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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意义
在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中,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作为衡量的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因此,有效金融监管要从金融系统的有序程度与竞争程度两方面进行评价,其综合目标应当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发展的最佳效率状态。在信息论的意义上、系统的有序性、组织程度与信息约束程度属于同一个概念,系统有序性增加就是组织程度加深,系统的负熵增加,信息的约束程度加强。而系统的效率由竞争的有效程度决定,竞争的有效程度又与系统的差异度成正比,也即与熵成正比,竞争的有效性加强,就表现为系统墒的增加。在刻划熵对经济的影响时,通常用信息效率E=H/H表示,其中,H*代表系统最大熵,H代表系统实际熵,因而金融系统的竞争程度表示为F(E)=AE,约束程度表示为R(E)=B(1—E),从而决定了金融监管目标的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个核心要素。在短期内,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H’可视为不变,则信息效率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无法获得H量的信息,使监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二,为了克服金融监管信息的不足,人为地抑制竞争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统动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仍然是低效的。
进一步分析,不确定性既来源于自然因素,也来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系统中,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程度相等从而H*相等,但是由于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导致H的不同,H较大的系统必然会使金融监管面r陆着更大的控制困难。因而对机会主义的抑制是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环节。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的一般行为假定,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会加剧人的有限理性,助长机会主义倾向p而机会主义倾向又会导致歪曲信息或信息阻隔,进一步加大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信息规范程度是决定环境的不确定与复杂程度的重要因素,机会主义倾向程度与信息规范程度成反比,同时也表现为干扰信息规范,加深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程度,因此金融系统的信息规范程度是制约金融系统机会主义倾向的重要因素,在信息的质上构成了对金融监管信息约束。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可以通过技术加强与机制设计得以提高,但是如果处于一个信息不规范的监管环境中,引入先进国家的监管手段与机制可能会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完全失效。如,采用同样的监管指标体系,在信息高度规范的社会中,其所包括的信息、量足以满足控制要求,而在低度信息规范的社会中,指标所包括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就降低了控制质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受到环境信息特征的约束。
二、有效金融监管与信息约束及信息披露的关系
从不同对象看,信息约束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从监管者角度出发,信息约束是金融监管的客观制约条件;第二,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信息约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手段。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系统中,一切信息应当能够完全在市场公开并为相关各方所拥有,储蓄与投资各方根据完全信息,合理调整风险预期,从而形成资金和利率均衡,此时市场机制完全起作用,不良金融机构将被驱逐出市场。但是,如果对金融机构的任何过失都将导致市场惩戒,那么这种机制反而是低效的。因此,在任何金融系统中都存在着必要的信息约束,金融监管当局代表储蓄者的利益占有信息,从而降低了社会的风险意识与风险预期,监管惩戒机制取代市场惩戒机制。信息约束不仅可以稳定金融系统,而且可以扩大资金供给。如图,
Q代表储蓄资金,R代表利率水平,S线代表资金供给,D线代表资金需求,这是一个新古典资金供求均衡模型。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率完全由风险预期决定,而风险预期又由市场信息量决定。如果市场信息完全公开,储蓄方根据理性预期调整所得的平衡利率水平为RO,此时均衡水平的资金量为Q0。由于金融监管存在,通过信息约束,降低了市场风险预期,从而使5线向右下方移动。此时达到新的均衡点Q1和R1,Q1>Q0,R1<R0。可见金融系统可以在较低利率水平得到更多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利益是金融系统利用信息约束所得的租。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风险防范和稳定系统的功能上,而且是增加资金来源,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约束论强调了国家人为降低利率的创租行为,而金融监管可以利用信息约束创租,其意义并无区别,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定的信息约束是必要的,关键在于信息约束所产生的租应当能够用以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化,以及保证对产业的资金投入产生实际的效果。
市场信息量由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双方决定,金融监管代表储蓄方提出了对金融系统的信息要求,各种危机处理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等的存在都可以降低市场信息的需求动力,从而决定市场信息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达到均衡。但是,这种均衡状态能否在长期内维持下去,取决于社会的平均风险程度。即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披露关键金融信息,储蓄方也可以从其他渠道得到一些启示。如果风险程度累积至一定程度,足以改变储蓄方的风险意识,就会改变信息供给决定预期风险的状况。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储蓄方并不能区别好银行与坏银行。根据阿克劳夫旧车市场逆向选择原理,市场会高估系统的整体风险程度,在图上,市场利率将上调到B2,资金供给量将下降到Q2。阴区域就是先期信息约束产生的租的返还。如果动态地看,租的产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分布于从1到T各期,而租的返还在瞬时间产生,由于T十1期的社会资金总量是以前T期的总和,从而在T+1期时租削减的基数很大,使社会资金供给量迅速地后退N期,N的大小由风险预期调整程度与T期的长短决定。此时由信息供给决定的资金市场均衡就成为信息需求决定的资金市场均衡。信息约束就会从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形成租的削减。此时,为了降低过高的风险预期,必须向市场披露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以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
