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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经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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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经营

【摘要】:本文在广泛收集国内外资料的基础上,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含义、特征、可行性、必要性、优势、模式选择、风险效应、监管问题以及基本原则作了简要的概述。在中国金融发展的趋势下,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必然选择,做到可循、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进程。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经营;研究;述评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含义与特征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二种或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金融业综合经营具有节约交易成本分散金融风险获得协同效应的优势,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达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来说有三种特征:一是多样性,这主要是金融机构采取何种模式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母子公司制。采用何种模式进行综合经营要根据国家经济和金融的具体情况。二是渐近性,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有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长短要根据国家的金融环境监管当局的能力金融机构的自身情况而定。三是差异性,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二、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可行性必要性

金融业经营方式在于整个社会经济与金融机构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得社会公众对于金融机构的服务需求和金融产品要求越来越高,这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发展的动力。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飞速发展,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与此同时,加快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在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的大背景下,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

国内学者对于中国金融业是否有必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展开了广泛的讨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国开放金融市场的承诺兑现后,对金融综合经营的呼声很高,大多数学者认为要进行金融的综合经营;但是也有不同的看法,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监管水平、人才储备方面存在不足,没有必要跟风。

高晓梅(2001)认为分业经营是与较低层次的金融发展水平相适应,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卢娟、朱峰(2001)认为应该逐步放弃分业经营的模式,加快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田贺萍(2003)在肯定混业经营是前提的条件下,将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模式,认为这是我国的最优选择。

但是,刘杨(2000)提出急于推进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符合我国国情。秦晓(2002)认为综合与分业的经营风险到目前为止,还是无法比较的,对于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不一定非要分业或综合。是否实现综合经营完全取决于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自律状况、外部的信用制度、法律环境、监管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证明金融资本的使用效率因为综合经营而提高。

我们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我国加入WTO的现实要求。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了金融的自由化,金融创新产品日新月异,单一的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多样化的金融商品,也无法承担进行金融创新所需的人力物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产品的创新,客户多样性的金融需求也无法得到“一站式”满足。同时2006年12月11日我国金融市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开放,也要求我国金融要加快金融综合经营。外资金融机构是以金融综合经营为背景下开展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满足客户金融需求,节约了客户时间成本,提高了资本的使用效率,同时开展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在目前存贷利率差不断缩小的情况下,增加了利润,提高了金融机构的收益率。

三、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优势分析

对于金融业综合经营优势的理论分析,一般集中在美国英国德国等金融综合化进程比较好的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可以分散风险,达到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可以降低成本,获得协同效应,增加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

金融综合经营可以有效地稳定收益,降低风险。金融综合经营的主要特点是一定数量的子公司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不同金融业务的具体经营,只要各子公司业务之间的风险不是完全相关的,那么通过合理的组合,金融综合经营就可以实现不同金融业务之间风险的对冲,从而获得稳定的现金流。

Benston(1989)认为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产生的现金流相对稳定,两者混合在一起的收益会比二者之和更高,但总体风险不会增加。Saunderandwalter(1994)所作的各种风险模拟认为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组合能产生更加稳定的利润来源。Barth,CaprioandLevine(1998)的比较研究表明:对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等传统的非银行类业务进行严格限制的国家发生银行危机的可能性较高,表明金融综合经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在金融服务中,金融业综合经营也存在着规模经济现象。但实证分析的结果没有对于在多大的资产规模上才可以达到金融综合经营的规模经济,即对于产生规模经营的资产没有统一标准。

当通过金融综合经营提供特定金融服务组合的成本低于通过多家专业机构提供同样种类服务的成本之和时,即存在范围经济。由于信息的共享和成本节约,金融综合经营产生范围经济。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能否产生协同效应,许多学者投入到了金融机构协同效应的衡量过程中。有研究表明,银行业务的平均低效率程度大致占到总成本的20—25%。Berger,HuncockandHumphrey(1993)早些时候的研究发现,大银行的效率较高,而相同规模的银行,其效率也有明显的差异,究其原因,他们认为银行的经营比银行的组织形式或者规模更重要。Betlston(1994)研究认为,全能银行在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等方面要优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但他同时认为,专业性金融机构能够在与全能银行的竞争中生存下来,表明银行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四、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选择

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全能银行制,在这种模式下,金融实体产业实体可以从事所有的金融业务,同时开展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与发行保险业务共同基金等。这是典型的业务交叉模式,为德国和其他欧洲大陆所采用。二是银行母子公司制,在此模式下,银行和非银行子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界限,证券业务保险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是由银行子公司进行的,为英国所采用。三是金融控股公司,这是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所选择的组织形式,也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是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实现集团综合法人分业。

吴晓灵(2004)提出如果以某类金融机构为主体形成金融控股公司,这个金融控股公司能从充分发挥主体优势的角度考虑综合经营的需要。我们在规范引导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时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充分论证,不应排除以某类金融机构为基础的金融控股公司。岳世忠-2006则指出在金融控股公司的框架下,原来的分业监管仍然有效,这更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和资本市场的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就相当于在传统的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中设置了一道“弱防火墙”,从而加大公司管理人员从事此类交易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委托的风险。由此可见,在国内存在着约束条件而我国金融市场加快开放的两难局势下,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中国从分业到混业的一个现实选择。

