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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方式主要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债务融资。这其中主要有银行贷款、船舶抵押、发行债券、船舶融资租赁、私募这几种融资方式,而银行贷款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船舶融资方式。二是股票融资方式。这主要包括船东自出资金、船舶基金、股票发售。三是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一种介于股本和债务的灵活融资模式。结合市场动荡及船舶融资自身特点,本文将船舶融资中的风险因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主要指市场汇率升降导致的外币兑换风险和银行利率变化致使借贷双方遭受损失的利率风险。首先,船舶在不同港口之间通航结算,必然会有汇率风险。船舶融资中,汇率风险是指资产以外币计价、租金进行国际折算时汇率波动引起价值下跌的风险。船舶融资时间跨度大,以外币结算租金或其他融资收入时,如若本币对外币升值,那么船舶融资方收到的款项就会缩水,导致经济损失。近年来,国际金融总体不稳定,美元对人民币成下跌走势(如图1),国际贸易航运企业进行中长期融资时应当慎重选择融资货币、储备外汇风险金以此来防备汇率走势的风险。其次,利率变化也会使得船舶融资方出现财务风险。银行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融资方的资成本出现波动,船舶现金流也会遭受损失。此外,船东从事国际货代运输,可能会通过国际银团、国际证券进行融资,所获款项与要偿还的利息或本金的币种的差异,船东以更多的利息去偿还当初所借贷款,蒙受到汇率损失。
2.信用风险船舶融资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船舶融资租赁中交易当事人未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协议义务所带来的损失的风险。其一,因出卖人不履行协定不交或者拖延时间交付船只,承租人因此推迟交付租金或者单方面撤销协定,船东因此蒙受的经济损失。其二,船舶租赁双方违约的风险。承租人的因经营不善或船舶破损灭失等而违约给船舶出租人的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或出租人资金周转不灵而未及时交付船款,出卖人推迟交船,承租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3.船舶优先权、留置权风险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是船舶融资一方的特定法定权利。船舶优先权是一项以法定形式赋予该海事请求人优先受偿的对物诉讼的特定船舶权利,其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债权、抵押权受偿,加大了船舶出租人收回租金的风险。船舶留置权通常指修理或者建造船舶时,协议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修理方有权留置船舶,依法从该船舶变卖价款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该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所有权,如果该船舶被留置,船舶出租人则难以收回自有船舶及租金,出租人则面临资产和经济利益损失的风险。还有一些船舶遭遇冰雹、海啸、水灾等不可抗力导致船舶破损灭失的自然灾害风险,此外还有船舶油污索赔的风险以及战争、海盗等风险。为了防范自然灾害风险,通常船东会给航行船舶进行投保,以保证船舶遭遇损害后能获得经济补偿。
二、我国船舶融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崛起,我国的航运业也逐步发展,但我国的船舶融资规模不大、运力不足,融资资金紧张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根据2013上半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我国的航运BDI指数(波罗的海航运指数)长期处于1000上下,航运业运力不足,船东现金流紧张,我国航运业毛利空间小,融资及后续偿付资金压力大。此外,船舶融资周期长、资金需求大,金融机构借款通常要求担保、抵押等保证措施,船舶融资程序繁琐,我国的船舶融资方式单一,船舶融资活动比较困难。我国目前船舶融资主要有以下问题。
1.船舶融资缺乏法律有效保障,政府扶持力度不够。我国尚未对船舶融资专门立法,现有船舶融资法规主要依据《合同法》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的一则条款,因此我国船舶融资法律效力十分有限,无法从法律问题上有效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对于船舶留置权、优先权问题,我国尚无明确法律规范,船舶登记、船舶留置扣押及拍卖、船舶损伤责任划定也亟待解决。西方国家往往在融资初期给予船舶公司直接减免税或者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我国对船舶融资的扶持力度较弱,也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银行的贷款信贷范围较窄,船舶缺乏稳定的资金支持,船舶融资风险和成本大。
2.船舶融资模式单一,船舶融资理念及风险防范意识淡薄。虽然船舶融资有多种融资方式,但是就我国实际情况看来,贷款还是我国船舶融资中主导地位的融资方式,船舶融资渠道狭窄。而银行贷款财务风险大,融资成本高,船舶公司的还贷压力较大。国内航运业传统所有权意识较为根深蒂固,大多数国内船舶公司并未树立利用船舶充分融资、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货币交换及远期外汇交易来防范船舶融资风险的意识。
3.船舶融资风险管控能力尚不足,缺乏风险保障机制。航运运行时间长,市场运价和利率波动大,且我国船舶融资行业尚不规范,因资金周转困难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加重了船舶出租人的融资风险。大多数中小船舶公司并未严格把关承租人的信用和资金实力,对于船舶留置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也比较少。国内船舶企业对于金融市场、汇率变动的风险预警意识不强,风险管控能力不强。
三、对策和建议
1.健全船舶租赁方面立法,加大政府政策补贴和扶持。船舶产业是我国的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产业,船舶资金回笼期不稳定,船舶融资需国家法规、政策加以扶持,保障船舶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船舶行业长久发展。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将《融资租赁法》列入立法规划,该融资租赁法草案与合同法趋同,对租赁合同生效时间、供货合同无效或解除当事人损失、风险责任承担等方面作了规定,以此来保障融资租赁双方的权利,规定双方应履行的义务,以避免因毁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我国还应进一步补充关于船舶抵押、留置方面的条款,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融资方面的立法。船舶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和补贴,政府应当给予船舶融资一定的减免税优惠,银行提供专项融资贷款或基金,进一步解决船舶融资贷款难度大、融资渠道狭窄的问题。
2.拓宽船舶融资渠道,树立船舶融资风险防范理念。我国船舶公司可借鉴国外船舶融资模式,使得我国船舶融资渠道多样化,以平衡船舶融资的风险。2009年,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建我国第一支船舶产业投资基金,对船舶资产和船舶航运产业链进行股权投资,这种船舶基金运作成本低,基金存续期长,是我国船舶融资模式的一种灵活便利的新兴融资选择。我国船舶企业应当树立船舶融资风险防范的意识,调整船舶资金管理方式,对船舶进行充分管理,以防范船舶破损、留置的风险。
3.进行投保并项目风险评估,提高风险预测和调控能力。为避免船舶航行过程中的损坏或意外事故,船东可对船舶进行充分投保,如船东互保协会保险、商业保险及油污责任险,对该融资租赁或借款进行收益风险评估,以降低经济损失和规避可能发生的意外政治或油污风险。船东应充分了解船舶航行地区的法律法规,并及时动态了解船舶修理、航行有关情况,防范船舶损坏或被滞留的风险。为分散风险,船舶融资可采取多种金融工具进行融资,在国际融资市场上进行外汇长期金融工具融资,提高风险调控能力,有效地规避船舶融资中的风险。
作者:刘芳珍单位: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