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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香港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其利率市场化进程,经历近30年的时间,最终完成利率市场化。期间为稳定存款利率市场、防止出现过度竞争、高息揽储等起到了作用。香港银行公会设立了银行业存款“利率协议”,以规范存款利率市场竞争。其实行的分类做法、惩处机制以及适时修订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利率自律机制;银行公会
香港于上世纪60年开始其利率市场化进程,经历近30年的时间,最终完成利率市场化。期间为稳定存款利率市场,防止出现过度竞争、高息揽储的现象等起到了作用。香港银行公会设立了银行业存款“利率协议”,以规范存款利率市场竞争,其实行的分类做法、惩处机制以及适时修订等对中国内地市场利率自律机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香港利率市场化改革情况
上世纪60年代初香港发生银行危机后,为遏制各银行互相争夺公众存款而产生的恶性竞争,香港开始通过行业自律组织对银行业的存款利率实施管制。香港外汇银行公会与非外汇银行代表小组委员会达成香港银行业存款利率协议,要求对各成员银行的港元存款实施利率管制。具体做法:
1.细分竞争市场,规范香港存款利率市场竞争。参与此项利率公约协议的银行共86家,其中外商银行26家,本地银行60家。该协议将所有参与银行划分为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两大类共5级。其中外资银行为1级,其存款利率为基本利率,本地银行根据存款额多少分为4级,其同档期存款利率在基本利率基础上逐级递增0.25%;同时由3家非指定银行组成的利率小组对利率执行进行监督。
2.强化利率定价协议惩处机制。一旦有银行擅自突破利率公约协议的要求,银行组织将对其开展一系列的业务限制惩罚措施。首先,是未参加公约的银行和违反规定的银行均不得使用票据交换所的各种便利和服务,限制票据业务开展。其次,是公约参加行在外汇交易和同业拆放交易方面对未参加公约行和犯规行不能做同业看待,相应的同业业务给予一定的孤立。此类做法能够有效地防止部分银行出现破坏公约的行为。
3.根据整体利率市场化进程而及时修订。至1988年1月,利率协议演变为香港银行公会的《利率及存款收费规则》,利率管制范围作出一定的变化,取消了对本地银行按规模再分类的做法。新利率协议将利率管制范围由所有港元存款缩减至持牌银行存期在15个月以下、存款额在50万港元以下的定期存款,以及10万港元以下的任何存款,并规定了这些存款的利率上限;而管制范围之外的存款则由商业银行自由定价,同时允许银行在有需要时可向大额港元存户收取存款手续费。
二、国内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现状
国内利率市场自律机制成立于2013年,是由金融机构组成的市场定价自律和协调机制,截至2017年初拥有自律机制核心成员、基础成员、观察成员近1600余家。国内副省级以上城市均已成立地方性自律机制,辐射各区域地级市,各省市自律机制在其辖内规范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水平。
1.主要职责。一是制定和修改工作指导、相关业务规则以及本辖区内自律机制要求的利率限定水平。二是制定合格审慎评估及综合实力评估标准,并对自愿参与的金融机构开展评估,适时审核金融机构对自律机制的遵守情况。三是制定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贷款基础利率(LPR)等市场基准利率报价规则,组织银行集中报价和,并对报价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四是组织协调专门工作小组进行涉及市场基准利率培育的金融产品研发和创新,推动利率市场化深度发展。
2.主要作用。一是维护利率市场公平竞争市场。该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行为实施内部自律性约束,保证成员单位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下参与竞争,防止出现恶性市场竞争。二是规范整体行业自律。采用制度引导、培训教育、沟通协商、道义劝告、违规承接等多种手段约束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三是提升金融机构应对利率市场化竞争的能力。加强商业银行资金管理系统建设,提升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能力。
三、国内自律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对利率市场化认识不足。国内各地对利率市场认识存在一定的认知误区,东部、沿海金融发达地区对利率市场化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而一些西部地区、东部地区则出现片面的将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自由化等同,村级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存在不同程度的提升利率的现象。
2.自律机制在工作中权利和责任不匹配,制约了其监督的有效开展。国内地区的自律机制主要集中于重点城市和省会城市,难以有效地全覆盖辖内地级市以及下属的县、村机构。同时缺乏约束机制、惩罚机制,特别是对于县级地区涉及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约束能力不强。
3.现阶段评价手段效果有限。2017年自律机制在《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定价行为”评估指标,包括信息披露、竞争行为、存款定价偏离度3个小指标,并设计了一定的约束措施。但合格审慎评估一年一评时间跨度较大,且范围仅局限于法人金融机构,约束能力有限,惩罚措施方面也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理。
四、政策与建议
利率市场化改革绝非对利率的放任自由,而是取消对利率浮动的行政限制,同时也并不意味着政策主管部门不再对利率进行管理,只是更加倾向于利用市场化手段,货币政策工具和传导机制来管。
1.更多的借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进行监督和管理。中国内地和香港金融市场体量不一,利率市场自律机制必然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况和环境。可借鉴香港行业自律和独立机构监督机制,通过民间性质的银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组织建立同业协商机制,同时尽量减少政府的监督和直接管理,多由独立的第三方出面提出检查、监督意见。而针对地市级、县级地区缺少自律机制常驻部门问题,可尝试由政府机构部门牵头,成立各商业银行联合会主导,形成利率自律市级协会,对会员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多用市场化手段影响金融机构。
2.强化自律机制对违规机构的约束和管理。首先,针对违规的金融机构,可依据自律机制认定的违规严重程度,通过综合评价、评分以及创新金融产品、金融业务开展等多重手段进行一定的限制。其次,自律机制针对违规的银行,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一定的业务孤立,限制其开展同业和票据业务。最后,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强化公司治理、财务健康、完善自主定价机制,对盲目竞争、非理性定价等问题,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管理。
3.根据利率市场化的进程对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进行相应的调整。一是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其金融水平也存在较大的差距,针对不同地区的自律机制可适度放权省级自律委员一定幅度的变动权限以适应当地的经济发展。二是严格限定地方法人类金融机构的跨区域经营时的利率管理,属地原则要有明确的规定。三是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深化,未来必然会取消对存款利率的利率定价自律限制,应适时的开展利率市场化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作者:张益铭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