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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求的农村企业融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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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供求的农村企业融资论文

一、农村金融机构分类

1.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营的信贷业务均是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其实质不同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它是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支持,通过向特定群体农户、农企提供公共资源从而达到扶助、推进当地“三农”发展的目的。在农村,很多投资都具有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出于经济利益驱使,一般商业性金融多数情况下并不愿介入,但对这些项目进行投资又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效应,此时就需要借助政策性金融机构放贷支持。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与一般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关系,从本质上是对农村金融资源配置主体差异的反映,即是政府调控还是市场配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粮棉油收购贷款为主要业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粮棉购销相关政策,同时不断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的实施、确保了国家基础粮食的安全、保障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重要支持作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积极推动农村龙头企业优先发展,通过壮大龙头企业,引导农业向产业化经营方向转变、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2007年4月,农发展新增农业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大支持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的力度。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是目前我国农村地区基本金融制度之一,其产生是我国农村地区金融发展状况所决定的。目前的发展形势看,农信社是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贷的最主要机构。其中农信社也是银行类金融机构,因为其业务也是存放款、转账结算等。其合作之处在于其主要可以将农户和其他农村经济主体纳入股东,成为社员,这样就可以筹集社员闲置资金,为有需要的农业项目、农民、农企提供及时的资金帮助。这样的合作形式是在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范围内,起到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限制和打击高利贷的有效金融合作形式。

3.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出现必将为农村金融服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发挥正面作用。村镇银行是指经由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有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07年3月2日,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时任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在开业仪式上指出,这是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试点的“第一颗果实”,标志着一类崭新的金融机构在我国诞生。惠民银行的业务包括储蓄和放贷,其中放贷的目标是小额农户、微小企业和专业农户三类。小额贷款公司是为特定农村群体提供小额借贷的商业机构。对于小额的界定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向放贷公司申请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30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2005年底,山西省平遥县成立了“日升隆”和“晋源泰”两家小额信贷公司。这两家公司完全由民间资本投资而成,最大特征就是“只贷不存”。这标志着非政府组织(NGO)小额信贷开始为资金供给严重不足的农村地区提供更有力信贷支持。2008年,银监会协同人民银行一纸通文,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迅速发展。

二、农村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小企业资质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企业可用于注册、生产、营销的本金小,造成企业规模小、技术落后、生产的产品附加值低,销售渠道难觅,因此,在市场上的产品竞争力小、可替代性强、经营风险高、前景不甚稳定,持续经营能力不够;同时,法人治理结构不够规范、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且缺少应有的监管和制约,势必给外部取得农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可靠等方面的信息造成障碍,如此导致信息不对称。

2.有效抵押担保不足。由于农村中小企业自身资质限制,导致难以找到合法、可信的抵押担保:经营良好的企业不愿为其提供担保、政府无力为所有企业进行担保、银行又不信任其自己提供的担保资格。

3.信用没有保障。首先,有些农村中小企业财务状况不容乐观,不仅不能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甚至有假账和账外账等违法行为;再者,有些企业以此名义贷款却擅自改为他用,甚至有意拖欠借款,以种种理由逾期不还款。

4.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受限。目前仍有相关政策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提出严格的规定,而农村民间资本投资能力虽然近年来有长足提高,但是目前也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所以,这两种资金供给主体在当前的农村金融市场起到的作用还十分有限,在下一步农村信贷市场继续向深度、广度拓展中必须要大力引进这些贷款主体。再者,大型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还没有形成互通合作的机制,缺少必要的内部沟通,不利于金融供给主体全局把握金融市场。

三、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对策建议

1.加强政府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引导。在中小企业的融资体系中,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手段的引导,重构农村中小企业与银行金融机构的银企关系,利用财政资金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逐步减少对农村金融机构具体运营的干预,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约束,运用税收优惠等政策进行引导,构建信用监督体系进行监控,防范金融风险;对于金融政策的制定,不仅要保护大企业,更要适度的扩大范围,将触角深入到农村中小企业,金融资源的投放同样也要顾及到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满足他们的生产需要,这样才能更好地配置金融资源。

2.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主要包括股权、债券融资,我国于2004年在深圳交易所开设了中小企业板市场,2009年开设了创业板市场,这些市场不仅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并且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实现我国经济转型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农村中小企业,应该鼓励和支持他们上市融资,通过稳步扩大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发行规模,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产权和股权交易市场,为农村中小企业股权和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同时,加快创业板市场的建设,完善农村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扩大农村中小企业上市规模,增加直接融资,使之成为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促进企业资金的流动。

3.规范金融行业的自律行为。针对农村中小企业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行业标准,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机制,充分发挥自律、自助、自卫的作用。行业协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遵守社会团体活动的准则,规范日常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活动,找准服务的方向,切实解决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问题;制定行业规则,并要求入会者自觉遵守;健全行业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和改革现有的内部制度。

4.发展多层次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要采取“省、市、县、镇”联动的机制,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无疑会给农村中小企业融资带来更广泛的发展空间。在各省建立起一个专门负责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对全省农村中小企业的融资进行协调、管理;市、县依靠已经建立的金融机构增设专门服务于农村中小企业的部门,接受省级金融机构的领导;乡镇要建立起具有优势的金融机构,如: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向中小企业的专门银行、农村投资集团、邮政储蓄银行、农信社等等。

作者:张媌单位:太原科技大学华科学院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