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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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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问题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因素日益积聚,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问题的理论探究随之逐步深入,我国金融监管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长足发展。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对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若干观点和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进行了综述,以期为金融界理论和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平安和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目前银行监管工作更成为人民银行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金融监管新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济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深入探究,现就金融监管有关新问题综述如下。

一、有关金融监管发展的历程回顾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目前基本的观点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摘要:

初始阶段(1984-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人民银行从经营和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但对金融监管工作探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功能发挥不理想。

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1993-1994年),强调中心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但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运动式,监管内容以合规性为主。

金融监管立法阶段(1994-1997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有关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至今),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化。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按行政区划设置分行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

回顾总结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事业取得了很大成绩。具体分析,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表现出如下特征摘要:一是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伴随经济金融的发展逐步完善,形成目前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的分业监管格局;二是金融立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得到加强,使金融监管由单纯的行政性监管变为依法监管;三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内容,从只进行合规性监管转变为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四是对商业银行各级机构的分层次监管,转变为强调对商业银行的法人监管;五是对商业银行监管的形式,从管监合一转变为管监分离。

二、有关改革现有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争论

(一)分业监管和混业监管的新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心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随着国际上对金融业实施混业监管的趋向加强,以及我国加入WT0后和国际金融业的逐步接轨,我国是否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过渡到混业监管,理论界及实务工作者展开了探索。

主张应过渡到混业监管的观点认为摘要:一是混业经营、混业监管是国际发展的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0,从和国际接轨的角度讲,应实行混业监管;二是从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实际运行的效果看,存在着诸多缺陷,如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和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三是分别设立多个监管主体不仅要花销很大的行政成本,而且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合作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持有这些观点的入主张应改革现有的分业监管的体制,并设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主张分业监管的观点认为摘要:一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混业监管是从分业监管经过较长的时期发展而来,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混业监管的土壤;二是银行、保险、证券拥有比较独特的金融活动,有各自的收益和风险特征,这将导致监管目标上的差别,将不同的监管目标统一到一个监管机构内,使统一的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上可能没有像专业化的分立监管者那样有清楚的重点,可能会带来不同监管目标的冲突等难以处理的新问题;三是统一的监管机构由于规模过于庞大,内部合理分工是一个新问题,可能会滋生官僚主义,因此,他们主张监管应设定在按功能分业的形式。

是否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我国的内资金融机构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因此我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仍然应该是分业实施的。但近年来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摘要: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客观上要求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我国目前逐步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200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我国现阶段仍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后,有关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的争论有所减少,但由分业监管逐步过渡到混业监管是个长期趋向,因此适当地就该新问题继续进行讨论对我国及时进行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很有意义。

(二)央行制定执行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是否分离的新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及实施银行监管于一身,这种布置是否科学,或者说是否符合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同的观点,按照不同的理论依据,设计出了本身都具有某种科学性的方案。

主张银行监管独立的观点认为摘要:中心银行集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的职能于一身,不利于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及提高银行监管的效率,也加大了银行体系潜在的风险。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摘要:一是中心银行担负着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双重责任,客观上分散了监管的力量,主观上形成了某种道德风险;二是现有的监管体系设置和监管水平有新问题,包括监管司局之间,大区行、监管办、支行之间关系等,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还有学者(魏加宁,2001)认为摘要: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应该分开,因为监管和货币政策的制定两种工作所希望达到的目标有时是冲突的,过去的情况表明,两者一旦发生冲突,中国人民银行往往是“保一头”——更多的时候是保货币政策。因而,最有效的办法,是集中力量、调整关系,把银行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拆出来,成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个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并列处于同一层次。

反对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分开的观点认为摘要:银行监管和货币政策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确保银行体系的平安和稳健,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维持币值稳定,二者目标密不可分;人员素质新问题不能成为监管体制变动的理由,除非完全撤换现有人员;人民银行内部体制设置新问题,同样不是银行监管独立和否的理由,而是一个内部体制改革的新问题;中心银行同时承担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职能,的确会对银行监管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但是由此产生的监管信息优势、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优势,以及作为最后贷款人的风险处置优势等,要远大于不利影响;由于中心银行和国际清算银行和巴塞尔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由中心银行负责银行监管,有利于及时交流执行银行监管国际准则的新情况,便于银行业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

(三)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关系新问题

谢平认为摘要:金融监管应优于金融发展。他提出,在金融领域,强调“发展是硬道理”,要以监管为前提,“在发展中规范”的观点是不对的,因为金融业的道德风险高,和其他行业相比金融业的外部性和社会成本大,中国过去20年中已经为“重发展、轻监管”而付出了沉重代价,同时金融业的违规收益极高,这在各国都具有普遍性,因此监管必须先行。

尽管此外很少有人论述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的关系,但无论是在金融探究和实务工作中,“先发展、后规范、再完善”的指导思想总是占据了主要位置,表现为和金融发展相应的监管法规建设滞后、监管技术手段落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比较典型的例子是部分城市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最初由于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统一规划、市场准入把握不严、资本金不足、不实等,导致风险积聚,监管困难增大。

(四)我国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新问题

在我国,直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颁布以前,银行业一向被作为严守商业秘密的行业加以保护,报表的秘密性是保护商业银行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基础。当然,其中也有不良贷款比例较高而不宜公开方面的原因。

