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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特许行业特色对公路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
1.持续经营假设的实用性受到严重的挑战。公路经营企业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的现代化公司企业。由于《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其特许经营期限规定为不得超过25—30年的要求,因此,当公路经营企业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时,特许经营的假设前提在公路经营企业活动上即受到严重的挑战。
2.公路经营企业实行折中资本金制度与一般工商企业实收资本制度有着根本性差别。我国一般工商企业实行的实收资本金制度,即所设立的公司必须符合国家公司法的要求,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金。但是,公路经营企业却与其他工商企业不同,由于公路经营企业以公路投资为主营业务,公路投资又具有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加之公路经营企业又实行基本建设与经营财务并轨的管理模式。因此,公路经营企业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后,还必须依据国发(1996)35号文件的规定,按照折中计算的方式对资本金进行严格要求。
3.公路经营企业的流动资产构成具有显明的行业特点。其一,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基本上是现金收入,这就决定了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一般没有应收账款。其二,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劳务收入,该企业持有存货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生产实务产品或直接用于销售,而是为了满足公路养护的需要,使公路经营企业能够为公路用户提供符合要求和令人满意的道路运行条件。其三,公路经营企业除了没有应收账款外,其他应收款所占的比例也较少。
4.基础设施是公路经营企业管理固定资产的重点。强化对公路基础设施的管理是对公路经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在强化管理的同时,还要强调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因为国家规定,公路经营企业在该资产经营期届满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应处在良好的技术状态。因此,如何根据经营期限,合理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管理,确保公路经营企业能够在经营期内按期收回投资,也是公路经营企业与一般工商企业不同的一个重要问题。
5.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公路收费经营权与一般工商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管理方式上有重大差异。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依照国家公路法规,通过企业投资建造的或国家投资建造企业购买等方式,而使企业获得和拥有的公路收费经营权。从实质上来说,这是公路经营企业的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可是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那些购买公路收费经营权的企业却把它当成了固定资产来管理。这是因为这种无形资产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它是属于经营性质的一种无形资产。因此,在管理过程,我们绝不可把它作为一种一般性质的无形资产来管理,而采用符合实际的方式,进行科学地维护和管理。
6.公路经营企业清算资产的方法有别于一般工商企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因故终止经营活动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算,但是公路经营企业是因为收费经营期的届满而终止,并且还应将公路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国家。因此,各个公路经营企业应当重视对清算资产的有效管理,防止国家资产的流失和损坏。
7.建立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良好的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有助于分析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由于公路经营企业行业特点的显明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目前该体系的构成有财务效益状况指标、资产运营状况指标、偿还能力状况指标、发展能力状况指标。这些体系指标并没有全部适用于公路经营企业特殊业务的需要,还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并结合经营活动的实际进行不断修正和完善,使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更能真实地反映公路经营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公路经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的思路
1.关于资本保全。就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现实而言,其总资产的70%以上属于“在经营期限届满后需无偿交还给国家”的公路及附属设施,而其他可用于偿还债务的资产寥寥无几,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用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不是资产,而是经营收费公路预期的经营现金净流量。因此,公司投资者通过分配折旧或者价值摊销提前收回投资时,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公路经营企业只希望在有限的收费经营期限内经营特定的收费公路,而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者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则有可能导致通过收取车辆通行费收入而产生的经营现金净流入量闲置。在这种情况下,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想做法也许就是按期对现金净流入量(包括公路资产折旧或公路收费权价值摊销以及经营净利润)进行合理分配。而如果假设这一种做法是合理的,那么就意味着对公路经营企业而言,可以不实行资本保全原则。这与《公司法》的规定显然又是矛盾的。但考虑到公路经营企业是我国深化公路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而且实行的是特许经营,因此,可以对不打算通过投资建造新的收费公路或投资收购公路收费权来扩大经营规模的公路经营企业不实行资本保全,这样既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公司的未来经营现金流量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又保护了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分配现金净流入量来保证投资者的资金不会闲置)。
