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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经济法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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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下经济法学研究

摘要:

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的不断地快速发展,其内部经济所隐藏的矛盾也会不定期地凸显出来,其中,最主要的表现便是金融危机的不定期爆发,这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规律。因此,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影响将会是长期而又重大的。笔者对金融危机的发生、发展进行一些探讨与分析,运用经济法学的原理来为规避和减小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学原理;回应经济危机;规避经济风险

自从人类进入工业化大革命的生产时代,整个人类的物质文明就进入了一个更新且更高的阶段,人类在这场历史性的革命中创造了众多财富与价值,为整个世界的现代化的到来提供了稳定且强大的物质基础。然而,事物发展到一定的鼎盛阶段便一定会产生变化,无可避免的变化与革新随时都提醒着人类,眼前的繁华并不是永恒的。对于此,我们更需要重新重视和发展经济理论,并配合以优秀的法律制度作为发展的后盾,那么,人类的持续发展之梦也许终有一天会成为现实。全球经济危机总是会不定期地爆发,悲哀的是,人类无论如何智慧,却无力打破这样的一种怪圈,唯一可做的便是通过对世界经济危机的发生于发展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弱经济危机所打给人类的沉重打击,从而为人类的未来经济发展寻求一条光明之路。

一、人类宿命———不可避免的经济危机

(一)世界本身有着其运行的法则,同理,在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中也会存在着一定的运行法则,当然,宿命的制约规律也是无法避免的。就如同经济危机的产生本身就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经历的过程。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与联系越来越紧密,各个国家经济的共荣与共损也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因此,一旦在世界上具有影响力的经济大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便都会产生“蝴蝶效应”,波及与之有着经济联系的各个国家,从而引发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1]。而且,这样的经济危机的发生总是不可预测,不可不避免地,这样的现象不禁会让人类对于多种经济模式的优缺点进行思考。

(二)经济危机的产生似乎会让整个世界都笼罩着层层阴云,生产与消费在此段时间之中都变得十分乏力,并且该种程度的低迷总是会持续非常漫长的时间,人类身处此种境地里,所有关于经济繁华的美梦都会被眼前的现实所浇熄。然而,人类终究是“万物之灵长”,总会通过不断地努力,运用自身的智慧来研究和解决所处的困境。让人欣慰地是,这样的关于人类拯救自身的美好故事在各个时代都会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

二、经济法学对金融危机的责任回应

(一)发展社会经济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实体经济作为经济发展的最主要的支撑,实体经济的发展或许会让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更为稳重,而不会是想空中楼阁一样,不知道何时会被刮来的疾风所摧毁。然而,即便是这样让人类有所依靠的经济模式也会产生让人人类恐慌的问题。因为,经济危机一旦产生,便是任何一种经济模式都无法逃避的厄运。因此,经济法学对于实体经济所面对的困境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定一些更完善的立法,以此来来保护实体经济,当然,同时也要适度地调控实体经济的发展道路。对于限制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国家政府作为调控的主体,就必须起到调控的巨大作用,这样才能为发展稳定的实体经济提供重要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如果说实体经济的发展使得人们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始终抱有一种不锋利但却很绵长的希望,那么此前乃至现在仍然大热的虚拟经济则带给人类的是无限的经济发展的繁华景象,人类内心原始的冒险和欲望都在热衷于发展虚拟经济的竞争中体现出来。的确,不可否认的是虚拟经济带给了人类无限的关于经济发展的美好的梦想,然而,每有实体支撑的空中楼阁在面对强风时,或许会处于一种更危险的境地。因此,利用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为未来虚拟经济的发展探索出一条长久的大道,是当前研究经济法学的重中之重,也是发展和完善经济法学不可避免的重大问题。

(三)金融危机的产生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其中既有经济发展的既定规律,人类无法躲避的宿命,同时也会由一些无良金融家操控经济导致。那么,金融危机的产生与恶化便是可以追溯到经济危机的诱导者的责任。这时,经济法学的地位和作用便要在此刻体现出来,对于经济责任进行合理的法律认定,法律责任的认定程度的把握,以及最终责任认定以及问责的具体实施,都是需要仔细衡量并进行不断地完善的[2]。

三、结语

金融危机的产生与发展都是有着深层次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原因的,同时也是人类发展文明的历程中所无法逃避的问题之一。因此,面对经常性爆发的金融危机时,人类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与警惕。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法学原理的利用,以及具体的经济法学条款的完善也许会为未来人类的经济发展探索出一条新型道路。

参考文献:

[1][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J].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5:74-77.

[2]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J].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37-342.

作者:杨能海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