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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公共事业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为研究对象,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展开探究。通过对公共事业领域特殊性的简要介绍,说明消费者在其中参与市场行为的关系,并在具体措施上,为优化公共事业领域中的消费者权益,提供交流参考材料。
关键词:公共事业;消费者权益;经济学
公共事业领域,是支撑社会民生建设的基础。在进行市场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这一领域范围下的消费者特性,以此才能为保证消费者的客观权益提供基础。而从公共事业的概念、范围、特性等内容做出描述,才能更好的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找出影响消费者权益的基本脉络,保证公共事业发展的稳定性。
一、公共事业领域概述
公共事业的概念较为宽泛,通常会使用枚举法确定其适用范围。在定义这一范围时,学者孙学义与周义程提出的概念较为符合当前的发展状态,描述公共事业时,将教育、科研、公益文化、卫生、环保、气象、检疫、公共住房、设备保障等内容,定义为了公共事业。从特征表现上,公共事业带有自然垄断属性,在产品规模化、范围化为经营的过程中,由于提供这一服务的机构仅有一个部门,因此在市场环境中,势必会形成自然化的垄断条件[1]。同时,公共事业企业在创造价值时,会以产品与服务为中心为市场提供准公共物品。而在基本理念上,公共事业的所产生的盈利条件相对有限,不仅包含了基本的公共性特征,也在自然垄断环境中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化空间。而这种公共事业的内容,对于消费者而言,往往又存在着较大的需求空间。因此,仅选取其中少量的利润以维持市场化的发展条件,并重点突出公共事业领域中的公益性条件。在经济学视角下,任何市场行为的参与者,都被默认定义为理性人。在对公共事业问题进行探究的过程中,消费者也会享有市场行为中的安全、选择、公平交易、受尊重、监督等多项权益与责任。如果发生任何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都可以使用以上权利,维护自身权益。但在我国社会环境中,由于政府在公共事业中所发挥的主导作用,势必会造成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
二、公共事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一)限制政府参与经营的现象经济学视角下,任何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都被视作理性的单元。在政府参与市场活动的过程中,也会将自身利益摆在首位,或多或少的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尤其是政府地位的特殊性,就进一步削弱了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能性。公共事业发展进程中,政府部门需从市场参与的身份中逐渐脱离出来,并加强自身监督、服务的职能作用,更好的平衡公共事业市场环境中的关系。从政治制度的角度出发,司法的独立性是基础工作,立法与行政的有效区分,是保证法制化深入建设的基本前提。在深化社会改革的历史阶段,政府应作为公共事业的监督者,而不是参与者,清除市场环境中的一切偏袒问题,并以此达到令行禁止的政令监督效果。同时,站在政府的角度上,其在公共事业角度上追求的利益空间,要远复杂于企业,不仅要保证多种类型财政收入的稳定性,更要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发展。因此,参与公共事业市场活动的普通公民,如果能在参与市场行为的过程中控制政府的利益点,就可以在博弈中获得一定的优势,并由此与政府利益达成一致,维护自身的消费者权益。
(二)引入合理竞争的市场机制竞争是市场的核心,尤其是在公共事业领域。如果政府的干预过多,会直接跨过竞争环节,在不成熟的市场环境中形成垄断,反而削弱了市场环境中的效率水平。而消费者如果无法绕过这种垄断环境,势必会在参与公共事业购买活动的同时,造成基本权益的损害。例如,在我国的通信领域中,电信业三家运营商的竞争环境下,使资费水平明显降低,并在服务质量上产生了激烈的竞争空间,为消费者带来了切实的利益条件。同时,在当前三网合一的政策引导下,也会将这种竞争机制引入到数字电视的领域中,并对这一市场空间起到激发与活化的作用。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竞争的激烈性,使大陆的媒体发展状态,要优于香港地区的运营商水平[2]。在进行信号传输的过程中,香港地区的“歌华有线”在与广电部门进行协商的过程中,限制了中央电视台四个频道的信号传送,而这种行为也是对公共权益的损害,必须在发展进程中逐渐消除,以此保证市场机制的统一性与合理性。
(三)制定明确的市场价格制度公共事业的定价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权益,在进行价格控制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其自然垄断的领域属性,也要保证运行过程中的市场化发展条件。在我国当前发展阶段中,可以开发多种定价方式,实现市场价值制度的完善。例如,在“最高限价法”的应用中,可以为公共事业的经营者创造价格区间,并在价值上限的约束下,维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在发展过程中,由于价格条件相对稳定,企业可以通过对价格的调整,获取更好的利润空间。而从监管者的角度出发,这种价格限制,也无须对企业成本变化条件进行分析。制定方法上,我国以专家导向的引导作用下,制定出了“公开听证”的确定方式,并在市场环境中,为消费者与企业创造博弈空间,以此保证价格制定的合理性。
总结:
综上,公共事业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其发展特性息息相关。从经济学视角对这一问题分析,应在政府控制、市场机制、价格管理、信息公开、维权成本这五个方面进行优化,以此保证公共事业发展。并在进行优化升级的同时,形成更加健康的发展状态,借此真正意义上形成公平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
参考文献:
[1]王晓燕.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专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J].金融博览(财富),2019(03):14-17.
[2]刘国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J].淮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19(01):115-116.
作者:王淼 单位:白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