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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所扮演的信贷融通角色越来越重要,然而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正在推进的农村战略性结构调整,农村金融改革滞后、资金供给不足、效率低下的矛盾日益突出,严重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创新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1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几经调整、改革,逐渐形成了今天以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商业性金融(中国农业银行)、政策性金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现阶段我国提供农村金融服务的机构,包括正规性金融机构和非正规性金融机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等;非正规性金融机构包括私人借贷、地下钱庄、合会等形式(如图)。
2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2.1正规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缺陷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在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正规金融由于受到成本收益的约束以及农业资金运作的高风险、低回报和周期长等特点,农业贷款呈现出高成本和低收益,这与商业银行所追求的安全性、流动性恰好相反,导致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撤销和合并机构,收回贷款权限,大大弱化了在农村的金融服务,其战略重点也从农村转向城市。其次,金融资源的“非农化”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固有特征以及投资环境不完善,使得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本和风险增加,致使农村金融机构通过上存资金、信贷、购买国债的等形式将从农村吸收的资金投向盈利性高、风险相对低的城市和非农产业部门,造成大量农村资金外流,使农村经济对信贷资金需求的增加和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同农村资金外流之间矛盾更为突出。特别是,作为服务于农业为目的的农村信用社和农村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成为农村资金外流的重要渠道。
2.2非正规金融机构无合法地位
非正规金融其主要内涵是指农村中非法定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间接融资以及农户之间或农户与农村企业之间的直接融资。随着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大量撤并,非正规金融在农村迅猛发展,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可以说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和发展是农民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反映,但也从另外一方面体现了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的严重失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有利于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多样化竞争格局的形成以及垄断局面的消除,但是非正规金融一直缺乏合法的地位,长期游离于法律保护之外,容易导致债务纠纷。由于缺少金融管理机构的积极引导和监管约束,组织制度缺乏规范性,内部经营管理混乱,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滋生高利贷行为,从而增加了债务负担以及交易成本和金融风险,削弱了非正规金融在农村经济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使得农村金融环境恶化,阻碍农村经济发展。
2.3利率的管制造成低效率
政府对农村金融管制的一个表现就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不能反映金融资本的供求状况,导致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盛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还要接受政府统一管理,要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因此,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一方面低利率借贷因为有“租”可寻,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另一方面贷款不按商业原则运作,不讲效益,不仅浪费了有限的金融资源,而且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形成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互相抑制的恶性循环。
2.4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农业属于弱质性产业,是一项高风险的生产活动,生产周期长、抵抗灾害的能力低。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农业保险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是保障农民收入水平、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的一项有力措施。然而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然是以商业保险作为主体。考虑到农业保险回报率低,我国农民目前收入状况不佳,在商业化经营模式之下,保险公司业务重点逐渐转向城市,农村保险业务日趋萎缩。在农业保险逐步削弱,甚至缺位的情况之下,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风险程度的评估逐渐提高,进而直接导致银行对农民“惜贷”,由此以来进一步阻碍到农业的发展。
3创新农村金融体系的政策建议
(1)适度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
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金融组织。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培育民营银行,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民间借贷组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等等。此外,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客观需求,还应逐步建立起能够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农村租赁公司、农村抵押担保公司等。
(2)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引导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民间金融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打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格局,通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不断深化改革,改进服务质量,使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行。至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而非亲自去组织或直接干预民间金融机构的组建。
(3)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竞争、合作与互补。
在现有金融政策约束下,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是低于市场均衡水平的,这不仅导致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能力的不足,也导致正规金融的信贷配给从而对农民和农业企业资金供给的不足;非正规金融的自发性,使其利率更为市场化,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为此,放松利率管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同一政策环境下竞争:一方面,将改变非正规金融的金融抑制状况,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改善农户和农业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金融支持的状况,也将缩小非正规金融由于体制性原因形成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也因其拥有独特的交易成本优势而能够继续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促进利率市场化。于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将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竞争与合作乃至互补的关系,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4)完善农业经济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鉴于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包括通过财政、税收、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技术及金融支持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农业保险投保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实行自愿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次,要尽快发展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努力培育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同时抓紧制定《期货交易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规范期货交易秩序提供基本法律依据。通过完善期货市场来实现期货市场独特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的功能,同时借助农产品期货市场可以有效提高和加强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