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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最近从上海、深圳、广州的房地产市场嗅到了降价的风闻,是否意味着房地产将放慢发展的脚步?如果是这样,银行是否应当开始控制房地产贷款的发放了呢,换句话说,银行是不是应该更加注意防范金融风险了?本文从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说起,进一步分析了当前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展开论述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与对策,从而提升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
关键字:抵押价值评估、金融风险防范、变现能力
一、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
房地产的收益、耐用、保值和增值,以及不可移动等特点,使房地产抵押成为现代金融业中一种安全系数较高的担保方式,能够有效提高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因而成为各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资金投放方式之一。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各金融机构基本上是按照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来确定贷款额度。如果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评估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难以充分发挥。因此,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性环节。
(一)通过房地产抵押估价可以真实披露抵押房地产的权属状况,防范抵押房地产权属存在瑕疵带来的处置风险。拟抵押房地产是否合法抵押物,可以通过房地产估价师估价活动,进行专业调查披露。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8号)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2)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3)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房地产;(4)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5)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通过房地产抵押估价可以调查房地产抵押行为的合法性,防范房地产抵押行为不规范带来的操作风险。《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98号)等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抵押行为做出了很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其中包括:房屋和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必须同时抵押、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房地产抵押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必须经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共有房地产的抵押必须征得共有人的书面同意、预购商品房的抵押必须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等等。这些条件也是相当复杂,离不开专业房地产估价师细致的工作。房地产抵押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由房地产估价师进行调查认定。
(三)通过房地产抵押评估可以客观地判断房地产抵押价值,防范抵押房地产价值判断不客观带来的价值风险。由于房地产同时具有独一无二和价值量大两个特性,无论从专业能力要求,还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机构很难依靠自己的力量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更难以预测处置抵押房地产时的价值。因此,只有委托房地产估价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估价原则,根据抵押房地产的特性,按照严谨的估价程序,运用科学的估价方法,在对影响抵押房地产价值的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才能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并可以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对抵押房地产的价值进行动态估价,形成对抵押房地产价值的动态监测机制。
二、当前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金融中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产权风险、制度风险等。随着房地产抵押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房地产贷款评估占评估业务的比重逐年增大,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不容忽视。
(一)忽视抵押物产权存在瑕疵而造成风险
以不合法或不适宜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会引起抵押权无法实现,使银行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会损害抵押人的信誉。实践中,影响房地产抵押价值的首要因素是产权风险,如果房地产权属不清或存在权属纠纷,或抵押人对拟抵押财产没有处分权。将会导致抵押物无法变现或变现价值远远低于抵押价值。
(二)忽视抵押房地产的变现能力评估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目的之一是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以处置抵押的房地产变现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障债权的实现。很明显我们需要评估抵押物的变现能力,而在我们目前的评估中,许多估价师都不自觉地忽视企业抵押物变现能力评估。
(三)忽视影响抵押物价值的制约因素
房地产抵押风险,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抵押物被处分时所实现的价格。实践中,房地产评估师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往往对其价值体现的特征及相关方面分析不够全面,大量的制约因素未被充分考虑:如,以未结清建设工程款的房产进行抵押;以带租约或是预售合同的房地产抵押。
(四)房地产评估行业本身仍有待于规范
房地产估价行业还是处于建立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比如:有的机构不是靠市场竞争,而是靠政府行政干预去垄断市场;有的机构实力不强,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的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不正当要求,搞虚假评估,不顾诚信准则,“高估”、“低估”,损害评估的真实性,侵害公共或部分人利益,这样,若实现债权时处置这种产权,金融机构就要受到经济损失。
(五)金融机构不够重视抵押价值评估的作用
一些金融机构缺乏从自身出发的风险管理观点,对他们而言谁来评估抵押物无关紧要,只要能有一个让他们满意的评估结果就行。这种观点的必然结果就是金融机构在选择评估机构时不按照评估机构的技术能力和评估水平,反而是将这种选择权用来寻租,有些金融机构在招标选择评估机构时甚至明文规定需要返还一定比例的评估费。
三、对我国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一些建议
从以上可以看出,防范金融风险离不开一个规范有序的房地产评估行业和高效优质的机构服务。从目前来看,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一)建立房地产抵押市场信息预警预报制度
房地产抵押市场信息,是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一部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它与国家产业政策、担保立法、保险等业务信息密切相关,通过与权威房地产评估机构合作等形式,建立和完善房地产抵押市场信息预警预报制度,是实现经济繁荣和规避抵押风险的要求所在。比如,在房地产贷款中,应当要看项目的政策符合程度,贷款项目是否属于产能过剩行业或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当前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时,缺少有效手段,特别是目前中国市场还缺少一个完备及时的信息平台。因此,要建立一个与信贷风险的信息系统,建立相关业务联网,信息共享,就能防止和规避因信息缺欠所出现管理上漏洞及贷款损失等诸多问题,以便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信贷安全。该系统通过对产业状况、立法及其信贷风险的检测预警,加强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收集,及时了解各种有关抵押担保上的新的司法解释、抵押管理办法和政策,及时了解抵押物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变动,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以完善各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
(二)着重考察抵押物的变现价值
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时,是将抵押物作为金融资产安全性的保证,当违约行为出现时,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处置抵押物收回已放出的贷款。因此,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的着力点,应是抵押物的未来变现价值。有效的变现价格需要考虑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在考察抵押物的变现价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的中长期走势,并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土地级别、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贷能力、经济运行状况等因素,充分估计抵押物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在估价方法的选择上,由于商业房地产的价值主要是由现有和潜在的收益能力决定,因此更宜运用收益法评估其客观价值,并以成本法为辅助方法;对于居住类房地产,当投机盛行存在房地产泡沫时,运用收益法就能更好的得到住宅的内在合理价格;对于工厂厂房、仓库等具有个别性和特殊性的房地产,则主要采用成本法近行估算。
另外,在运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除了要注意选择近期具有可比性的比较案例外,还要注意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的适用性,考虑到其未来减价的可能性。估价人员在估价报告中也需根据市场走势做出必要的风险提示和说明。
(三)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建设
房地产估价行业的完善也任重道远。目前来看,一是要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如:将行业协会尽快与政府脱钩,加快房地产估价师与土地估价师协会的合并进程,控制中介机构数量、提高质量,倡导行业自律。二是通过法律规范和制度约束等途径,加大估价师和估价机构的责任,使其权责对等,推动估价师职业道德的建设和行为的规范。三是改革估价师的考试选拔工作,提高难度和门槛以促进整体行业水平的提升,改革考试制度,加强后续教育,建立淘汰机制,并逐步建立起估价师信用档案。四是通过培训、后续考核等手段督促估价师不断学习。
(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履行好服务职能
在房地产金融风险防范中,也需要房地产、土地等主管行政部门完善产权登记程序,房地产评估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估价市场监管和执法监察力度,完善市场运行和监管规则,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切实解决好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素质和估价报告质量,规范执业行为,杜绝高估抵押价值的情况发生。
此外,在评估过程中,估价师常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我们选用市场比较法时市场资料和价格信息难以收集,甚至收集的资料明显的偏离市场的真实情况。这就需要我们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场信息的采集上保持客观真实,在信息的上保持公开、透明。
小结:作为一个在中国兴起仅仅10年左右的行业,房地产评估肯定还存在着很多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我们应该相信,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行业同仁的不懈努力,房地产评估将越来越专业化和规范化,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在防范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也会更加得到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