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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内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缺陷以及举措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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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内中小企业融资体制缺陷以及举措

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都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中小企业的长足发展保证了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特别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大批中小企业处于停产或者半停产的状态,直接导致了大量劳动力失业,劳动力工资水平明显下降。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解决其资金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2008年末—2009年初,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我国政府密集性地出台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其中,创新银行贷款的还款方式,用登记注册的方式,给予民间资本以合法化的方式来推动民间资本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目前中小企业仍反映银行贷款难。形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小企业缺少进入金融体系筹资的信用保证。目前,在市场还不完备的条件下,金融机构一时难以通过市场信息分辨融资主体的好坏,因而是否具有国家信用的保证仍是金融机构选择信贷对象的主要依据。这正是中小企业所不具备的。第二,目前金融体系预算软约束运行状态与中小企业不相适应。中小企业在运行中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其资金运作机制为预算硬约束,它们在筹资时更多地要衡量资金来源的成本。

在现实中中小企业往往因为与银行体系打交道要付出较高的利息费用和“公关”成本,在进入证券市场时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而对现有金融体系望而却步。据调查统计,在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中,继承家业、自我积累以及合伙集资的比重占55.2%,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只占4%。

一、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的主要表现

相关研究表明,银行存贷差很大,一方面是大量的资金闲置在银行,找不到必要的投资场所,另一方面是大量中小企业却缺乏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中间缺少的就是制度。国外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有各式各样的制度、办法解决融资难题,有各种中介组织分化各种风险,我国在这方面表现相对落后。

1.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制度缺失

(1)法律制度不健全。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目的在于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扶持,对规范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从以所有制为基础制定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到以财产形态界定为基础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体现了我国立法精神的进步。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且还严重地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由于失信的道德成本、法制成本很小,造成一些企业违约不讲信用的收益要比付出的代价大得多,使得“失信者”认为有空可钻,有利可图。这种利益驱动又导致恶性循环,社会信用日益恶化,由“失信”走向“无信”。这也是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闲难的原因。

(2)民营金融机构缺失。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主体应该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而中小金融机构缺失,正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直接原因。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机构不仅有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义务,而且较国有金融机构更有金融优势。国外学者本娜杰(Baneriiee)等学者就认为,民营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有信息优势,为此还提出了两种假设:一是长期互动假说,即认为民营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专门为地方中小企业服务,通过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民营金融机构对地方中小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程度逐渐增加;二是共同监督假说,即认为即使民营金融机构不能真正掌握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但合作组织中的中小企业为了获取共同利益,相互之间也会实施自我监督。国内学者也认为民营金融机构更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即认为在一个国有银行高度垄断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的非匀质性、信贷抵押和交易成本会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三个主要原因;相反,在一个分散化的金融机构中,经济发展中有许多民营银行,它们在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方面的成本优势,将使中小企业得到的信贷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这也就是说,民营金融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上不仅有应尽义务,更有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

(3)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特别是缺少一个抵押品的二级市场。在现实的经济转轨过程中,为国民经济增长做出近70%的贡献、经营绩效都普遍较好、产权结构也较为完善、资本结构因依托于内源融资机制也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还找不到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服务的正规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以及相应的融资渠道、融资方式和融资体制。原因是由于一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水平的影响,使得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直接融资,而如果单纯依靠民间资本,首先我们还没有建立直接的民间资本融资市场,其次我们缺乏合理的财务担保制度,特别是缺少一个抵押品的二级市场。

2.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制度缺失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方式随着我国新的融资体制的逐步发展,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众多资金需求者的主要融资方式,它包括集资、股票、债务、民间借贷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中小企业发展缺乏直接融资手段,市场结构存在重大缺陷,融资层次单一,缺乏适应中小企业发展中各类企业的融资层次,具体表现在:(1)单一层次的证券市场,由于进入条件的限制,中小企业的这条直接融资渠道基本上没有开通,中小企业无法利用现有正式资本市场融资,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发展。(2)单一层次的资本市场,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改制提供资金需求,而私人权益资本市场联结资本供给方和需求方的渠道尚末沟通。(3)长期票据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甚至可以说处于几乎空白的状态。(4)长时期以来,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忽视债券市场的作用,没有将债券市场的培育作为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手段来抓。(5)民间集资是非正式金融融资的重要手段,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渠道,而我国对民间集资采取不予提供法律保护的歧视性政策,并且,民间集资也存在不规范和金融风险,使民间集资的这条低成本的融资渠道难以畅通。

