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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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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

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理论依据

(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基本理论——造就农民工队伍的理论依据。要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是农民工已作为一个特殊阶层的出现。在我国能有大量农民工在特定时期的兴起,其理论依据是:

1、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截然不同的两个部门,即“二元结构”:传统的农业部门与现代工业部门。前者缺乏资本,劳动生产率低下,但拥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后者主要集中于城市,集合了大量资本,以现代化方法进行生产,具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的过程就是剩余劳动力被不断增加的资本吸收的过程,这一发展态势持续到把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部转移到现代工业部门为止,从而推动国民经济不断增长。

2、托达罗理论。托达罗从20世纪六七十年展中国家的现实出发,提出了劳动力迁移理论,即发展中国家农村剩余劳动力不仅存在,而且正在加速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决定其是否转移到工业部门,主要取决于城乡实际收入差异以及城市就业率和失业率的大小,只要预期的城市实际收入大于农村的实际收入,劳动力就会不断从农村向城市迁移,从而促进一国城市化水平提高。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二元经济结构特点明显。农村剩余劳动力通过现代工业部门的扩张和城镇化的进程实现转移。转移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即成为农民工,农民工会带来一系列积极的社会效应: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城市化进程、提升劳动者的素质。

(二)公共财政理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理论依据。公共财政理论是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背景下,公共财政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地位与核心作用。市场经济是一种依靠市场机制组织、调节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的经济制度。公共财政是建立在公共产品理论和市场失灵理论基础之上。在“外部性”、“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确定性”等方面,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价格调节机制等失去效应,社会分配出现不公现象。公共财政实质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弥补市场机制在提供公共产品、维持宏观经济稳定和促进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方面的失灵。社会保障属于最基本的公共产品,在分配顺序上属于最优先安排的项目之一。社会保障是维护政权稳定的基本要素,是政府全面、有效地履行职能的制度需求。国内外实践表明,没有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就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因此,公共财政的本质直接决定了社会保障存在的客观基础。一个强大、有力的公共财政体制,是确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平稳运行的物质基础。因此,让公共财政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唱主角,既是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也是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求。

(三)和谐社会理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未来发展方向的理论依据。公平、正义、共享、和谐是时代的主旋律。和谐社会理论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持续发展的保证。“和谐”一词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以前所未有的频率出现了六次。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进一步把“和谐”思想系统化、理论化。和谐社会的目标体系和内在机理包括经济和谐、阶层和谐、政治和谐、区域和谐、民族和谐、文化和谐、代际和谐、生态和谐等内容。和谐社会的首要标志当然是稳定,它应该是活而不乱、活而有序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物质和制度层面的,通过经济发展和体制设计建立公平发展的机会机制,就是要在和谐社会的体制或制度框架内,每个人都拥有公平发展的环境,每个人都能得到全面发展。我国若不能很好地解决贫富差距和收入分配问题,就很难在社会认同上达成共识。政府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手段很多,包括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等。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普遍认为他们具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并生活于社会安全网之内,他们才会普遍认同他们所处的社会,也只有在这个时候,社会和谐才具有可能性。二是价值和心态层面的。通过相互了解、沟通、交流建立社会认同机制。

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对现阶段的社会差异有清醒理性的判断和认识。造成社会的不和谐乃至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差异的失控和社会公平的缺失。差异的失控使得社会成员丧失互助互利的基础,无法建立利益的共同点和结合点;而公平的缺失,又使得社会无法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使利益关系不断走向对抗。因此,要使现实的社会差异转换为一种互助与合作的动力,就必须使差异建立在可调节和公平调节的基础上。与此同时,实现利益差异的取长补短和发展目标的总体趋同。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由此产生了新的社会分化与社会关系,逐渐形成了具有社会转型特点的社会歧视现象,特别是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主要表现:工资歧视、雇佣歧视、基本人权歧视、政策性歧视等)。歧视的主体有政府、公务员和城市居民,歧视的内容有经济、非经济和政策。改善歧视农民工状况是和谐社会必须正确面对并努力解决好的社会变革问题。要尽快消除现行户籍制的弊端及由户籍制衍生的其他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性障碍,如教育制度、保障制度、医疗制度等。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公共服务。建立国家、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三位一体的以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为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积极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探索建立低成本、普通社区自主服务管理的经济实用房,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稳定农民工居留方式,真正消除大规模农民工流动带来的社会影响。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选择

