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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是巨大而且深远的,无疑,应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政策和金融监管机制,充分吸取美国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风险防范
一、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
(一)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影响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的破产无疑使全球的金融系统雪上加霜,中国也不例外。众所周知,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等七家金融机构均为雷曼兄弟公司的债权人,据悉,中国工商银行持有雷曼债卷为1.518亿美元,中国建设银行披露外币债卷组合账面价值是280.85亿美元,中国招商银行持有雷曼高级债卷预计损失30%~40%,次级债卷可能血本无归。尽管中国银行业受到了金融危机的直接打击,但由于我国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体制,所以损失是可以得到很好控制的。雷曼兄弟破产的原因是在次贷危机期间大量吞并房地产市场等领域的不良投资,使市场成了投机的工具,对于公司的风控嗤之以鼻,这对我国金融机构是一个反面教材。
(二)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近些年,由于流动性过剩导致的投资过热从而引起的通货膨胀和人民币升值,大量泡沫在房地产业中产生。金融危机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需求不足,但是潜在需求甚大,消费者的工资上涨速度赶不上房价的上涨速度,时至今日,金融危机对我国房地产业的余威尚在。可喜的是,国家相继出台的一系列调控政策,使房地产市场逐渐稳定。相信未来中国的房价将回归到“房住不炒”的目标上来,从银保监会召开金融风险会议即可看出国家对房地产市场风险的预判和重视。
二、我国现存金融监管弊端剖析
(一)金融监管法律的体系不成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金融业也在高速发展,但监管体系本身存在滞后性,导致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与金融业现状脱节。由于立法的滞后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目前,许多金融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的相关法规和规章等,形成一个成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同时规章规定又相对笼统不明晰,量化标准存在差异,如《证券法》规定的“持续披露信息”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披露制度只是一个总体的规定,亟需细化。总之,金融监管法律的可操作性应当增强。
(二)金融监管协调性需要增强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监管空白,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导致一些领域监管不力,监管套利现象普遍。大多金融机构正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扩展了跨市场和跨行业的商业链,在现行的分业监管制度下,各监管部门无法监控真实资金的流动,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的发生可能性。因此,金融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三)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不足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亚洲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大型跨国金融机构需要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联合监管。而今,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世界各国需要信息共享与深化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经济全球化的大潮下,两者之间的矛盾将是显而易见的。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为了避免下一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再次发生,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三、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完善金融相关法律法规,构建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目前,中国金融市场的法制建设与市场发展不相适应,也与防范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相适应。我国立法亟待加强顶层设计,推进法治创新。应尽快制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准则》,实现高风险机构在正常时期的正常有序处置和系统重要性机构在特殊时期的特殊处置,从而更好的维持金融稳定。更应赋予相关机构更有力的监管手段,例如处置不良资产,接管和强制转移资债等。同时,为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可考虑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以整合各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职能,在活跃的金融体系中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于中国期货市场开放的现有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特别是随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开业和中国原油期货的上市,期货交易市场会更加活跃,大量海外投资者将参与其中,建议加快《期货法》的出台,补充期货市场监管高效力位阶法的缺失,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性满足国际金融一体化和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是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宗旨,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跨境金融服务机构等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协调,更好的完成监管命题:填真空、防重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业的综合管理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还是暴露了存在真空监管、重复监管的问题。为了完成金融监管的命题(填真空、防重复),兼顾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确实需要建立一个弥合交叉业务监管断层、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监管协调机制。因此,金融监管的协调需要形成基础设施、政策和监管信息的协调共享机制,建立一个统一有效的监管系统。
(三)增强国际间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国际法律协调合作在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当今的金融体系中特立独行、独树一帜。同样新的金融工具也使国际金融市场监管有了新的挑战,金融衍生品、离岸金融中心、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工具和市场更是拓展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微观领域。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需要中国声音,明确海外风险的特征,加强金融领域沟通,防范国家风险,同时注意防范金融机构海外合规风险,协调周期性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完善监管体系,用系统性策略应对系统性风险,在世界舞台上展示中国方案,发出真正属于全人类的中国声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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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佳音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