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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农民失去具有保障性功能的土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一是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二是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三是为农民的后代提供土地继承权;四是对农民具有资产的增殖功效;五是对农民有直接收益功效。
(二)因征地而给予的补偿标准过低,安置方式较为单一。一方面,失地农民得到的远远不够,土地补偿严重不足,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太低,集体资产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据浙江省统计局2003年10月的调查,被调查失地农户土地征用后的人均纯收入为3590元,比土地征用前下降了18.4%;其中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农户人均纯收入下降幅度更大,降幅达21.9%;人均纯收入在3000元以下的较低收入农户比例由土地征用前的23%上升到土地征用后的41%;人均纯收入3000~5000元的农户,由52%下降到37%;5000元以上的农户,由25%下降到22%。另一方面,大都采取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生活观念和生活习惯转变等问题却未予考虑。
(三)失地农民在社会身份转换中的风险较大。目前我国实行的对失地农民的招工安置是计划经济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文化素质不能满足用地单位要求与用工单位市场化改革与招工安置在制度安排上存在矛盾。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高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而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失地农民是介于农民与城市居民的特殊的中间群体,他们的地位具有过渡性,是城乡二元结构、差别利益到最终实现城乡完全融合、平等对待的利益承载体。
二、当前我国有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严格说来仍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目前失地农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一方面是征地安置补偿保障,另一方面是家庭保障。这种形式的保障制度只能称得上是生活保障制度。而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应该具有社会性、福利性、公平性和互助性。而且应该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在农村征地过程中,某些地方滥用征地权,引发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某些地方使用的征地办法仍然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占有方式,而且征用中没有引入市场机制,补偿标准普遍偏低。最终,某些地区不切实际的发展规划导致了“圈地风”的盛行。据《大众日报》2003年9月5日载《山东:失地农民如何保障》报道,目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农民,青岛市城阳、黄岛、崂山三区有42.24万人;淄博市张店区达1.68万人,占全区农村人口的12.8%。
(三)征地过程中补偿和安置费用没有合理分配、利用,缺乏必要的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然而,工作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补偿费的分配出现暗箱操作现象。一项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为100,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10%,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30%,60%~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
(四)失地农民的保障方式单一。从目前各地推行的保障方式来看,主要提供的都是以养老保险为主。对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还应该包括就业保障,医疗保障等其他的保障方式。另外,还应为失业农民提供再就业所需要的知识技能的培训方面的支持。
(五)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缺乏有效的制度运行机制。我国有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条款以及明确的监管机制、运行机制。因此,不但造成各地在社会保障措施的具体执行上有差别,而且,使得基层的管理处于混乱无序、无效率状态,也不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构想
(一)规范征用行为,并改革现行的有关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法。征地改革应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两种不同类型的征地行为。对于公共利益征用的土地,以土地的正常价格为基础,以相当补偿为原则,提高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一次性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对于非公共利益占用农民的集体土地,用地单位应为农民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保险。国家还可以考虑改革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物权化、股权化。
(二)建立失地农民保障基金,并加强监管。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中,各国采取的普遍做法就是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并采取一定的运营方式以保证其保值增值。世界银行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全世界范围内除美国、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养老基金的收益大都是负值,由私营机构经营的养老基金收益率普遍高于由政府部门经营的收益率。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本身就较私人部门低;另一方面,由政府管理的基金往往不能投资于股权、不动产与国外资产,一般都投资于政府债券或以很低的名义利率向国有企业贷款,这样风险集中且效率低下。
(三)改变单一的保障方式,从养老、医疗、生活、就业角度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分清保障的对象。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段以上的人员,实行直接养老保障,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其次,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强化多元投入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再次,对于建立适当水平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合理地界定享受此待遇的保障对象,采取适当的标准科学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建立多渠道的资金筹集机制。此外,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和文化层次,有针对性的安排不同的培训内容。
(四)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创造一个安全的制度运行机制。首先,加强基层管理干部的教育与培训,提高其政治觉悟,杜绝腐败现象的存在。其次,加强法制方面的建设,使得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真正使中央的政策能够有效的落实到基层。再次,加强监督机制,一方面加强民主监督机制,进行失地农民的法制教育宣传,以便监督管理干部的行为,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使保障机构的工作开展接受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属单位及镇人大和镇、区审计办、纪检等单位的检查监督。最后,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杜绝腐败及暗箱操作现象。
总之,通过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针对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行问题,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政策建议。希望我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国民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早日建成。让我们为构建一个气氛和谐、政治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和睦的社会而努力。
近年来,城市化发展为工业化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然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民自有土地被政府征用,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载体,对农民来说发挥着强大的社会保障功能。据有关方面统计,1999年至2010年,耕地面积减少至少1.6亿亩,将近3000万农民将失去保障其安身立命的土地。就我国目前来说,全面、正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加快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改革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