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1.融资制度缺失导致的逆向选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逆向选择是交易之前发生的信息不对称。所谓“逆向选择”,是指银行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存在规模不经济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通常不愿意向外界披露企业信息,致使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更加严重,最终导致商业银行为经营失败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拒绝给有困难但能成功的企业提供资金。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掌握借款者较详细的信息,不能准确甄别客户的风险,可能采取两种对策:一是提高贷款利率以此降低金融机构可能的风险损失;二是基于安全性的考虑,选择不发放或少发放贷款。这样做就会出现两种后果:提高贷款利率会使风险较低的借款者退出市场,贷款需求虽然减少,但贷款风险将增加,产生逆向选择;减少贷款发放量,会使一些企业的贷款需求不能满足。中小企业由于没有信息公开制度,再加上中小企业本身的劣势,如企业规模小、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弱,企业管理不规范等,银行不愿向其贷款,即使中小企业愿意付出较高的利息往往也难以得到贷款。

2.融资制度的缺失导致的道德风险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发生之后出现的。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中小企业不按照与商业银行的协议或对商业银行的承诺使用资金,或在有能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不偿还银行债务风险,这就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的监督成本过高。由于银行对借款人的投资项目和借款人偿还贷款的意愿缺乏完全信息,而面临着来自借款人道德方面的风险,使得银行在实际工作中,采取或者减少向中小企业贷款,或者提高贷款的门槛,加强贷款评估。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即使中小企业按照银行的要求向其提供现金流、利润率以及还款计划等资料,银行由于难以确认其真实性,为慎重起见,一般也不会轻易向中小企业贷款。从价值导向方法看,中小企业难以拿出令银行满意的抵押品作担保,所以银行也不会给它贷款。也就是说,单靠中小企业自身的信誉难以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信用问题。

(1)融资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不愿意守信还贷,给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好的形象;一些中小企业由于没有还款能力,信用风险偏高,银行不愿意放贷。

(2)中小企业的倒闭和歇业率较高。中国中小企业的倒闭和歇业率远远高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高比率的倒闭风险使金融机构望而却步。

(3)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产权不清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受制于企业规模,中小企业管理者无论是所有者自己,还是所聘请的管理人员,其经营管理水平无法与大企业相比。此外,技术水平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经营风险大,均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失去信任。银行的贷款条件越来越严,手续越来越繁琐,人为增大交易成本。

(4)财务信用缺失。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内部化,中小企业提供完备公正信息的成本比较高。大多数中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缺乏透明度,银行业无从判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即通过一般的渠道很难获得中小企业的真实信息。金融机构如果要克服信息不对称,避免风险,就必须加强调查、审查和监督,为此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投入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的质量。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缺失的对策与思路

不是所有的民企都有信用缺失问题,信用缺失也并不只民企的“专利”,国企、政府都存在信用缺失。不能等把信用建设好了才建资本市场,实际上建设起好的资本市场体系制度,可以约束人们的信用,推动信用建设进程。“政府要变领导为服务,帮助民企排解困难,创造条件让民企有大发展,包括建立好的制度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政府服务的核心就是制度创新。”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建立崭新的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制度集合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现实理论研究都将产权定义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以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责权利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对于物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商品交换实际是产权交换,“权力束”是附着在有形的商品和劳务上的,它是一个总量的概念,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转让权等权力在内的一组权力。因此,产权又具有独立性、排他性、流动性和可分割性等特点。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可使企业法人权力明确,这对激励企业发展、约束企业行为、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崭新的产权制度,增强中小企业活力,使中小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充满活力的微观经济主体。

