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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融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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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融资研究

一、我国国有企业负债融资现状

(一)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负担沉重。中国人民银行的研究显示:我国无论是哪种所有制企业都有较高的资产负债率。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企业缺乏自有资金,也缺少补充资本的渠道,企业融资高度依赖债务融资,而且主要是银行贷款。由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同属于国家所有,这种特殊的银企关系使国有企业的借款大部分是来自国有商业银行。负债虽然能获得财务杠杆效应,但是财务杠杆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利用得当,其资金的获利能力高于债权人要求的投资回报率时,高的负债才能获得财务杠杆正效应,从而有利于提高权益资本利润率。反之,则可能会形成沉重的财务费用包袱。

(二)偿债能力差。高负债往往造成偿债能力差的结果,这已经是困扰国有企业多年的顽疾(以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来衡量企业的偿债能力)。企业的流动性没有保证,资本结构中的债务资本风险加大。国有企业的流动比率较低,经验的流动比率数值为2,而我国的流动比率还不足1,尽管不能完全依赖经验理想数值来判断企业偿债能力,但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营运能力较低,企业盈利能力不强的情况下,相对较低的流动比率,说明国有企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支付能力不足,并且国有企业的流动比率还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二、企业负债的财务效应对银行金融风险的影响

宏观经济的正常运行有赖于各个微观个体的有序运作,宏观金融风险的形成固然有其宏观因素,然而这种风险首先在微观层面积累,进而逐步形成宏观金融风险,这种传导过程不容忽视。企业负债的财务效应指企业负债对财务目标的实现产生影响的过程和结果。

(一)企业经济效益对银行金融风险的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对银行金融风险的影响就是企业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向银行风险的转嫁过程。企业负债使企业财务和企业经营成果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之下,这种不确定在间接融资机制下又通过企业对银行的不良债务的形式转嫁给了银行,形成银行的金融风险,并造成了潜在的通货膨胀危机。国有企业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我国国有企业高融资模式下,企业与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企业经济效益与银行风险的关系是由利息这个变量连接起来的。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决定企业能否顺利地向银行还本付息,借贷资金的偿还影响到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如果企业亏损,不能顺利还本付息,直接后果是形成金融系统中不能正常运转的不良资产,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

(二)企业破产对银行金融风险的影响。1.企业破产是银行的最大风险。尽管现代企业的负债经营有较大的选择余地,银行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在过度负债融资下,企业负债经营意味着银行提供企业所需的绝大部分资金,因此企业破产将绝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银行,如果银行在破产企业还债顺序中并不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则企业破产会更进一步加剧银行风险。2.企业破产对银行金融风险的影响还受制于国家的法治程度。企业破产是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普遍、正常而不可避免的现象。但是,我国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大部分来源于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企业与银行同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对银行的干预性较强,银行对没法还贷的企业很少实行破产程序,导致银行贷款对企业经营约束力大打折扣,必然加剧企业风险向银行的转移,增大银行风险。综上,在微观层次上,企业的负债作用于金融风险的作用机理为:

三、调整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

防范银行体制潜在金融风险措施化解目前企业的过度负债和银行中的呆账和坏账,关键是控制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提高国有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率,切断银行不良资产的来源渠道。

(一)扩大企业的直接融资。扩大企业的直接融资,通过直接融资对间接融资的挤出效应来实现债务向资本的转化,改变国有企业对国有商业银行过度负债的状况,从而改变国有企业管理和资金使用上的软约束所造成的低效益状况。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国家拥有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对企业的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得随意抽取注册资金,但是在实践中,国家以各种形式抽回本应留在企业的自由资本的折旧基金、税后利润。国家可以和其他的股权所有者一样从企业分得股利,留给企业适度的自由资本。

(二)兼并重组。目前解决债务危机的具体方式为利用实力较强的企业兼并一些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在兼并被兼并企业的同时现购或者赊购被兼并企业的债务。这样一些负债率较高,但位置比较优越、设备比较先进、有较多的场地、厂房较好、兼并后经过整顿经营效率很高、市场前景较好等类似企业就会被兼并,从而降低整个国有经济的负债率。

(三)债务重组,对企业债务进行整合优化。

处于逆境中的企业一个重要特征是高额负债形成的巨大压力。如何使企业摆脱逆境,很重要的一个对策就是实施债务重组,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案:对于存在大量负债,但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的企业,应将其视为正常负债,在债务重组中不必予以考虑;对于过度负债,经营正常,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具有还款能力的部分,不必考虑,对于无还款能力的部分,可将其转换为银行股权或延长还款期;对于过度负债,无还款能力的企业,若有继续经营的必要,可将其确认的资产转换为银行股权或延长还款期限,已经损失没有资产作为保证的债务,可予以核销;对于过度负债,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或没有继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应对其进行破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