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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债务实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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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债务实务

在企业的收购过程中,对于目标企业或有债务的审查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如果稍有疏漏,则可能为收购后目标企业的经营造成巨大的隐患,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损失。而审查工作出色,其带来的效益也是非常可观的,一方面它对目标企业收购后的经营风险进行了较准确的预计,有利于今后开展经营;另一方面,它可为收购方的价格谈判提供有力的筹码。或有负债的审查,同时也是企业并购工作的难点,因为它审查面广,需对目标企业从设立、存续期间的经营到被并购的全程进行审查;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需要非常全面、系统的财务、法律知识及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

一、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定义。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必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能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

2或有负债在企业并购中存在的方式。企业并购根据并购对象不同大致分为两类,股权(产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股权并购由于产权发生变化,或有负债要随产权的变化而发生转移。因此,或有负债的存在,应是被并购企业的全部或有负债和不定项因素,即或有负债以总体方式存在。资产并购由于是部分资产的产权变化,被并购企业的原产权不发生变化,因而,或有负债的存在方式是资产的个体形态存在。这两种方式的划定,有利于对企业并购中的或有负债进行界线认定。

二、股权并购中或有负债的实务操作

1股权(产权)并购中或有负债的审查

(1)注册资金是否到位的审查。目标企业如为公司制企业,收购方在收购之前,首先必须明确目标公司原股东在投资该公司时注册资金已到位。否则,在收购方成为新股东后,在目标公司与第三方的债务纠纷中,收购方将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股东责任。具体审查工作:审查公司设立时是否验资,验资报告是否真实合法。特别需注意的是,作为注册资本投入的实物是否移交,房产、土地是否过户,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是否过户等。

(2)对企业涉及诉讼情况进行审查。对尚未了结的诉讼及最近5年内已解决或已终止的诉讼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特别对于通过和解协议了结的诉讼,要确定和解协议的内容在程序、实体上均是合法、生效的,并且已得到切实履行。

(3)对业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对目前正在执行的及最近2年内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审查,包括购销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租赁合同等。

(4)税收、规费方面审查。通过财务审计,确定目标企业纳税、避税行为的合法性,确定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缴政府规费情况。

(5)劳动法方面审查。对目标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保、劳动保护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对解决问题所需费用进行预测。

(6)环境保护方面审查。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环保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硬约束越来越多,且环境法追究民事责任行为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收购方必须对目标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人员或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以确保目标公司在过去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不存在潜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纠纷。

(7)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审查。目标公司的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是造成或有债务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此问题较容易被忽视。具体审查工作:对近年来企业的理赔记录和消费者投诉记录进行审查,对目标公司将来可能面对的有关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产生的诉讼及潜在的损害赌偿金额进行预测。

(8)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公司规章制度中包含大量有关公司业务办理的程序,特别需留意章程的修订程序、公司股东、董事的权力、决议程序等。

(9)对企业运营资质方面进行审查。此部分审查较为复杂,不同类型的企业审查内容也不一样,如生产性企业,需对企业经营所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房地产企业,需对企业经营房地产必须拥有的资质及主要经营项目所需的审批手续等进行审查。

(10)反垄断方面的审查。目前,我国没有系统的《反垄断法》,但西方发达国家对于反垄断有较详细的规定,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反垄断管理进行审查,如果是跨国并购,则必须注意目标公司所在国有关反垄断规定,以免因违反相关法律而遭到潜在的诉讼或使经营行为受到限制。

(11)根据企业性质不同,还需增加相应的审查内容。如收购上市公司,需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面对我国证券市场诸多信息披露规则及其违规事件的处理,管理者已经毫不含糊地显示出在证券市场管理模式上将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培育和完善市场自身机制的决心。如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真实、准确进行审查;收购国有企业需对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补偿作为重要问题进行审查。

2房地产项目股权并购中或有负债的特点

(1)股权并购方式的优势。首先以公司股权的变动来实现房地产项目公司的重新组合,可以避免项目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有利于通过有实力的股东重新控制公司运作而实现其市场发展和顺利运作。其次是由于股权转让并不涉及项目本身的交易费用和政府规费,其转让成本低,手续简略。最后由于不涉及项目重新更名及重新报建等情况,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

(2)股权并购方式的劣势。以股权重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较复杂的问题是项目公司的潜在或有债务问题,往往在项目转让后又面临转让一方潜在债务的债权入主张权利,这是受让人的巨大风险。抗衡这种风险的有效方法是在办理转让手续的同时对外公告,以公告的方法告知不特定的债务人。为避免受让后出现债务纠纷,受让方应当先对项目公司的现有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彻底清查并确定处理方案。这一点在股权并购项目公司中尤为重要。在这一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是制作明确的债权债务清单。受让方可要求项目公司的原股东及管理层全力配合其进行项目公司的债权债务清查工作,并制作债权债务清单,以明确项目公司对外负债的总数额。其次是明确项目公司的担保情况。由于项目公司的管理可能存在漏洞,因而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形,即项目公司有为其他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但该项担保作为公司的或有债务,并未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中列明,这样极有可能为并购后的公司增添潜在的或有负债,从而间接地影响到受让方的利益,严重地甚至有可能影响到并购后公司的正常运营。最后是明确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和抵押情况。由于项目公司通常会有一定量的银行贷款,且相关银行贷款往往是用项目公司自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作为抵押,因此,在清点项目公司的财产时,受让方宜对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抵押情况作核查,并与银行贷款相对应。

3公司股权并购的案例分析

(1)公司基本情况。A公司原是由3个自然入于1994年在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是于1996年被批准的,资质等级为三级。该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该市豪宅区域,是当地称为一线江景的豪宅中最具综合优势的地块之一。