信息约束的这两个相反的作用可以从世界监管实例中得到反映。美国监管当局在处理储蓄协会的大量呆账时,不是积极地加以化解,而是修改会计制度,掩盖风险信息以达到信息约束,试图以此取得资金流人从而解决流动性问题。日本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系统巨额不良资产也采取同样的方式,一拖再拖,试图加以掩盖而继续取得租。但是无一例外过度的信息约束加大了风险预期,加长了T的期限,从而产生了巨大的租返还。因此,金融监管在利用信息约束的正效应时,必须深刻认识到信息约束对金融监管逆效应,与此相应,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成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信息约束
从上述两个层面的意义上末考察,我国金融监管中所面临的信息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金融监管受到信息低效率机制与低规范度的制约。我国金融系统发展过程中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交替产生,总体来说,金融监管成本不断加大,金融风险程度加深,而对金融系统的抑制不断加强。对于低效的金融监管,可归因于诸多因素,但信息约束无疑是核心原因之一。从信息的角度考察,金融放开表现为系统炳的增加,如果金融监管系统不能保证获得完全信息,就只能以管制手段减少系统炳,使金融系统能够处于控制范围内。但是由于此时经济发展扩大了系统的最大炳,因而E=H/Hx减少,从而金融系统的活力不足,信息约束导致经济约束,因此,只能再次放松管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低效监管系统与低效金融系统的均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均衡所反映的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不及其他国家;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复杂程度,金融监管系统信息能力是相对不足,而我国金融系统的复杂性是由社会信息特征决定的。我国是一个规范程度很低,信息高度集中的社会,因此,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状况较之其他国家更加明显,也决定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与日本类似的现象与困难。第二,金融信息对社会实行高度的约束。从发展阶段看,中国与日本一样,必然可以通过高度集中、高度保护的过程,形成金融信息约束,保证金融系统可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资金资源。但是信息约束必然对金融监管产生反作用,监管的效率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降低,而作为对策,日本开始注重金融系统的信息披露,强迫金融机构以SEC的标准向公众披露信息。日本目前面临的金融困境所产生的根源与中国极其相似,而日本金融监管现行措施也应当是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因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必须注重:第一,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这包括改善信息技术条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理顺信息渠道等方面;第二,加强信息规范,提高信息质量,并逐步走向信息披露。后者不仅具有中国的特色,而且本身受社会习惯与历史传统等影响,对于改革而言,即十分迫切,又更为困难。
四、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约束的化解
1.会计制度的改革。信息规范对会计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来看,金融创新与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冲突已成为信息披露的难题,传统的财务报表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求多种方式对会计制度加以弥补。日本大藏省在1994年推行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在墨西哥已规定各银行采用美国的会计核算标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正在为推出报告综合收益工具而努力,将一些本来不在传统收益表内列示的项目,如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纳入表中加以揭示。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时日未久,在实务中遇到的会计问题更多,比如,目前各银行系统尚未统一会计处理,准备金提取和应收未收利息入帐的制度规定不符合慎审性原则等。表内信息的揭示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表外信息的透明度更低。当务之急在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会计对金融业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
2.信息主体的创造。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构造合格的供需主体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因此,首先,要界定供给主体,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的约束。从对制度的反应和行为动机这两方面来考察,管理者显然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减少信息阻碍。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要求。
3.信息技术的更新。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通讯手段可以弥补人的能力的不足,为有效披露服务。不可否认,没有信息技术的支持,大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将不具备现实的可操作性。因此要根据程序框架设计出多层次的信息网络,采用远程通讯和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全国构建金融数据网络,保证信息的时效性,降低信息成本。
4.非规则性约束的强化。制度执行者的知识水平和道德素质不在规则约束之内,但对规则的有效性有重大影响。必须强调对个人意识形态的培养,更新观念,选择有严格自律能力、高度责任心的人才进入组织。同时在社会上强调对市场经济道德的培养,为制度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