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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优惠的金融政策
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民族地区的金融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民族地区的金融业从无到有,发展速度较快。但由于民族地区落后的经济条件,整体金融发展水平相对滞后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全国平均水平。李景跃等在《商业研究》2008年第一期指出,民族地区金融发展滞后主要表现为金融生态环境脆弱,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国家早在解放初期就已经制定了一系列发展民族地区金融业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并且各民族地区根据其不同的经济特征相应的实行了适合自身经济发展的优惠措施。这些金融方面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设立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放宽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等。
对少数民族专项贷款给予优惠利率。如1991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规定,对国家确定的421个民族贸易县贸易贷款,在利率上实行优惠政策。民族贸易贷款年利率为5.76%。贷款行向企业按年利率的8.64%收息,对年利率5.76%与8.64%的2.88%利差按季返还企业。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贷款,适当放宽贷款条件。1993年的《城市开民智工作条例》规定,信贷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由自己比例方面给予优惠。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也适当的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开发当地资源的项目,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
2实施金融优惠政策促进民族经济的发展
2.1促进农业的发展
金融业要把农牧民增收致富与拓展信贷效益信贷增长点紧密结合起来,借鉴东部地区灵活多样的农业经营,经济发展大户承包经营、专业户经营、公司加农户、订单农牧业、公司加农工和股份合作经营等多种农牧业经营方式,把粗放的农牧业经营方式改造成符合市场需求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的现代农牧业。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农村建设,创新并推行了大额农贷、订单农业贷款等“三农”信贷模式,组织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十五”期间,累计发放民族优惠贷款约21亿元。金融优惠政策的实行使农业资源的配置获得较高的效率,避免经济剧烈波动。并对农业经济活动起宏观调节作用,以及对农业经营者的行为选择起着重要影响作用。
2.2促进民族地区贸易的发展
民族地区的企业是民族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和发展民族企业的生存能力,有助于加强地区贸易,促进经济增长。为加强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技术改造,国家设立专项贷款。并对民族贸易所需流动自己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地处中俄朝三国交界,共有11个口岸,享受着国家最多最全的优惠政策,包括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和国家级珲春口岸特殊的“边境经济合作区、中俄互市贸易区、出口加工区”三区合一的运行机制和特殊的优惠政策。延边州外贸企业达到483户,2003年延边对俄边贸进出口额只有2861万美元,到2005年全州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7.2014亿美元,同比增长25.8%,对俄贸易超过1亿美元。
2.3促进以旅游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民族经济的发展
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给予资金支持。金融业要在新增信贷总量中保持一定比例用于旅游发展的资金需求,指定性适应的信贷政策促进其发展。重点支持民族地区旅游路线的开发和国家、省级旅游景区景点的配套设施建设,发展民族风情、历史文化、生态环境等特色旅游,支持特色、有事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生产。2001年,国务院批准延边等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部分优惠政策,使延边成为东北惟一享受西部开发政策的地区。延边全州,投资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及配套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对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所在地政府可给予贷款贴息或以奖代补的政策扶持。
3实施金融优惠政策面临的问题
(1)信贷资金潜在风险大,制约了金融支持力度。一是信贷资产质量低,制约了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能力。由于民族地区扶贫任务艰巨,民族地区金融机构长期以来不得不承担大量的政策性金融业务,如扶贫专项贷款,全国每年用于扶贫投资的总额高达200—300亿元,其中扶贫贷款占45%。使民族地区金融机构包袱沉重,经营困难,制约了进一步的发展。据调查显示,目前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不良贷款占比达64.4%;其中民族贸易企业不良贷款占比高达100%;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不良贷款占比28.8%。这些不良贷款无不进一步加重了民族地区金融机构的负担,而且已给全地区银行造成极大的信用风险,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
(2)市场发育程度低,缺乏对资金的吸引力。部分民族地区属于“市场失灵”区域,由于比较成本收益的巨大差异,资源尤其是生产资本不可能自觉自愿流向民族地区。民族地区总体上是“资本流出不流入,金融资金外流趋势明显”。同时,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调整经营机构,上收信贷权限,这一趋势更加明显。国有商业银行普遍多存少贷,资金通过上存上级形式大量流出,民族地区存差资金扩大。
4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对策
(1)提高民族地区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益,营造和谐信用环境。
商业银行在核定和下达贷款计划的同时,应对落后的民族地区进行适当的倾斜。降低民族地区存款考核计划及上存比例,适当控制资金的流出数量和速度,适当提高呆账准备金比例,简化核销手续,化解不良贷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第一,商业银行在核定和下达贷款计划的同时,应统筹兼顾,对落后地区适当倾斜。第二,金融业应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调整信贷结构,优先支持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柱产业建设、资源开发型主导产业建设和高科技产业建设,重点扶持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高质量产品、高效益回报的项目,向能源、交通、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倾斜。第三,建立金融保障体系。建立基础产业风险保障基金,发行由财政贴息的基础产业债券,允许多种投资方式并存,为企业进入金融市场筹资创造好的金融环境,等等。这些措施既有利于企业间的优势互补,形成规模,又能较好地兼顾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三方的利益关系。
(2)调整和完善民族地区金融优惠政策。
一是放宽贷款规模限制。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由国有商业银行根据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增加授权授信额度。有重点的加大信贷投放。二是实行优惠的存贷款利率和低保险费率政策。扩大中长期贷款的利率浮动幅度,提高增量存贷款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三是放宽对金融机构再贷款的条件和期限,在民族地区国有商业银行出现资金头寸不足时可发放在贷款支持。四是改进有关贷款发放和经营管理指标的考核办法,使民族地区商业银行考核指标有别于内地。
(3)完善民族地区金融市场,拓宽融资渠道。
增加外国低息贷款或赠款在民族地区的投放比例,并逐步将优惠贷款投放在民族地区。根据民族地区企业的性质和产业结构,降低其新建项目或技改项目的资本金比例。对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贫困地区要采取特殊的金融政策。一是增加民族贫困地区金融业拓展生存空间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融资能力。二是建议中央银行在基准利率基础上确定一个特殊的内部浮动利率,以控制发达地区以高利率或以同利率的高回报吸收民族贫困地区资金。三是国家要尽可能地把大项目安排在贫困地区吸引投资。以改善贫困地区资金短缺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