在为他们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五项保障金的时候,普遍感到负担较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企业给农民工参保导致农民工失去了相应的社会保障。
2.3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主要是由农民自身的知识匾乏,农民工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存在误区。由于对社会保障政策的不尽了解,许多农民工对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并不关心。农民工认为参保就是交钱,就意味着收入减少,对社会保障认识水平不足看不到社会保障的长远利益。同时,农民工的法律观念淡薄,不懂得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农民工权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措施
3.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首先从户口制度入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打破多元体制向一元体制转化,消除城乡户籍差别,逐步消除身份认同的差异。去除户籍制度分配福利待遇的功能,实现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上的平等。其次是放宽户籍迁移的限制,健全户籍管理网络服务体系。
3.2构建立体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体系
只有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相适应的,具有高度灵活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在不同省份和地区之间,进行顺利转移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管理机制,才能真正将农民工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积极参保,农民工才能真正享有社保权利。其次,可以对农民工群体进行分类,长期固定在城市生活,可将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长期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建立多层次统一灵活多样的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农闲时外出打工的传统农民工,可让其加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便于灵活管理。
3.3加大劳动执法力度,保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利得到落实
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将农民工纳入法律的适用对象并且规定了明确的监管机构和法律责任。但是,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农民工交纳社会保险的状况依然大量存在。地方政府应该在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经济指标的同时,强化政府的社会责任,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对损害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情况进行坚决查处,切实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维护农民工的利益。还应该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管作用,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使工会真正成为为劳动者争取权利的组织。
3.4完善劳动争议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程序是一裁二审制,劳动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农民工来说,是无法承受的繁长的程序,要么放弃权利,要么放弃工作打官司,很难选择。其次,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标的小,因此从经济成本分析,通常律师不愿这类案件。对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法律服务、援助或帮助,司法行政部门经常持漠视态度。为了使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应对现行劳动争议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改革,应当更加简捷和快速,以方便农民工。同时尽可能减免农民工因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伤待遇等问题申诉的仲裁案件要承担的受理费以及处理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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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志刚、罗帅.近十年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作者简介:韩丹丹(1984-),女,黑龙江铁力人,硕士,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
作者:韩丹丹 单位:重庆人文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