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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球性金融危机在2007年爆发,并给全世界的金融业带来打击,随着时间的推移,世界经济逐渐进入复苏阶段,但这场危机也同时暴露出金融界存在的种种问题。金融监管体制应该如何处理,从哪些方面处理,如何合理地应对,这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完善
目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逐渐深入,金融全球化使得资本脱离实体运行,且大规模并无序流动,使得金融危机的风险大大加强,甚至某些经济体已经丧失其独立性,故金融监管体制问题颇受世界关注。本文从简要介绍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开始,通过对法律制度问题的剖析,进一步分析在金融危机前提下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策略及措施。
1.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界的影响
第一,虽然我国市场对外资的没有完全的开放,程度有限,但是我国与港澳联系密切,联动性在不断加强,所以国际金融危机仍在影响着我国金融界。第二,大部分的境外投资会受到影响,面临风险。一些较为普通的债券公司已经受到美国经济危机动荡的影响,使得价格直线下降,为了保障资金的安全性,美国国债将涌入更多资金。重新调整的资产定价会给中国的外汇投资和银行的外汇资产产生更大的风险。第三,经济危机直接导致了美元的贬值和经济的不景气,为此,我国的汇率制度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第四,在经济危机中,我国有6家银行损失竟然高达49亿元,故在直接投资的债券中也会面临一定的损失。
2.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开始,金融监管体制一步步的实现现代化、国际化,所取得的成绩令人瞩目。但总大体上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2.1分业监管弊端多
金融监管体制缺少一定的协调机制,当前,我国对于金融监管正在实行着一行三会的制度,但是三会却处在互不联系的一种状态,只处理好自己的事情,没有一个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这就使得无法有效的进行监管,使得一些信息没有办法共享。另外,目前金融界的体制瞬息万变,容易使得监管的规则不同,不断地对资源进行重复的控制,降低监管的效率,增加监管的成本。
2.2监管手段行政化严重
应该合理的用经济和法律的一系列手段对金融进行监管,目前的形势来看,只有当危机爆发,市场失控时,才会进行一定的监管手段。虽然有着一些法律的约束,但是仍然行政化严重,对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过于重视。
2.3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七大模块为主的监管法律对金融界进行监管,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由于原则和规定较多,产生较低的操作性;所指定的法规要落后于现实的经济发展;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3.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应对之策
在发生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及时作出一系列的政策来应对,比如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财政从“稳健”演变成“积极”,对于货币的政策也从“从紧”演变成“宽松”。但是通过对现有监管体制的仔细分析便可发现,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待完善,故在金融危机前提下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
3.1统一金融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关系
要及时完善对金融危机的检测以及应对的机制,其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金融危机的动态做出实时的检测,把其能够传播的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对金融界市场的流动性进行关注以及掌控好负债的变化,来保证金融能够平稳的运行。我国虽然在金融危机的爆发中未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第一,很多法律的实施细则较少。我国颁布的很多法律中,比如《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颁布后便没有再更正和完善,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条例已经变得空洞,细节之处阐述的不够完善。这就会使得对金融监管的效率降低,加大了操作的难度,不利于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会降低法律的权威性。第二,我国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大同小异,内容以及条文多处重叠。例如在《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和《商业汇票结算办法》中就有多处地方发生重叠。第三,很多关于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其内容产生冲突,其中,在新法规与旧法规和一些层次不相同的法规之间情况十分严重。例如在《信用卡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就大相径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情况。第四,对于法律法规的修改不及时、拖延、怠慢,使得我国很多法律出台时间极长,对于很多法律不及时进行更正和修改。例如《再贴现试行办法》,该法律已经试行多年,但仍然未出台,导致其难以适用。国家若能够有很好的大局观念、系统观念以及效益观念,就能很好的重视法律内容的统一,并及时的解决上面叙述的问题。故,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第一,我国应该规范三会监管的内容并且主导金融监管的地位,从而将核心转变为银行、证券交易等金融私法,将我国的金融体系框架由公法、私法和条例来组成。第二,在保持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发展的前提下,掌握金融体制的改革动态,实时对相应法律进行创新与完善,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灵活和稳定。第三,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对部分和现状的法律及时修正,对内容不清楚的及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保证法律体系一致统一。
3.2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
从我国银监会的成立开始至今,已经陆续的了近二百多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提出了加强功能上的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金融市场信息的制度,加强了风险预警的机制,对银行业法律的框架进行了初步的建立。从美国的金融危机我们可以看到,当今金融市场缺少对风险的管理以及缺少对风险的监管。这次全球性的金融危机造成损失约万亿美元,是金融界的创新能力摆脱当今市场上的需求,从而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所以要把握好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防范的主次关系,在其常新的过程中,要综合性的考虑金融体系、实体经济以及产品本身存在的种种风险,不要只追求效率,还要考虑产品的安全。那么如何加强我国的金融风险防范呢?第一,对产品的风险意识要加以强化,时刻记住,要想很好的监管金融就离不开对加强防范的风险,维持虚拟、实际两种经济的统一。第二,对金融风险的技术手段要加以防范,在保证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鼓励,鼓励其大力创新,从而提升金融创新能力,提高金融管理水平。
3.3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发改委和监管局迅速实行了一系列用于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的相应政策,从而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和理财等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而达到预防此次危机的作用。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变,分业监管体制由于暴露出较多的问题已经逐渐落后。我国正在逐渐使用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并且加大了监管的手段,应实行分业监管和跨业监管的协作关系。第一,确立核心机构,虽然国务院协调机制进行了相关的制定并提供了依据,但是却仅仅停留在表面的政策中。对此,我国应该加强金融业监管的合作,并且从各个方面进行考虑,确定银行所负责的机构。第二,建立健全相应的金融共享机制,用法律明文的形式来对各个部门、银行、财政部之间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规范其中的一些信息,并且完善相应的指标。
3.4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
我国正逐步提高对金融风险监管的认识,在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及法规,如《国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加强金融检测,提高预警能力,从而减少风险。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对外开放,所以在对于一些涉外机构的监管属于放松监管。但是,国际市场的规模性和风险性逐渐增大,维护金融界的稳定,使我国金融市场不受到国际冲击显得尤为重要。所以,要把控好放松监管和严格监管的并重关系,严格监管的基础是放松监管,而放松监管的目的又是严格监管,二者应互不矛盾。第一,放松监管。应该保持与国际金融的监管的一致性,对外资机构的准入与金融的公平竞争实行放松监管。第二,对一些会对国内金融市场造成混乱的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加大金融监管力度,监测创新成果,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技术手段,从而建立良好的监管体系。
3.5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
在此次美国危机爆发后,中央银行加强了信息沟通和协调,提出了相应的机制,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的监管有两种目的,第一点是传导相应政策,维护金融界的秩序和稳定,加强安全性;第二点是提供相应服务。要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的互动关系可以从以下两点来完善。第一,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的自身建设,在当今金融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的时代,一个高水平,高标准的金融监管是金融业的必需品。金融监管不仅仅可以从业务上进行相应指导,还可以提高其竞争力。为此,我国应该积极向国外优秀的金融监管企业进行学习,完善和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第二,一个优秀的金融监管应该不为金融活动带来负担,有着良好的金融监管效率,提高主动能动性,为我国金融领域创造出一个稳定并且相对公平的环境。
4.结束语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地在努力协调金融的监管力度,参与并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但由于我国的国际地位逐渐上升,距离适应金融的发展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为此,我国应该不断地与国际金融监管进行密切的合作,提升在国际金融界的地位,对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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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宇 单位:天津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