2.关于固定资产界定。在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的构成中,最有争议的就是公路及构筑物是否应该在固定资产中列示,其次就是公路及构筑物与公路及附属设施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什么样的关系。公路收费权的实质是无形资产而不是固定资产,将公路收费权依附的公路及构筑物作为固定资产从理论上来说不合适,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大多数的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路和投资者投入的已建成的收费公路作为公路及构筑物列入了固定资产。为了有效地界定固定资产,对公路及构筑物的归属有两种思路:一种思路是公路经营企业将以任何方式取得的公路收费权(包括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企业购买)全部作为无形资产管理。这样符合公路收费权的经济实质,现时投资建路、投资者投入的公路资产在备查簿中予以列示,实行实物、价值双重管理,当经营期届满,企业将公路无偿交还给国家时,再在备查簿中将该公路冲销。根据《高速公路财务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以公路收费权进行投资的,首先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经合格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后投入。这就意味着公路收费权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公路收费权的入账价值处理,这样做才符合无形资产的确定条件。另一种思路为,考虑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公路经营企业资产管理的实务以及现行法律、法规上的制约,可以尝试公路经营企业将投资建设取得的公路资产以及国家入股投资的已建成收费公路,暂时作为公路经营企业的固定资产,而对公路经营企业投资购买的已建成的公路收费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这也是目前比较成熟可行的做法。
3.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目前我国大多数公路上市公司都采用了工作量法对公路资产计提折旧,这说明了这些企业都认可工作量法计提折旧的优点。根据我国高速公路运营实践来看,除了广东省等极少数地区的收费公路以外,绝大多数收费公路投入营运后的实际车流量要低于预计车流量,这意味着公路经营企业无法通过计提折旧额来收回投资额。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思路是依旧按照实际车流量和公路经营年限来计提每期的折旧,然后是每间隔一定时期,如每一年年末,根据实际交通量与预计交通量的差额调整折旧。目前,深圳高速、福建高速等一些公路上市公司便采用这种方法来弥补工作量法的缺陷,但这种方法也加大了财务人员的工作量。第二种思路是如果公路经营企业根据收费经营期限内的预计总车流量来计算单位车流量的折旧额,就可以根据预计的分年度流量与单位车流量折旧额的乘积来确定该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以保证公路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收回全部投资。
4.关于无形资产摊销。无论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公路及构筑物,还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的公路经营权,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是一样的,都是公路经营企业所取得的特许公路收费权,是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因此,在进行资产的价值弥补时,两者的口径应当一致,即都应该作为公路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若硬要将记入无形资产的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分摊到管理费用,既会夸大管理费用的实际金额,又会导致公路经营成本数据失真,对公路经营企业的成本管理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解决该问题的思路是:将无形资产中的公路收费权资产和公路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资产的摊销价值记入公路经营成本,而将除此之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如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的摊销价值记入管理费用。
三、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创新的基本思路
1.关于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假设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四大假设之一。作为会计核算的—个前提条件,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地按照它现时的形式和现时的目的和方向,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根据对持续经营假设的描述,将其换一个角度理解,可以这样认为,当企业面临着破产的威胁,并被迫清算,而且各种资产需要削价变现时,该企业不能再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各种资产不得再用正常的实际成本计价。对于只经营一条收费公路且不打算再经营其他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来说,它的经营期是可以预见的,但在经营期内,企业的经营目标就是通过吸引更多的车辆,提高收费标准等实现收入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由于企业主要是实行特许经营收费,其公路经营成本只占公路经营收入的15%-25%,而且车辆通行费收入基本上都是现金收入,若企业不扩大规模,其经营效益并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其正常的经营活动,换句话说,公路经营企业完全可以正常地生产经营,并不会面临破产的威胁,而且当经营期满,企业是一种正常的清算,公路经营企业充足的现金存量也会使企业不需要削价变现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综上所述,公路经营企业除了可预见的经营期限不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条件外,其他条件是基本上吻合的,在此基础上,可以说,即使是只打算经营一条收费公路的公路经营企业也是可以适用持续经营假设的。
2.关于相关会计科目的设立及其核算。如果按照前面所述,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思路按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进行,那么在使用《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用会计科目之外,需要对公路经营企业的特殊业务涉及的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修订,并增加相关的会计科目。其一,增设部分会计科目。一是增设“应收下级上缴款”、“内部拨付往来”、“拨付所属资金”、“拨付所属专款”等会计科目;二是增设“周转材料”科目;三是增设“应付资本”科目等。其二,修改部分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一是修改“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二是修改“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三是修改“在建工程”科目的核算内容;四是修改“无形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五是修改“已归还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六是修改“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七是修改“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核算内容;八是修改“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核算内容;九是修改“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核算内容;其三,补充报表项目的列示和编制说明。一是“周转材料”科目余额应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周转材料的摊销方法;二是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说明中应包括公路工程开工日期,工程概算数;三是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付股利”项目之后,增设“应付资本”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尚未支付的资本分配额;四是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后,增加“减:已归还投资”项目,反映公路经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分配给投资者的已计提的公路资产累计折旧额或公路收费权的摊销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