鉴于此,多数人认为我国金融机构经营和监管透明度比国际上通行的惯例差,公众应享有的金融信息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非凡是国有银行领域有不少信息披露的“禁区”,而实际上金融机构信息封闭,虚假报告和统计信息盛行,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中国金融业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中,当金融业开放达到一定程度时,原来没有外来竞争者没有透明度尚可隐藏的一些风险和矛盾就会大量地暴露出来影响金融运行,因此迫切需要构建国际标准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2002年5月人民银行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产生的。

三、有关未来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如何着眼未来,选择适合我国的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是当前金融理论工作者和决策者最为关注的新问题。近年来,对这一新问题的探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摘要:一是我国已经成为WT0的成员国,日内瓦协议要求全球952的金融服务贸易纳入逐步自由化的进程,我国中心银行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尽快实现和国际接轨,将是一个迫在眉睫的新问题;二是目前的银行监管过多依靠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而来自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银行业协会的同业自律及来自社会中介的外部监管明显过于薄弱,

如何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也是亟待解决的新问题;三是目前监管手段方面存在的非现场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合力不强、对法人的集中监管尚需强化等,要求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四是我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这种对网络银行监管明显滞后的状况亟需改善。针对上述新问题,比较一致的观点有摘要:

(一)银行监管应尽快和国际接轨

第一,实现对银行业的监管标准和国际共同标准接轨。加入WT0,不仅意味着市场准入标准的逐渐趋同,而且意味着市场监管标准的趋同。由于各国对种种金融风险熟悉的提高,国际上有一种趋向就是要加强金融监管,要求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标准一致,以便于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影响最大并基本上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由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加入WT0,《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主要条款、内容以及要求会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而要求金融监管当局采用。

第二,维护正当竞争,保护国家金融平安。外资银行经过长期的市场竞争,具有雄厚的资金、灵活的经营机制、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金融创新能力和成熟的全球经营战略。我国金融机构的商业化经营才起步不久,商业化经营还不成熟。外资银行的进入必然会加剧市场竞争,内资银行的部分优质客户将流失,市场份额会减少,盈利能力将下降。监管部门应灵活运用市场准入手段,鼓励内资银行的合作和创新,适当保护内资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维护内、外资银行的正当竞争,确保国家的金融平安。

第三,加强对国际游资的监控。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后,国际游资将有可能随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从事套汇、套利等投机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对此应予以足够重视,一方面要提高对游资活动的预警能力,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快外资金融立法,明确对游资的限制及惩罚办法,克服金融市场开放所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第四,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普遍认为,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二)逐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体系

多数人主张构建以中心银行监管为主体、机构内控为基础、行业自律为纽带、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复合型金融监管模式,从而形成一套全方位、多角度、分层次、立体化、综合性的太监管新格局。当务之急,一是要充实自律性监管体系。因为外部监管虽然重要,但它通常发生在严重违规行为之后,违规行为的危害已经产生。为寻求事先的预防性监管办法,就必须发挥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功能。通过自律性监管,可以构筑三道防线摘要:第一道防线是金融从业人员自律,即从业人员讲究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这是自律的最高境界。第二道防线是金融机构自律,即金融机构通过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以防止本机构职员或机构本身出现违规行为。第三道防线是协会自律,即金融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或惩戒会员违规行为。二是要加强社会监管。具体的思路有摘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让社会公众熟悉金融监管、支持金融监管,以博得社会各界对金融监管的支持;聘请金融监察专员,即由金融监管部门向人大、政协、派等职能部门聘请监察专员,以扩大金融社会监管的外延;培育独立公正的社会性监管机构,包括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尤其是强化审计意见在金融监管中的功能。

(三)对监管手段进行策略性调整

一是突出非现场监管的主体地位。非现场监管的显著优势在于能够运用电脑统一程序和网络等现代科技手段和计量分析工具,对大量金融业务进行连续处理,并为现场检查提供有针对性的导向,不但可以节约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监管,提高监管权威,因此,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向非现场转变是加入WT0以后加强金融监管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以现场检查为主要手段的合规性监管,在日常业务监管中主要表现为利率的合规性监管,这将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完成而失去大部分意义,因此,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促使金融监管手段从现场监管向非现场监管转变的实现。应当看到,这种转变还需要有两方面的条件摘要:第一,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能够通过分析非现场监管数据,对金融机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做出定性评价。第二,加快实现中心银行计算机监管网络和商业银行计算机业务网络的连接,使中心银行各级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自动获取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原始数据,保证非现场监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是强化合力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级行内部通畅的协调机制。当前,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管监分离”制度,实现监管信息的集中化、监管规划的统一化和监管操作的专业化;进一步深化监管分工,逐步实现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日常监管、风险预警、信号对外的专业化;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实现监管操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

三是强化法人集中监管,建立人民银行各层次之间的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当前,要按法人集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修订完善金融监管责任制;强化并表监管,突出加强对商业银行总行的监管,将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转向其总行的业务政策和控制程序,及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检查。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检查,目的应主要是评估其总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新问题时,首先要督促商业银行总行提出更改办法和处理意见。同时,要强化并表监管方式,从总体上评估法人机构的风险情况,确保法人机构整体的稳健运行。同时,要建立对法人机构整体情况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四)加强对网络银行的监管

一是把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网络监管融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二是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平安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三是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猜测,分析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先行立法保护。四是制定网络银行的平安标准,建立平安认证体系。人民银行虽于1999年4月着手这一工作,但进展缓慢,必须加快建设步伐,以避免出现各家银行另起炉灶,重复建设,交叉认证等新问题。五是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征,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银行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和操作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