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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实分析
(一)资金多头管理,保费征缴效率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管理上的问题是各自为政,多家管理。社保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分散在各级部门之间,各个险种也归不同的部门管理。由于各部门自成体系,部门利益各不相同,有利益争先恐后,有责任推卸敷衍。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和协作造成组织效率低下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不利于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保费征缴方面,不少地方政府为了扩大覆盖面,不惜默许、纵容甚至鼓励个别企业降低缴费率,最终为制度的可持续埋下隐患。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来解决目前巨额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和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期将带来巨大的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压力,是非常困难的。
(二)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抗风险能力差。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只在省一级统筹,统筹层次低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一个重要缺陷,各地区之间无法横向调剂,不能用广东的结余来弥补辽宁的亏空。统筹层次低还会造成基金监管的安全性降低。统筹单位过多,每一个都必须要进行监管,如果监管不力就会引发很多风险。监管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监管成本也很高。这些都不利于社会保险在运行中所要求的既要有保障性又要有安全性的现实。
二、社会保险费改税的必要性
(一)从经济运行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生产、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成本。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对应社会风险制度形式的公共产品,国家必须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应该是普惠的。因此,它的来源最好是通过税收而不是缴费来实现。
(二)从经济法学角度来看,社会保障税对于社会保险费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固定性和强制性特征上,而是在于无偿和有偿的区别。这是因为社会保险费的形式具有明显的补偿性,缴费可以要求与之相应的权利,缴费者与国家之间是一种“有偿交换”的关系,缴费者的当前供款与未来待遇之间是一种同比增长的关系,这意味着无力承担社会保险费的公民将被排斥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若采取税的形式筹集,尽管纳税人与政府之间也是一种“交换”关系,但却是无偿的。但是他们负担的费用与其从国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与服务获得的收益并不对等,这意味着通过税的形式能够更好地实行量能课税原则,对于收入比较少,无法负担高额社会保障税的群体而言,他们只需交纳与其收入水平相匹配的税就能获得同样的社会保障,因而能在最大限度上确保社会公平。
(三)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来看,我国的社会制度的属性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的需求是无条件的、刚性的。运用税收手段的强制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缴效率,使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有一笔固定的、可靠的、持续的收入,更好地填补社保资金的巨大缺口,夯实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石,实现真正稳定的全民保障。“普惠型”社会保障制度,需要以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金,而税收制度既能保证国家社会资金的筹集刚性,又能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公平社会财富积累的分配,保障国民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这刚好契合了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度的本质和宗旨。
(四)从我国的基本发展战略来看,国家提出了“五个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均与社会保障制度密切相关。当前我国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障以缴费的形式进入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在省一级统筹,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社保基金的筹集和发放标准也各不相同,难以实现跨区域统筹,与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渐行渐远,与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发生背离。
三、社会保险费税改的优越性
(一)有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地区、部门、行业间的条块分割。目前我所所实现的地方筹资、自定标准的筹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因缴费标准不同而负担高低悬殊的局面,不仅负担不均的矛盾突出,,而且还阻碍了劳动力在不同地区和部门间的合理流动。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实行统一的征缴和管理标准,可以推进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提高统筹层次,加强调剂功能,推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征缴力度。社会保险费欠缴现象比较严重,这既有缴费单位的问题也有经办机构的问题。有些企业确实经营比较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一些企业逃避社会责任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对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缺乏制约手段。社会保障基金税改后,将极大地提高征缴力度。税务机关是执法部门,对于有意瞒报、漏报的企业可以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或者可以通过税票管理等各种制约手段最大限度地避免企业逃税行为,确保社会保障税应征尽征。为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减少征收成本。税务机关可以利用良好的基础设施,规范的管理流程,丰富的征缴经验来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目前,我国分管社保基金的各个部门都有自己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重叠,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形成了巨大的浪费。我们的社会财富是有限的,应该“钱”尽其用。社会保险“费”改“税”后,社会保障税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可以各税统管,使保障基金征收及运用更加规范化,征缴成本将大大降低。
(四)有利于对社会保障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分别管理,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管理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的科学管理系统。因此,社会保障税增加了社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有利于人们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减少了滥用和挪用现象,提高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同时,科学的管理系统还有利于保证社保基金的收益。
(五)有利于社保基金的有效使用。我国的社会保险由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是由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缴纳。目前,养老、医疗有很大的亏空而其他险种却有富余。开征社会保障税后,五大险种合并征收,确定一个合适的税率,资金统一管理。这样不仅能有效地使用资金,也能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
(六)有利于与国际筹资方式接轨。根据国际货币基金(IFM)统计,目前全球共有172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基金征集制度,其中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障税。在经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一般占到税收总收入的30%以上。从开征社会保障税种的国家来看,无论是征税的依据,还是征税的尺度和征收与管理的办法都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由于我国加入WTO,社会保障制度也要更多地考虑与国际接轨。以社会保障税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障资金是世界通行的做法。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符合国际主流和发展方向,能够适应我国经济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
四、现实与展望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初步改革,《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初见成效。然而,《社会保险法》在以法律形式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成就固定下来的同时,也固化了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一些先天缺陷。比如,在《社会保险法》并没有在人们的期待中打破现有社会保障的“条块化”制度格局,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也未得到实质性扩展。基于此,在我国急需巨额社会保障资金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当前,我们应适时地、渐进地推动社会保险费改税,以全面缓解和克服目前因社会保障缴费体制不合理所带来的问题,推动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步入新的台阶。
作者:李晶单位:中国石油辽阳石化分公司社会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