和谐社会的建立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向一元化社会保障目标方向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但近期农民工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融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如果盲目强制地把农民工纳入到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会存在很多难以克服的问题:①农民工个人收入的有限性和就业的高流动性。农民工在城镇基本上是白手起家,与城镇职工收入差距较大。据专家估计,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比农民工工资高32%,如果把住房、医疗、养老保险等物质福利计算进去,国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比农民工约高出127%。所以农民工除去基本生活费后又哪来那么多钱去支付昂贵的城市住房、子女学费等,再叫他们去缴纳社会保险费肯定是难以负担的。同时,农民工就业的高流动性决定了其能否留在城镇具有不可预见性和不确定性;②我国农村目前基本上是家庭保障。农民工一人在外还要顾及全家,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其家庭成员又如何被保障;③由于历史和文化原因,农民工进入到城市但要融入到城市生活还有一个适应过程,有许多不适应者可能最终还会回到农村,这样他们的社会保障又怎么可能留在城镇呢;④我国现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还普遍存在着企业缴费率偏高、历史欠账多、社保资金安全和运行不畅等问题,如果把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再加进来,这样老问题未解决,新问题又会产生;⑤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发展过程看,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也不同步,时间相差30~40年是很正常的现象;⑥现有城镇社会保障与农民工社会保障在制度起点、社会保障项目、缴费标准上的差异都较大,所以统一是不现实的。

如果把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全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也不合适。因为农民工的户籍和身份虽然是农民,但他们毕竟是一支特殊流动的群体,常年在外,他们的收入来源、生活方式、面临的风险与农村的农民差异很大,这样也就决定了需要进行的社会保障差异性会很大。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基本采用家庭自筹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仍处于试点阶段。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根本难以建立。如果把农民工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那与他们在城市的社会贡献和所面临的风险也不相称。

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时过早,把农民工完全纳入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也是不合时宜的,那么构建完全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可行?回答仍然是否定的。因为构建完全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虽然从目前农民工数量方面讲是可能的,但从长远发展来看农民工肯定将会分化,一部分可能会在城镇沉淀下来,另一部分将重回到农村。如果现在我国再构建第三元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以前实行过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将会被全部推倒重来,加大建立成本,同时农民工城乡间钟摆式移动也无法使其社会保障完全独立,因而建立完全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无论从眼前现实还是从未来角度来讲都是不切实际的。

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并不是简单的对现行农民工社会保障措施的加加减减,也并不是对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简单糅合。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既考虑到中国特色的国情和农民工现状,又考虑到切实可行;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对现有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耦合,是向城乡统筹的一元化社会保障目标的过渡。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能简单地归并到我国城镇社会保障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上,应与现行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有相区别又有相联系和衔接的目标、项目、内容、标准、范围、框架等。在资金的收支和管理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即采取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分别管理的办法,待时机成熟后,再逐步实行一体化管理,走向社会保障结构的一元性。所以,现在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能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接轨的应予以接轨或为将来接轨打下强有力的基础。社会保障本质上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其具体制度应该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点和承受能力,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应当定位在低起点、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续、易衔接、分缓急、重效果。政府要以积极的态度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一个特别重要且意义特殊的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客观上要求建立能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时展要求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农民工社会保障又是整个社会发展进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农民工是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在户籍制度和劳动就业制度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对农民在参与工业化、城市化建设进程中,从农业劳动者转为

二、三产业劳动者的这一类劳动群体的总体称谓。可以说,“农民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工人阶层,是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技术排挤”、城乡分治、二元结构下的“制度排挤”以及“资源排挤”下的集中体现。因此,如何建立和完善数以亿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我国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改革实践推动着农民工社会保障改革理论研究的发展,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又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提供着理论背景与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