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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产业结构调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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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基金产业结构调整

一、我国发展产业基金的必要性

产业投资基金是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收益按投资分成的金融工具。产业投资基金将成为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种新的低成本的筹融资工具。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中,发展产业基金既具有可行性,又具有必要性。

1.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西方发达国家,利用产业投资基金融资来带动基础设施和高科技发展已是一条成功的经验。当前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培育基金市场中青睐于特殊产业的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已是解决我国宏观经济发展问题的客观要求。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实现适度快速增长的迫切需要。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对基础产业、支柱行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可有效地解决国内需求不足,产业结构矛盾突出的状况。另一方面,也可改变国家财政、银行信贷对基础设施的单一投资渠道,使该领域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其次,发展产业投资基金有助于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后,必须解决好基础设施对国民经济发展瓶颈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这一矛盾尤为明显。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加大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的投入,从而改善了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同时,这些富有活力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即高新技术企业随着挂牌上市,将因其良好的业绩,成为资本市场的中坚。

2.我国产业结构亟待调整

在工业领域,我国产业结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低水平重复建设过多,地区间产业趋同,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突出。一方面,从形式上看大量产品生产能力过剩甚至严重过剩,另一方面,生产和生活中需求的许多产品,不是无能力生产就是因品种、质量满足不了需要,而不得不依赖于进口。供给与需求结构之间的严重不适应导致了生产能力的结构性过剩。二是一批在过去二十年间曾经拉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增长点趋于成熟或衰退,其带动作用明显减弱甚至丧失,而拉动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未能及时形成,出现了主导产业的阶段性“断档”。三是产业整体素质低,技术开发能力严重不足,产品更新缓慢、工艺陈旧、设备老化,没能跟踪市场变化实现产业结构升级,那些衰退行业和企业没能及时退出市场。四是生产集中度低,企业组织化程度低,结构相对分散,企业长链条、“全能型”生产组织方式没得到脱困,行业之间、企业之间和产品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低,规模效益不足,难以适应买方市场下用户对多品种、高质量、个性化、低成本、短交货期的要求。五是企业经营机制落后。受短缺经济的影响和体制的制约,大多数企业重生产、轻开发、重数量、轻质量,重投入、轻产出,重速度、轻效益,重近期、轻长远,对市场变化反应迟缓。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短缺经济基本结束,买方市场逐步形成。随着市场约束的增强,以上这些结构性矛盾变得十分尖锐。企业间出现恶性竞争,亏损增加,不少企业停工半停工,大量职工下岗,使中国工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异常突出[1]。产业结构调整的对策之一就是改革我国的投融资体制,积极组建多种类型的产业基金组建,充分发挥基金这一“资本放大器”的作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和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3.高新技术企业亟需发展

我国科技产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但有着充沛的科技资源与科技人才,近年来,在政府资金的大力支持下,开发出许多创新科技产品。然而,我国高新技术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慢、力度小,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长期以来,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投入,主要是通过政府向科研部门和企业分别下达计划任务和拨款方式进行,但政府财力有限,企业自身也难以承担交稿的科技开发费用,而高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的产业,资金需求量大,国家财政无法满足,商业银行资金不愿介入,导致高科技产业往外出现投资主体缺位,资金投入缺乏、资金来源过于单一,形不成产业规模,作为中间环节的开发投入比例低,成果转化难,缺乏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有效激励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难以实现平衡投资和组合投资的快速滚动发展。

另一方面,高科技企业业绩优良、成长迅速,但相对于传统的工业企业而言,许多高科技企业属于新兴企业,规模较小、底子较薄。为了尽快壮大发展企业,高科技企业希望利用资本市场在直接融资方面的强大功能。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不具备大规模扩容的条件,上市额度供不应求,而许多高科技企业成立的时间短、经营规模小,还不具备上市的条件,所以培育与扶植高科技企业、给予直接的融资支持会十分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因此,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是我国设立产业基金的重要目的之一。

二、我国产业基金的现状

我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产业基金”这一概念,1985年9月中国第一家产业基金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获准成立,标志着产业基金在中国问世,上世纪90年代国外产业基金也开始进入我国。这一时期我国的产业基金刚刚起步,产业基金呈小幅增长,增长速度缓慢,并且这些产业基金普遍存在着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只能进行小规模的投资。

1999年,科技部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建立我国风险投资体系的若干建议》,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产业基金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我国产业基金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1999年以后,我国产业基金有了较快的发展,产业基金和产业基金资本数额开始大幅增加,到2004年中外创业投资产业基金共对253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额总计12.69亿美元,首次突破10亿美元大关,创历史新高。产业基金退出也呈现加快增长态势。据对60家产业基金的调查,2004年共退出资金8.02亿美元,是2003年的4倍。

总体来说,我国产业基金事业已经进入到一个较快增长的阶段,投资比较活跃,逐步显现出对于发展我国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的作用。但与我国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所需的产业基金相比较,其所占的比重和规模都还很小。与美国9000亿美元的产业基金规模相比更是九牛一毛。可以看出一方面我国的产业基金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另一方面我国的产业基金投资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因此要推进我国产业基金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必须为其创造更为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2]。

三、产业基金的运作原则

我国现阶段要建立的产业基金,本质上要以实业资本为其运作的手段。作为大众化的中长期投资工具在高扬“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共同受益”的旗帜下,积极参与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大规模地支持国企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并在资产效益的回报中不断提高资产质量,扩大资产规模。其投资的指向应着眼于建设项目的科技含量及其先导性、规模经济及其市场竞争力、瓶颈拓宽及其对国民经济运行性.

