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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BT融资风险与操控论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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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BT融资风险与操控论述

福州地铁融资渠道分析

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6月20日正式揭牌运作。作为市政府全资投入的国有独资公司,将全面负责地铁项目的投资、规划、建设、运营、沿线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房地产开发管理等。

1福州地铁1号线融资渠道。从国内目前已经拥有地铁或轻轨的城市做法看,大部分城市的首条地铁线路建设资金主要采用政府投融资模式。例如,北京地铁1号线、2号线等的建设是由政府全额投资;该模式是以政府为投融资主体,利用财政资金,统一协调和组织实施城市地铁工程,并由政府作为信贷担保人,进行银行融资信贷。福州市地铁1号线工程投资估算为200亿元,资金筹集将效仿国内城市的成功经验,采取政府投融资模式。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精神,福州市决定设立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轨道交通项目的建设、运营补贴和银行贷款偿还。其资金来源包括:(1)市财政每年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10亿元;(2)市本级新增一般预算收入财力的10%;(3)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500米土地开发出让收益等。经初步测算,地铁1号线可得资金拼盘约150亿元,尚有50亿元左右的资金缺口,可通过运营票款收费收入、物业收入、广告收入、在规划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成本中征收轨道交通建设费用等填补(但个人认为,上述土地开发收益情况,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及收益体现滞后问题)。2010年9月,福州市城市地铁公司向国开行等9家签订了银团贷款总额139亿元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25年。

2福州地铁其他线路未来融资渠道的探索。福州市城市地铁建设融资的基本思路为:“政府引导、多元投入,企业承债、力求平衡,土地运作、适度开发”。在当前国家财力很有限的情况下,地铁项目应考虑按照市场化融资方式以企业信用或项目收益为基础,以融资租赁、BOT模式、bt模式、PPP模式、发行股票、与土地利用相结合等商业化融资为手段筹集资金。

BT模式在福州市地铁2号线的应用分析

BT即建设一移交模式,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作为BT模式项目发起人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BT模式项目主办人,并由该BT模式项目主办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资。其中,我们将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即出面与主办人签订BT合同。BT模式的运用是多样化的,实践中找不到完全相同的BT模式项目。但BT模式项目的运行一般包括五个阶段,依次是:项目发起、立项和准备,BT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组建BT模式项目公司,工程融资建设,移交和付款。

1.BT模式的本质与特点。

1.1BT模式的本质。BT模式的本质是业主(政府机构或政府指定的机构)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方并与其签订特许权合同承担既定工程项目的融资和建设,同时建设方在项目特许权合同期承担起业主(项目建设方作为代业主)的职能,在项目建设完成并得到委托方认可后,将工程项目的使用权移交给作为委托方的政府或政府的指定机构。政府方按照事先商定好的时间表,向建设方支付项目全部投资和一个合理的投资回报,同时将项目的所有权从建设方收回。从特许权协议的本质上看,是政府将特定的公共工程在一定年限内的物权与项目建设者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等进行交易的行为。

1.2BT模式特许权的特点。投资者拥有投资建设权是BT模式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其最主要标准即是在项目开始投资建设起至项目所有权移交还给授权方之前的期间内,投资者是否获得或控制项目产权或项目权利处分权。在BT模式下,经过特许权的授予,在回购款支付完之前,项目建设方(被特许方)通常应该是项目业主,工程所有权应归投资者。同时,由于BT模式的特殊性质,其在运作过程中较BOT模式减少了运营阶段,直接从政府或政府机构获得回购款,这就可能给未来项目权利之争带来隐患。

2.BT模式与其他项目融资模式的比较。

BT方式的优点:(1)能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它可有效解决基础设施不足与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引导和吸纳社会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流动,使政府规划建设的项目能够尽早实施,使政府有限的资金产生最大化的社会经济效益。(2)加快项目建设速度,确保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效实现管理、设计、施工资源整合及紧密衔接,减少建设管理和协调环节,降低工程实施难度,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质量。(3)减少业主协调和管理的工作量。因为BT项目公司承担了业主的融资、投资、设计和施工等工作量,并负责管理分包商及供应商,可以减少政府方面的人力、技术和管理压力,节约管理成本。(4)节省投资。BT方式一般采用固定价格合同,通过合同锁定工程造价和工期,有效地降低工程造价,转移政府方面的投资建设和工期风险;中标人往往要求有一定的投资回报(在10%左右),但仍在一定范围内控制了成本。BT方式的缺点:(1)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适于BT模式的通用合同文本,缺少一整套解决工程索赔、争端的公认国际惯例,这对BT模式的顺利推广应用是一个障碍。(2)BT项目公司筹集资金的压力较大,因而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如政策风险、汇率风险、自然风险等。因此需要盯项目公司有较强的融资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同时,必须在签约过程中充分地进行合同谈判,使风险分担更合理些。(3)对业主而言,由于项目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BT项目公司的融资能力和管理能力,所以风险也比较大,因此必须选择各方面实力均雄厚的公司,以减少风险。

