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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的金融法治化工作要立足于现代化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要均衡金融监督机构彼此之间的权力分配,促进监督机构工作的透明化、公开化,完善司法体系,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打造稳定的金融市场提供法律层面上的保障。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法治化;基本对策
自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发生以来,经济萧条的局势虽然得到了控制,但还没能回到健康有序的发展状态。2015年9月,国务院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强调,金融领域的改革应该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推进。在金融危机背景下,金融法治化,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金融市场的运行。
1我国金融法治化的历程
我国金融法治化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分别是起始、推进和深化阶段。1978年,我国迎来了全面的改革开放,经济得到了发展的机遇和空间。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金融体系开始逐步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开始制定并贯彻落实,使得金融活动有法可依,保障了金融活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但是,这个时期由于政治、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原因,金融的立法受到了很大制约,主要表现为暂行规定、办法比较多,使得法律法规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大打折扣。从法律法规的制定流程上看,没有经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来表决通过法律法规,而是由相关的行政部门来进行操作,使得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适应性较差,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社会发展的需求。1995年,我国金融法治化迎来了重要的一年,在此后的7年里,我国金融法治化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时期,立法数量急剧增加,法律体系初步系统化,充分改善了有法不依的现状。同时,相关的金融监管执法活动也渐渐成熟,形成了系统的分工机制,各司其职,给我国的金融市场带来了稳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2001年,我国加入WTO,从此,我国金融业也发生了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与国际接轨,受到国际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对原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调整,以此适应金融行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2003年底,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项新的法定职责,使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模式更加清晰。这一阶段,还有一个重要变化,那就是金融市场的风险监控和防范体系开始建立并运行,相关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对于金融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近两年来,面对淘宝、支付宝等新生金融工具手段,推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但其内容计划经济的成分比较明显,强制性的内容比较多,在具体的细节上还存在许多空白之处,导致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情况时常出现。
2我国金融法治化存在的不足
2.1金融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金融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会给金融的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容易造成经济上的损失[1]。经过近四十年的摸索,我国在金融领域的立法上不断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实现了金融法律从无到有,从不完整到系统化的过程,逐渐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金融法律体系,为金融市场的稳定提供了基础。在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核心和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其它内容的配套。金融法律体系虽然在不断的夯实和完善,但也依然存在着不足的地方,例如:在风险监控、破产规则、存款保险制度的制定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金融立法工作进行调整和加强,结合实际不断的查漏补缺,始终是金融法治化建设的课题。
2.2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足
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金融消费者。但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却不是很了解。由于工作的透明性比较差,也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在这样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更多地依靠金融机构来进行维护,如果金融机构的运营状况不佳,那么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风险就会较大,容易出现损失。尽管我国通过各式各样的法律和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保护,但还是有难以制约和管辖的地方[2]。很多金融机构在合同的签订中,制定了各式各样的霸王条款,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引发了对金融机构的不满。
2.3金融监管机构权限缺乏制约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已经设立多年,但他们的法治意识并不强,权力得不到有效约束。在法律空白区域,容易凭个体对政策制度的主观理解去行使权力。我国的金融法律在对机构授权问题上显得不够严谨,使监管机构的权力缺乏法律制约。对于监管机构的权力行使,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却少了相应的监督,使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容易出现职权的使用不尽合理的情况。
2.4对金融机构的创新限制过严
在我国金融法治化的进程中,行政权力占据了一个主导位置。在市场体制发育还不完全的时候,行政权力主导是符合国情的。改革开放近四十年的发展,金融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与成熟,这时候行政权力的过多干预就会扼杀市场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自身能力,使其难以发挥主动性。创新能力和空间受到限制,金融体系就不能更好地充分发展,形成具备我国特色的体制和体系。金融机构是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线主体,应该成为金融创新的主导者,而不应该成为过多行政约束下的被动者。
2.5司法体制作用发挥不完全
司法是社会各行各业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体制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就会使政府的公信力度降低。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司法主要起到解决纠纷的作用。虽然司法体制在不断完善,也成功地解决了不少金融纠纷,但也仍有相当多的纠纷不能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例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在现行司法体制下难以得到解决,甚至有的司法机构拒绝处理金融纠纷,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法治化的对策
3.1完善金融法律制度
金融危机是金融领域的一次动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如何实现金融体系的自我恢复尤为重要。对金融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可以使金融体系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和法律保障,避免行政干预带来的损伤。在金融法律制度方面,需要在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等方面入手,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
3.2促进金融监管机构和主体权力的均衡配置
金融市场发展成熟后,市场的主体作用应该开始逐步呈现,完全由金融监管机构掌握决定权的权力分配模式应该进行优化,促进监管机构和金融主体二者之间权力的一个均衡配置,才能有利于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好的应对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市场发展。
3.3促进金融监管机构执法的公开化
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是维护金融市场公平、稳定的一个前提,但是我国违规执法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需要促进监管机构执法的公开化和透明化,形成多方监督的模式,保障市场的稳定发展。对于不合理的执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不可一意孤行,徇私舞弊,损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稳定。
3.4发挥司法体制的作用
司法体制在金融中的作用不言而喻。我国的司法改革会促进司法体制的健全,因此要以此为契机,推进金融司法体制的完善,使其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可以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并为各项金融活动提供基本法律依据、保障和制约,保证金融活动的合法化、合理化进行[3]。
4结语
在金融危机背景下,确保金融市场的快速调整和正常运行,稳定就是首要的问题。金融法治化建设对于金融市场的规范化、稳定化发展有着重要促进作用,需要从法律完善、权力均衡分配、工作透明化、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着手,促进金融的法治化建设,从而推动金融市场的有效发展。
参考文献:
[1]徐孟洲,席月民.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法治化的基本对策探讨[R].2009年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年会,2013.
[2]朗为民.我国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迷惑及对策——华尔街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新思考[J].政法论坛,2009(04).
[3]胡光志,靳文辉.金融危机背景下对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再思考[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1(03).
作者:武珏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