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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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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探析

摘要

生存和发展是人在社会中的两大需要,以保障生存与发展为目标的社会保障权在现代社会基本人权系谱中居于核心地位。我国政府在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虽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实践和相关的进程中仍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权制度,以保障公民平等地、实际地享有社会保障权。文章对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其基本属性展开一系列论述,同时对社会保障权的法律问题予以研究,涉及了如今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状况以及公民实现社会保障权的障碍,并且对相关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推动我国社会保障进程。

关键词

社会保障权;覆盖范围;法律问题

一、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界定

社会保障权作为现代社会成员所共同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关于它的概念的界定言人人殊:“董保华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利的竞合,从内容上看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从形式上看是国家的行政权,呈现出两者的特点……。社会保障权包括多项权利,如劳动权、物质帮助权。”“肖泽晟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包括每个公民都享有维护相当的生活水准权(这是社会保障权的核心)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的实现而使易受伤害的特定人(例如妇女、儿童、残疾人、失业者等)享有受国家或社会特殊保护的权利。”“张光辉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解决的是公民在生存与发展不能得到保障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时还应该保障公民的发展权。”以上这些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的界定,都有其合理性,都从不同侧面间接反映了社会保障权的真正本质。社会保障权可以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维护人格尊严的独立和完整,而这正是公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的主要所在。

二、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现状

(一)法律保障不健全放眼望去,世界上的每个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过程中,没有一个不是事先进行立法的。早在19世纪80年代,德国就由于先后颁布了三部著名法律而率先成为世界上各个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模范,美国也因于20世纪30年代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相对比较完整的关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成文法典而闻名于世,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在当代世界各个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占有十分重要的法律地位。一直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家还尚未出台任何一部综合性的规定社会保障权的法律,甚至专门性法规也相当稀少。从地位这个方面来说,在中国的整个法律体系框架结构中,社会保障权法律应该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应该区别于其他各个部门法,而应和其他各个部门法一样,统一由人大制定并通过,而且它的效力应仅仅低于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毕竟它是可以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性法律。但是,实际上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却不是这样的,它往往是以“规定”、“意见”等形式出台的。就现存的几部关于社会保障权方面的法律来说,他虽然是有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但是它并不是一部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社会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严重匮乏。

(二)覆盖范围小,分布不均衡当代国家的社会保障权的覆盖范围应当涉及到全体社会成员,但是“据有关资料统计,1998年时,我国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仅为2亿人,社会保障覆盖面只达到30%左右。”从多数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来看,我国享有社会保障权的主要是城镇各种企业的职工,而占总人口大多数的9亿农民却不能平等地享有各种社会保障权,这不能不说是社会保障立法工作中的一大纰漏。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在国有企业、部分集体企业中实施,基本上只有国有企业中的职工才能享有失业保险,保险制度体系把其他的市场主体例如私营企业、个体经济还有其他一部分企业以及广大农村这些主体都排除在外。另外,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也涉及到分布不均衡的问题。最明显的就是城乡间的社会保障发展不均衡。我国是农业大国,大多数人口是农民,但是我国目前出台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是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利益略少。另外就是社会保障群体间发展的不均衡。即便是在同一城市或地区,居民可享有的社会保障利益也存在区别。随着物价水平的增长,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房,而相当一部分人有多套剩余住房,一样地,同一个城市里生活的人,有的人有房不住,有的人要住却没房,因此住房保障的问题也愈来愈突出。

(三)整体保障水平比较低在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公民所享有的各项社会保障权的水平也渐渐得到提升。一方面,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通过有关部门的认真测算、精心组织和加强资金调度,养老金保障继续向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员倾斜,顺利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及办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另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月人均退休养老金逐年增加,新型农村互助医疗筹资水准提高,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增加。然后,低保标准和失业保险标准以及工伤保险标准逐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日常生活有了较好的保障。然而,就整个国家而言,现实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跟不上时展的潮流,尤其是当今时代的人口老龄化趋势比较严重,各项社会保障措施还不能达到较高的水平。

三、改善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途径

(一)健全社会保障权体系的制度框架首先,必须要按照我国签订的人权保护的公约和其他一些约定,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一方面,务必要将基础性权利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另一方面,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社会福利权在宪法中也没有涉及,因此,要在宪法中将这些权利完整地体现出来,彻底落实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其次,“制定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应将分散的社会保障法律应综合并尽可能汇集起来,法律应当用最清楚的合理的语言来起草”,尽可能快速地制定包括保险法、救济法还有福利法等法律的成文法典《社会保障法》。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度,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保证。只有尽可能快地制定并且完善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才能增强社会保障体制的规范性和稳定性。如今我们国家只有《社会保险法》,那要在这个基础上,继续研究养老、企业年金、医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失业、工伤、养育等方面的保险条例也要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增强社会保障的稳定性和永久性。然后,在执法方面,我们要加强对执法过程的有力监督,不断完善执法体系,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最后,健全并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实施机制,纠正一些有法不依的现象,对于那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投保或者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的制裁和惩罚。

(二)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特别突出的问题是对三类群体的覆盖率比较低。第一个群体,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第二个群体,是进城务工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第三个群体,是农民。”其实,由于社会生活条件、各方面因素的不同,城乡社会的社会保障肯定会有所区别,但是无论这种区别有多大,国家和社会都不会置任何一方于不顾。因此,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对于目前已经定型的城镇社会保障模式,再结合不同的社会保障的项目内容,吸纳更多的社会群体,如国家机关、国有单位的职工比非国家单位的职工得到更多的保障,事实上,无论是国有职工或者非国有职工,都不应该受到歧视,每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应该得到平等的保护。二是根据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现实需要,切实建立规模更大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也能平等地享受。

(三)提高社会保障权的全民保障水平首先,关于如何提高社会保障权的整体水平,国家和社会的财政投入自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要联系社会上各个方面的资金投入,再加上国家的补助,稳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水平,尤其是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健、失业工伤方面的保障待遇水平。其次,对于众多企业退休人员,应当建立一个相当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小幅度地慢慢提升,以此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保障水准;对于城镇居民,国家和社会应增加公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扩大新型农村互助医疗的财政补助;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尤其是失业、工伤保险待遇;还要不断地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进行扩大,不断充实全国的社会保障基金,进而使全社会的保障水平得到一个整体的提高。另外,我们应该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那就必须要研究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体制,进一步提高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那么对于这个体制的监督同时也要加以认真对待,对于各个方面的投资运营水平也要适当提高,并且要尽量努力确保基金的安全。最后,比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还要快速的可能就是当今时代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了,为此必然要防患于未然,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对老龄人的各个项目的社会待遇水平加以提升。国家或者社会应建立相应的老龄人养老金调整机制,对于老年人看病的问题,可以提高相应的看病报销比例或者开展门诊统筹等,落实老年人基本养老保险。同样地,失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也要不断提高,职工、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三套医疗保险制度在报销比例方面还是有一定差距的,为此也要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来缩小其差距。提高城乡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努力缩小城乡间的差距。因此,提高养老、医疗、低保、失业以及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水平,是促进我国的社会保障历程的一大关键。

四、结语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社会保障权既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一种典型的社会权,同时又是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的宪法性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它的状况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存、发展和解放,体现着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进程。从全世界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公民无不支持社会保障权的发展。“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世界上的很多人口都没有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村与城镇的社会保障差别过大,这些关于社会保障的法律问题要求国家承担应尽的义务,使越来越多的现代社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

作者:叶萌萌 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