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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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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社会保障的政府责任

一、社会保障改革中政府责任履行的现状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不仅实现了新旧制度的整体转型,而且还实现了独特的统账结合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制度创新。但是,政府的责任问题依然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责任主体定位不明确

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及变革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和个人共同参与,然而现阶段我国政府承担了社会保障制度制定、实施和改革的大部分工作与职能,市场与社会虽然参与实施,但仍处于公共管理层次的末端,无法参与制度转型的上层制度构建,因而处于被动参与地位,个人作为社会与市场的服务主体,顾客角色占了主要部分,公民参与程度仍然不够。

(二)社保资金管理不到位

国家对社会保障支出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在2011年的18项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投入4508.76亿元、3046.58亿元,但是对社保资金的管理却没有监管到位,据国家审计署2012年第34号公告《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结果》显示,部分地区扩大范围支出或违规运营社会保障资金共17.39亿元,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待遇或报销费用共18.52亿元。社保资金的管理问题亟待解决,资金管理制度完善是关键。

(三)社会保障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据国家财政部统计,截至2011年底,有2514个县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126.39亿元,相当于这些地区当年医疗救助资金财政投入的80.28%,但这些地区低保人员中按政策得到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63.69%。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均等化水平仍需提升,社会保障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

分析造成我国社会保障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责任制度落后

社会保障改革方案的实施必须有责任制度的刚性约束,而我国的社会保障责任制度立法层次较低,相关的政策和法规的约束力尚不能匹配责任主体职责的良好履行。例如,政府、市场、社会、个人这四者的责任履行还不是很明确,政府负责政策设计和制度构架,但有时超越行政职能出现“越位”现象;社保资金的管理离不开市场化运行,但市场化自由度又是一个难以确定的边界,所以责任制度的完善务必要明确各方责任。责任制度的完善和执行,其强大的约束力可以让更多的社会保障事务回归社会与市场,防止政府的行政垄断和对社会保障事务的大包大揽,从而切实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

(二)财政监管乏力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时间不长,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这就要求国家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和审计署做好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管,确保钱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而且,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的转型期,影响改革的因素众多,完善的财政责任必不可少,财政责任的缺失势必会降低财政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的运行效率,加大社会保障运行的成本。

(三)社会保障工作连续性较差

目前,社会保障各项业务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由不同经办机构经办,征收机构也不统一,部门间工作衔接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政策执行的总体效果。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工作相互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加上部分地区社会救助基层服务能力不足,管理比较薄弱,工作手段比较落后等原因,导致国家用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医疗保险的政策在一些地区未得到完全落实。

三、加强社会保障体制中政府责任的方法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社会保障领域深化改革和在关键环节上实现突破的重要时期。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是政府的重要责任,因而政府应积极总结过去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切实担负起完善社会保障各项措施法规和长远规划的责任,因为保障社会内部的和平与和谐是高于一切的头等大事[6]。

(一)明确划分地方与中央在社会保障中的责任

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中央和地方职责的合理划分,只有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职责范围,才能充分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和个人的积极性,具体措施是:按照统一立法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职责范围,中央政府负责社会保障制度、原则和政策的制定,地方负责制定适应地方的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因而,我们政府现在应该做的就是应充分依靠现有法律、法规,保证社会保障的顺畅运行。此外,还应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明确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投入及支出责任,健全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的责任分担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专项支付制度,用以支持财力薄弱的地区,实现社会保障福利更大范围的覆盖。

(二)强化社会保障监督管理责任

监管是政府的主要责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不断健全,政府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责任也越来越重。首先政府应建立合理的监管模式,不仅要保证社会保障体制的运行顺畅,还应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运用,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的风险管理,按照贝克的说法,风险是一种“虚拟的现实,现实的虚拟”[7],所以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将“现实”的制度完善,才能在“虚拟世界”的运行中收放自如;其次建立各级政府社会保障协调管理机制,健全法律制度、规范政府的监管行为,确保承担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另外还应进一步加强基层能力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以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发展需要;最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的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让社会和个人更多的参与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及实施中来。此外,还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信息公布平台,逐步实现相关政府部门间的社保信息共享,这样不仅有利于群众监督,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控,促进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三)制定社会保障长远发展规划

社会保障事业兴起以来,我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提出很多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地方政府也积极贯彻中央精神,将社会保障事业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中来。但是,在制定长远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各级政府要按照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承受力相适应的要求,合理分配社会保障层次,科学界定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发展的总体水平,从而制定符合中国和地方情况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障事业正处于改革的关键期,公务员的退休制变为养老制便是其中之一,社会保障的主体、范围及合理性都在不断扩大和提升。但是,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民间组织的支持,各级政府应严格按照制定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划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来实施,切不可形成政府失效,这是各级政府长期的责任和任务。

四、结语

总之,我国政府仍然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责任主体。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和社会飞速发展,亟需提升全国的社会保障水平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保障具有“社会性”,不仅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也需要社会、市场和个人的配合,在公共治理时代,政府责任的认真履行和第三方力量的积极参与定会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薛海龙单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