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必须适应中国金融机构的自身状况、自律水平、金融监管当局的能力、整个金融环境综合确定。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综合经营、法人分业,这就像在金融子公司之间有效地建立了一道“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在中国目前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既提高了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又防范了风险的相互感染。法人分业比较适合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分业监管的实际,同时要求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较为适当的模式。

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效应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将提高我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的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化金融的接轨。综合经营的金融机构一般从事多种金融业务,必然涉及到不同的金融市场,来自各方面的竞争更加激烈,风险会更加多样化、复杂化。

金融业综合经营有利于分散风险,这是相对于分业经营而言的。逢诗伟等(2005)从资产组合的角度分析出金融业综合经营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无论在收益方面,还是在风险规避方面,综合经营都严格优于分业经营。

这不意味着金融综合经营没有风险,金融就是经营风险的企业,金融业综合经营是一种经营方式,本身也具有风险,还可能扩大风险。杨新臣-2006比较全面地指出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风险,金融业务种类之间差异性带来的管理难度加大,这不仅增加了金融机构管理的幅度和难度,而且增加了管理成本,不同金融业务的交叉带来了混合的金融风险;混业的金融机构拥有更多的信息,为金融机构的经理人提供了更多获取高收益的投机途径,在这种投机心理的驱使下,金融机构可能从事更高风险的业务,从而加大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道德风险;在享受协同效应的同时,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又使得风险在整个集团内部传递。

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进行金融综合经营是相当必要的。但是在此过程中,加强风险的分析、识别、预警、预测与控制,则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不完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欠佳的情况下,进行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研究也是相当重要的。

六、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问题

在目前的文献中,多数学者提出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下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能力和执行力度的建设问题。夏斌、陈道富(2005)明确指出,根据我国金融机构目前综合经营现状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趋势,当前总的监管思路应该是:“在坚持分业监管原则的同时,实现部分业务逐步向功能性综合监管的过渡”。马海琨、张京(2006)认为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我国的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把金融控股纳入监管范围,为金融控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李连三(2001)同样也认为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旦我国走向综合经营,则分业监管体制将很难进行快速协调反应。因此,现在应该未雨绸缪,认真考虑综合监管的技术和进行监管部门整合问题,以适应将来金融业的综合经营。赵锡军(2006)指出,为了适应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一方面要提高各个监管机构独立的监管水平和监管能力,同时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和通畅的信息交流渠道。

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环境下,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外,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还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在我国,银行业对一国经济影响很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经济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一旦在综合经营过程中发生危机,后果相当严重。因此在金融实体进行综合经营过程中,只要该实体旗下有银行参与,监管力度要加强,银监会要作为该实体的主要监管机构,要严格对其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进行监控。此外监管部门要加强自身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措施,相互交流,做到信息共享。

七、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原则问题

就目前金融业发展来看,金融综合经营势不可挡,国内的金融机构已经开始积极进行综合化经营。周小川(2006)认为要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寻找正确的出路和创造必要的环境。曾凡良(2002)提到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混业经营道路,也就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王宪章(2004)当时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明确提出中国保险业综合经营要渐行渐近。

对于金融综合经营也要有试行步骤、试行地区、试行行业、试行单位,应该在上海、北京、深圳等金融业相对发达的地区的大型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开展试点。应先让内控制度健全的金融机构进行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综合经营试点,不能一哄而上,让所有的金融机构同时介入银行、证券、保险市场,这样做有助于减少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冲击,同时逐步增强银行经营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本领,在实践中慢慢成熟起来。考虑到银行业对整个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在初期可介入保险业务及风险较小的证券业务,如债券业务和股票一级市场业务,以做到有章可循、有序、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工作。

八、若干结论和展望

我国应当加快金融改革,顺应金融业发展趋势,进行金融业综合化经营的创新。我们认为,基于我国金融机构自身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环境,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最佳选择。同时要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建立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系统,加强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后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金融体系安全。

1.积极、有序、稳步地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进程。世界经济一体化和WT0后外资金融机构的挑战,除了要求积极有序地发展间接融资外,要积极稳妥地发展资本市场等直接融资市场,以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

2.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进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金融控股公司的各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在同一利益主体下相互协作。这样既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相适应,又提高了机构的运作效率。

3.要剖析金融业综合经营风险的一般机理,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地区的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构建适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预警模型,发出警号,揭示警源,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4.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大力协调监管,提高监管人员的自身素质,做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协调,做好为金融业综合经营保驾护航的准备。随着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逐步开展,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将日益融合,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交叉型业务和替代性产品,各方还可能在资本市场上协同对某种金融工具进行选择和运用,以达到特定的目的。因此,势必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及时调整监管模式和监管内容,以适应监管对象的发展变化。2006年3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已就“主监管人制”达成一致。即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则以银监会监管为主。目前央行也正在起草“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控股公司旗下的银、证、保子公司之间及金融和实业之间将设置“防火墙”,以有效隔离总体风险。如此,我国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将在适度、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得到健全的、规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