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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于2002年恢复开办离岸银行业务以来,共向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4家银行发放离岸银行业务牌照。目前,4家持牌商业银行在谨慎经营中获得较快增长(见表2)。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如下。
(一)运营模式我国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实行分离型管理,离岸业务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实行分账管理税后并表的营运管理模式。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区分,离岸金融业务对象均为非居民,即离岸银行仅为在境外自然人、法人、政府机构、国际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中资金融机构的海外支持机构提供离岸结算服务。
(二)业务范围我国离岸金融业务主要是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范围主要为传统的外汇存贷款业务、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外汇担保、咨询见证等常规业务。其离岸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外汇存款、国外同业拆借短期资金及发行大额存款证吸引国际金融市场资金;资金运用则主要是商业贷款和贸易融资。
(三)交易对象离岸金融市场的客户群体主要以港澳市场客户为主。目前,香港市场的客户和资金量占各离岸银行客户总量60%以上。在离岸存款中,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存款约各占56.7%和39%;离岸贷款中,中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贷款约各占57%和42%。
二、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发展的经验总结
(一)适当的发展模式从国际经验看,只有英国、香港等少数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及监管水平等原因实行内外混合型。市场化程度低且干预能力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多选用内外分离型,而美国、日本由于其本币充当“境外货币”,开展在岸型离岸金融,为防范本币资金的流出入严重干扰国内货币政策的实施,也选择内外分离型,对在本土所从事的本币业务和本币境外业务严加隔离。内外分离型模式优点在于降低了国际资本流动对离岸金融中心所在国或地区经济的冲击,有效阻挡了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冲击。
(二)有效的制度变革一是各离岸金融中心均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通过宽松的经营环境争夺国际金融资源,具体表现在:取消外汇管制;减免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要求;废除利率限制,实现利率自由化;放宽或取消信用控制。二是税收优惠是离岸金融市场制度特征的集中体现。大多数离岸金融中心在所得税、营业税、资本利得税等方面提供优惠。避税型离岸中心实施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具竞争力。三是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离岸金融中心有序运转的制度保障。离岸金融自由化程度高,政府干预少,因此离岸金融业务通常基于事先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而开展。这就对一国立法提出很高要求。如伴随纽约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美国相继进行了一系列金融立法,其中包括《银行法》、《信贷控制法》、《放松管制与货币管理法》、《证券法》等。
(三)循序渐进的发展策略从各主要离岸金融中心的发展路径看,离岸金融制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按步骤、分阶段、视条件推进。以新加坡离岸市场(ACU)为例,在其建立之初实施完全隔绝的内外分离账户制度,任何获准经营亚洲美元的机构,都必须设立一个分开的簿记单位,即亚洲 货币单位(ACU),以此将外币交易账目与本地新元交易账目分开。1978年后,经新加坡管理局批准,离岸和在岸两种账簿之间通过“货币互换安排”,即以亚洲美元兑换成新元,过渡到渗透型离岸中心。
三、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离岸金融市场管理机制较为薄弱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管制机构涉及到人民银行、银监局、外汇局、税务总局等多个部门,但是由谁来主导离岸金融监管还不是很明晰,多头监管会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有效性的降低以及监管资源的浪费。一是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盲区,对个别业务,可能存在各监管部门推诿扯皮、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监管盲区的出现,从而降低了监管有效性。二是导致重复监管以及监管过度。各监管机构可能对某些业务未达成监管共识,没有具体的措施可依,使得被监管机构无所适从,导致监管重复或过度,浪费监管资源。
(二)离岸金融市场优惠制度设置不完善在我国,对于离岸金融市场的优惠制度还没有明文规定,实施上还存在分歧,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更因为解读形式不一样造成了不同地域的差异现象。例如:我国的离岸金融保密制度,作为离岸金融安全保障的新政策,能够起到吸引外资、充分发展离岸金融市场优势的作用,但是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不能保障其实施效力,结果降低了离岸金融市场的公信力和优势性。所以,优惠制度设置不完善成为影响我国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离岸金融市场存在风险需关注由于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的“双轨制”运行容易产生套利机会。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后,将创造出一个人民币兑换和交易的市场,将产生与境内并不完全一致的境外人民币汇率和利率体系,从而滋生两个方面的潜在风险,第一,当境内、外的利率不一致时,可能引发跨境套利的资金流动;第二,由于允许离岸人民币自由兑换,同时人民币资本管制又没有完全放开,必然在境外产生一个不完全等同于境内的汇率,由此产生套汇空间。
四、建议及措施
(一)稳步推进离岸金融市场的建设结合当前我国正在推进的人民币国际化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战略,建议:一是可在境内局部地区试点离岸金融,但业务模式限于内外分离型,交易币种限于外币,在境内不开展人民币离岸金融业务。二是鉴于香港目前的国际离岸金融中心地位,为推动人民币区域化,可在香港试点人民币离岸金融,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香港发展成为人民币离岸中心。三是为配合人民币国际化,发展境内金融市场,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将上海发展成为人民币在岸金融中心。
(二)完善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一是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可借鉴纽约离岸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离岸金融市场监管立法进度,进一步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等方面规章制度。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合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外汇局、税务总局等进行联合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实施适时与定期监管。可考虑由多家部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协作调查和联合检查等制度,不断完善协作监管机制。
(三)以优惠政策增加离岸市场吸引力政策优惠是离岸市场主要特点和优势,除提供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可考虑如下政策:一是金融监管上,打破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经营界限,建立更加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之间交叉竞争与合作,扩大整体金融竞争力。二是银行资本金要求适度放松。在坚持8%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银行离岸业务资本金其他附加资本金要求可适度放松,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资本。三是实施更加宽松的准备金政策。目前法规对离岸业务外汇存款没有准备金要求,对离岸人民币存款准备金要求可根据内外渗透程度高低设置,高分离低要求,低分离在部分情况下可考虑提出一定要求。
(四)加强离岸金融市场风险管控一是建议对银行离岸市场和在岸市场头寸相互抵补量进行限制,并根据形势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二是可借鉴托宾税的思路,在离岸市场与在岸市场资金互动过程中,在金融长短资金之间出现严重不匹配,或者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通过提高短期流入资金收益税率,降低国内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本文来自于《甘肃金融》杂志。《甘肃金融》杂志简介详见。)
作者:毕宏伟贾玮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嘉峪关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