基金在发起设立时,要将发起者与管理运作人才的选择放在首位。发起者必须由那些在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社会公众公认的形象好、信誉高、知名度广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联合组成,这对奠定其自身素质和社会影响有重要意义。同时,鉴于基金的具体运作在许多情况下取决于管理人员的素质状况和努力程度,其声誉、成效与运作人员的能力、才智及社会认同度密切相联,应制定从业人员的专业标准并进行严格规范的考试考核,将真正的专家或专门人才挑选出来。基金管理公司要将本机构运作人员的有关情况通过报批文件及募集公告书介绍给社会公众,以便公众通过对本基金运作人员的了解和认同而增强对本基金的信任感。产业基金要具有规模投资效应,力求将失衡的产业结构重组、整合,并对普遍存在的地区产业同构化的企业资产加以盘活。通过设计主向投资和辅向投资的时间构成,以求既能当年给投资者满意的回报,又能抓住回报周期长、效益更好、保障投资者未来利益的项目[3]。

四、稳步、健康地发展我国产业基金

我国金融市场并不缺乏资金,然而大量资金被迫存放在银行,使金融风险在银行过度集中,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规模也不断增长。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小企业想发展需要资金,却因为银行的风险规避政策而难以满足融资需求。这一矛盾根源在于我国经济中主要融资活动高度依赖于银行贷款这一间接融资方式。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在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没有形成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来分担银行体系的压力。而产业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这个作用。产业基金的成立拓宽了直接融资渠道,对改善我国社会资金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将产生重大影响[4]。

1.加强产业基金的宣传

产业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抹杀了;二是产业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基金的内涵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克服认识的片面性[5]。

2.产业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鼓励采取合伙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

产业基金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项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外部监管体制尚不成熟健全,在证券和资产管理机构处于创业阶段的情况下,产业基金采取合伙制形式,具有许多优点:第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违法违规成本较高,因此证券及资产管理机构的合伙人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一般都能遵纪守法、规范经营;第二,有利于赢得客户信任,从而有利于这类机构品牌的创立和信誉的提升;第三,由于出色的业务骨干具有被吸收为合伙人的机会,合伙制可以激励员工进取并对公司保持忠诚,有利于吸引人才,培育高水平的投资管理专家团队,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等等。因此,产业基金中采取合伙制,对于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障此类机构的规范经营,对于产业基金的发展壮大,将发挥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6]。

3.制定产业基金相关法律以确保其规范发展

由于没有对产业基金进行规范的基本法律框架,我国的产业基金长期得不到法律支持,发展缓慢、规范混乱;由于没有对公司型基金组织形式认可的法律条文,世界上流行的资产证券化要求其资产池(SPV)采用公司型结构,这在我国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大量采用打法律和政策擦边球的方法,埋下许多市场隐患。因此,各方面的因素都形成了对《基金法》进行立法修改的迫切要求。一方面应该在现有的《基金法》基础上尽快做出修改和补充,增加对公司型基金法律地位的认可;另一方面应该抓紧研究制定涵盖各种基金形式的《产业基金法》;同时在过渡阶段,一方面需要责成政府监管部门立即抓紧针对产业基金拟定和实施适用和可行的监管、治理法规;同时应该要求有关部门将目前针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和治理规范纳入从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和治理的下层框架中去,以便与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和治理做出明确的区别[7]。

4.政府在产业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

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通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汇聚广大民众的闲散资金,由产业基金的运营者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金的运营商可以是专门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可以成立实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混合的财团,支持并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8]。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5.拓宽产业基金退出渠道

业界期待良久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终于于2006年在天津设立,它为下一步我国发展产业基金提出了一些急切解决的问题。由于产业基金投资的都是目前流动性较差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成熟后主要是通过股权转让或上市退出,而前者不利于股权实现最大价值,后者在制度方面很不便捷。这就使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产生了问题。应加快建立无缝对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使不同层次企业的股权可以在不同的市场上顺畅退出。可以考虑设立未上市公众公司股权OTC市场,使产业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的股权转让能够及时规范。也可以考虑鼓励个人的资金介入产业基金,每个人都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全民的投资行为应该是最理性的。也可以筹划信托基金交易市场,交易方式类似于OTC市场,定位于集合资金信托产品、产业基金和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基金的报价与询价、撮合与经纪服务、交易过户、权益登记、交易清算、信息披露和查询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