3.融资BT模式的风险分析。项目融资被认为是有较大风险的融资安排之一,其无效的风险管理是造成项目融资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资金规模大、建设期长、参与方众多且融资结构复杂的公共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就成为项目融资成功与否的关键之一。根据BT项目发展的时间顺序,目建设期、项目回购期三部分组成,存在各自的特点。

3.1可行性研究及招标风险。从BT项目立项开始到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的建设方。主要包括BT模式的项目建议、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工程招投标等步骤。

3.2建设风险。项目建设阶段的风险是从项目正式动工建设开始计算的。主要风险表现为:(1)体现为项目中标人的融资能力、项目管理能力以及施工水平;(2)在特许权合同签订时对项目的某些优惠政策或承诺是否能够兑现;(3)自然条件的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房屋拆迁和征地进度拖延导致的费用增加等;(4)建设期间的一些不可预见的风险;(5)由于各种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可能引起的工程项目的进度延误和造价增加;(6)涉及到水、电、气、通信等大量管网迁移和交通组织协调困难;(7)项目的监管不到位。

3.3融资能力与回购风险。主要表现在:(1)中标方资金实力风险。若中标方的投资能力和资金实力不足,将通过转、分包的形式将项目分解成若干个“带资承包”分项目,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各转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容易造成工程管理混乱,甚至有可能出现偷工减料现象,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2)支付能力的风险风险。一旦订约人的项目回购能力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无法足额的支付项目回购款,承包人资金将被占用。(3)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对于国家重大政策的变动或市场供需的巨变而导致材料价格在短期内上涨或下跌幅度过大,这种风险是不能预见的,转嫁给任何一方是不公平的。(4)利率和汇率变化产生的风险。在采用浮动利率的情况下,在回购期若利率提高,则回购成本会增加。

3.4政策法律风险。项目融资的实施需要在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外部环境。融资涉及到数量众多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施工合同等法律关系,国内外政治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政策调整,都影响项目既定目标实现。

4.BT项目融资风险防范的方法与措施。

4.1中标人投资能力风险的控制。在资格预审阶段就要严格对投标人近3年财务状况、资信情况、融资能力情况、生产规模及负债情况、年盈利情况及年净现金流量情况进行审查分析,保证投标人必须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承担项目的投资能力。,并提供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2工程建设管理能力风险的控制。要求中标人在概预算、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等方面具有实践经验和资质的人员构成的项目公司。同时,质量风险控制应该通过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直接对订约人负责;工程质监部门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严格验收。

4.3项目回购风险的控制。项目回购款的价格包括工程造价、工程保险实际支付费用、合理的投资利润、工程回购期财务费用和工程因设计变更而新增加的工程造价等部分组成。项目中标人的投资回报是通过订约人在项目移交以后的回购款支付实现的,所以,项目回购款的支付以及每年回购款的支付金额是BT模式的关键环节。工程发生设计变更,双方应该就新增的工程量重新进行计价;主要材料应约定在一定的期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达到一定的幅度时应予以调整。

4.4法律风险控制。应该聘请专家和顾问参与BT项目的特许合同的起草、商务谈判、提供法律咨询等工作。同时,订约人应该保存在项目招投标中有关筛选进程的关键信息的适当记录,甚至请公证人员参与整个招投标过程,对开标过程的透明、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现场公证。在BT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中标人需要与设计单位、银行、施工企业、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并严格执行。

4.5融资和金融风险的控制。融资风险有可能使投资者、项目法人、债权人等各方蒙受损失。为防范资金供应风险,投标人应该加强对项目的调查研究,全面了解项目情况,积极稳妥地制订切实可行的融资方案,选择资金实力强、既往信用好、风险承受能力强的投资者。应对未来利率的走势进行分析,确定利率、外汇币种及结算方式。同时,要选择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合作,尽量缩短资金滞留项目的时间,并争取优惠利率。

4.6制订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避免重复纳税。在BT方式下,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业主实际上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业主向建设方支付的项目回购款时,按现行税法,项目建设方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金。由于在施工环节,建设方已经缴纳了建筑营业税,如果再缴纳转让资产的营业税金,等于是双重纳税,无疑将加大项目的运作成本。鉴于BT项目的特殊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BT方式下的税收征收体制,避免重复纳税。

作者:方艳云单位: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