(2)股权收购过程中的或有负债分析。A公司由于未能筹借到足够的建设资金,造成多项债务无法偿还,一期项目商品住宅和二期项目地块被法院查封,公司暂时陷入了困境。甲公司得知该信息后,于2004年与A公司股东接触洽谈,在其配合下对当时公司的经营状况与现状、二期地块的估价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当时的A公司财务状况作了专项审核和收购对A公司股权进行审慎调查,重点关注公司的或有债务方面的审查。经过详尽的市场调查,甲公司认为2004年后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将进入快速增长期。因此,甲公司认为通过收购股权获得该项目是当时最佳的选择。但该项目的收购非常艰难,一波三折,屡次陷入困境,A公司原大股东在谈判过程中屡屡失信,觊觎该项目的竞争者众多,其中许多竞争者的经济实力和地方势力远远在甲公司之上。由于A公司的债务问题,法院先后两次打算公开拍卖二期项目地块,A公司主要债权人更是利用当地法院力量,多次阻拦甲公司的收购,企图通过拍卖不成直接抵债的方式收购该项目。但甲公司不屈不挠,精心运作,克服重重困难,在与A公司进行了谈判、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终于在法院拍卖二期地块前夕,双方决定采取收购公司股权的方式,以1.24亿元收购A公司95%的股权和经营权,从而达到开发二期项目的目的。而甲公司挫败的对手中有不少是准备以2亿元的心理底价通过竞拍收购该项目。特别强调是,为了防范在以后经营过程中冒出的或有债务,甲公司在收购协议中要求,属于A公司原股东所有的一期项目商品住宅的后续施工、配套、交付使用等工作仍须以A公司的名义采用“自负盈亏”方式经营实施,发生的一切义务、责任、费用全由原转让方承担,但必须在甲公司的严格监管下进行。

三、资产并购中或有负债的实务操作

1资产井购中或有负债的审查。相对于股权并购而言,资产并购中或有负债的审查简单一些。但仍需从以下方面开展审查工作,以避免或有债务带来的风险。

(1)收购方通过支付相应的对价购买资产的方式完成并购。在此方式下,资产的所有权直接转移给收购方,收购方对原企业的债务是不承担的。但收购方必须支付合理及相应的对价,否则该资产转让行为可能无效或被撤销,而且需返还财产。

(2)收购方未支付相应的对价,采取其他方式完成资产并购。如并购方与目标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目标公司以优质资产方式出资入股,与并购方共同成立新的公司。在过去,目标公司的债务与新设公司是无关的,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颁布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务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条对资产并购提出限制,应引起并购方的充分重视。

2房地产项目资产并购中或有负债的特点。房地产项目资产并购亦称开发项目转让,实际操作中又分为协议转让、收购债权获得和拍卖取得。因项目停建、缓建而实施开发项目转让,其基本程序除转让方和受让方合意外,还必须按项目的立项、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房地产法、规划法和建筑法,其政府所收的各种规费,原则上按交易一次的规定收取。因此,项目转让的成本高、手续繁琐。要全面了解当地政府出台的一系列相关政策,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并设法拿到实际的优惠条件。其最大的好处是,产权清晰,如操作得当,可避免后期产生不可预计的或有负债。

3资产井购中的案例

(1)项目的概况。B大厦是一栋建筑面积2.86万M2地上30层、地下2层且已完成结构封顶和外墙装修、搁置多年的烂尾楼,坐落在某市在建的地铁2号线西延伸段上,此地原有的公共交通也较成熟,多条线路在该楼宇门口设有站台。

(2)收购前的可行性研究调查。2003年初,乙公司得知该楼盘开发商因债务缠身,欲出售该楼盘,便马上与该开发商联系,由于当时与该开发商商谈此楼盘交易的人众多,乙公司又没有与其有过交往,故该开发商态度比较漠然,意向不是很高。面对此种情况,为了避免商机稍纵即逝,乙公司当即表态。称该项目的价格由他开,乙公司不还价,乙公司的诚意,出乎意料地打动了开发商,他也爽快地开出1.3亿元的价格,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549元。这个价格在乙公司收购底线范畴。乙公司马上同意,并达成收购意向,因为在此收购前,乙公司已经过认真的大量市场调查,可以说是胸有成竹。乙公司认为该项目不仅具备了优越的交通条件、完善的商务环境、优越的企业资源环境,同时,从整个该市商务办公楼市场来看,呈供不应求的状况。而且,在短期内难于达到供求平衡。该项目作为烂尾楼改建工程,建设周期短,资金回笼快,转让价格合理,如能收购成功,无疑是一个含金量较高的项目。经乙公司认真分析及测算,认为该项目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益。

(3)在项目的收购过程中对或有负债的分析。经过可行性研究后,乙公司决定收购该项目。但没想到该项目的收购过程异常复杂,除了事先乙公司预知的该烂尾楼工程因债务缠身,已被抵押给各个债权人,并被多家法院查封等情况外,原开发商还将该项目先后转让给包括乙公司在内的两个公司,而且乙公司收购合同在后。该开发商“一女二嫁”的行为立即引发诉讼并严重干扰乙公司的收购运作,为了能使该烂尾楼工程尽快合法地转让到乙公司名下,乙公司不直接以向原开发商收购项目的形式进行操作,而是采用了先向债权人收购债权和由公司替原开发商偿还债务的方式,将该烂尾楼逐层收购到乙公司的名下。由于原开发商的诉讼官司的介入和干扰,使整个收购过程和项目前期工作异常艰难,经过乙公司4个多月的大量艰辛工作,共同协调了5家法院和21个债权人,终于在2003年10月底完成了该项目的收购,收购价为1.3亿元,于2003年10月30日取得了大楼的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