(2)创新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在法律、法规、惯例和条例下,保证以股东为主体的利益相关者利益为前提的一整套公司权力制度的安排和责任分工的约束。创新法人治理结构,一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如公司法、证券法等;二是建立健全股票市场和竞争性职业经理人市场;三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经营者收益真正与股东利益相联系;四是健全严格的财务及相关信息披露系统和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暗箱操作,侵吞股东利益。

2.创立和发展信用制度

(1)建立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主要解决企业问接融资的问题。根据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信用担保体系,必须依赖于政府职能的发挥。在我国应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持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各级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信用担保体系包括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和自律制度等。此外,地方政府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提供有效担保。该基金应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新产品开发、新技术应用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方面。

(2)发展信用评级制度。信用评级是由专业机构给出企业的信用资历和信用状况证明,对企业的资信给予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企业的状况,增强投资信心。同时,应进一步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除了那些极少数关系到国计民生的行业外,要使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同等的融资环境并享受同等的融资待遇。

3.改革金融制度.

(1)在间接融资方面改革银行制度。银行制度的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实行的是分支银行制,银行规模大、管理集中、市场占有率高、关注大企业的情况多。美国实行的是单一银行制,规模小、业务分散、经营灵活、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这种体制下的美国商业银行可达15000家之多,覆盖全美各州。这些中小金融机构能较充分地利用地方的信息存量,以低成本了解地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交易成本较高这一金融服务的障碍。因此,大力发展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有益于推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使之与地方性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同生存共发展。

(2)在直接融资方面完善金融市场制度。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有:债权融资、股权融资、风险投资与资产证券化。应尽快建立一个多元化的完善的资本市场,适应不同规模企业融资的需要。从成熟市场模式来看,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应该是包括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的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二板市场多是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场所,满足中小规模的企业在不同成长阶段对融资的要求。美国的那斯达克(NAsDAQ)就属于此类市场,通过该市场近十年的努力,每年可以为中小型企业融资数千万美元,并培育和成就了微软、IBM、朗讯等一大批高科技企业,使美国的工业发展领先世界10年。

4.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法明确提出,国家对中小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领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对中小企业发展有极大的保障作用。但有关中小企业税收的法律政策还很不健全,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税收体系,现有的税收政策相对零散且存在一定局限性,惠及中小企业的具体政策不多,因此,应从法律角度解决对中小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专门的扶持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规定,对试验研究费用超出销售额3%的中小企业和创业未满5年的中小企业(指制造业、印刷业、软件业、信息处理服务业)实施设备投资减税。

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小企业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立规范使用的税收制度、构筑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优化税收征管环境、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等,从而促使中小企业在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基础上,提高经济效益和税收贡献率。

(1)加快建立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的地位,设立中小企业专门管理机构。2o02年6月29日,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获得通过,但仍存在关于中小企业的范围界定不清、政策指导性强、法律强制性不足等缺陷。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门金融机构。鉴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法律体系,以《促进法》为指导,制定《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等来提高中小企业的经济地位,为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金融服务方面,各商业银行应设立中小企业信贷部,确定专门人员办理此项业务;建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其组织模式既可按股份制原则组建,也可以采取地方合作形式设立,如地方政府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区域性商业银行,使其承担起为中小企业融资的职能。

(2)尽快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出资或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资本来自政府补贴和金融机构分担的资金。韩国在1976年建立了韩国信贷担保基金会。基金会的目的是通过担保,使具有竞争潜力、善于管理而又无足够有形担保物的中小企业得到融资。基金会的资金来自政府的补贴和金融机构分担的资金。基金会的职能是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信贷信息服务和管理及技术援助,其中最重要的是提供综合性服务。

我国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启动资金由政府注入,采用实行会员制,吸引中小企业加人并缴纳会费。另外还要建立风险补偿金提取制度,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机制正常运作。担保对象必须符合我国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应是产品畅销,有发展前景尤其是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的朝阳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如涉及生物工程、新能源、新材料的企业。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目前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为此,《促进法》规定,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