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1中小金融机构的特殊性决定其不能照搬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的模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拉开了国家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序幕。而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也属于银行坏帐,因此,在宏观政策的把握上,应同处置国有银行的坏帐一样,需要明确一个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尽可能合理分配损失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处置方式上,通过逐渐的明贴暗补、减免税收等方式渐进地消减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损失,可能会比资产剥离更加可行和有效,主要有以下原因:
(1)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于复杂,难以准确界定损失责任。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形成比较复杂,除搀杂了对部分国有经济的支持成分和自身经营失误外,政策变迁、地方性行政干预及吸收合并城市信用社和部分农村基金会等也是其中的关键性的因素。因此,要做到准确界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以清晰地界定损失分担比例为前提的资产剥离也显然是行不通的。
(2)中央政府无财力,地方政府既无财力又缺财权,资产剥离缺乏资金支持。近年来,中央财政收入在整个国民收入中的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在这种形势下,中央财政的确再也无力部分地承担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重任。而地方的财力,也并不比中央财力富余。况且,目前地方政府又无对外举债权限,不能向社会发行任何形式的地方债券。因此。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将是限制实施资产剥离的又一难题。
(3)不具备资产剥离所必需的债转股的基本经济条件。据初步了解,中小金融机构所服务的国有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有五成以上的国有中小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两成左右的企业已经完全垮掉;乡镇企业比国有中小企业更差,七成以上的乡镇企业被市场淘汰掉或被政策清理掉,它们当中,又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早已人去厂空,连“外壳”都不见了。像上述类似的企业,即便实施了资产剥离,到底能拿出什么搞资产重组,债权化为股权没有实际意义。
2采取循序渐进式的补养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1)作用机理较为合理。所谓“补养方式”即指政策优惠补偿与内部管理实效,是一种享有各项贴补政策的滋补及自身调理过程。不良资产的处置,是与中小金融机构利用贴补政策的实际效果、自身盘活化解不良资产的努力及其经营状况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这就较好地均摊了各级政府、中小金融机构对坏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2)手段多样、容易操作。补养方式的手段比较丰富,即可选择财税补贴、发行高息债券等财政手段,又可实施再贷款、降低准备金率等金融补助手段,还可放宽业务范围,增开资本金筹集渠道等多种形式,从而克服了资产剥离方式单靠债转股和资产重组等工具单一的问题;补养方式比较容易操作,只要赋予一定贴补手段,不需要专门机构,不需要注入资金,没有明显的限制因素,成本较小;实施效果如何,与政策扶持力度、时间长短和其自身努力程度成正比。从而解除了追加巨额资金。增设专门机构和从事复杂认定程序的专门人员等方面的压力,降低了实施成本,简化了操作程序。
3实施“滋补调理”方式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可采取的手段
近年来,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明显趋于好转。新增贷款质量普通达到90%以上的回收率,中小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加上历年亏空的总量约占资产总量的三成左右。这就为实施“滋补调理”方式处置坏帐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基本条件。
(1)滋补手段之一:减免税收。目前,中小金融机构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均按25%上缴所得税。这两项税收约为中小金融机构总收入水平8%-10%。通过“不拿或少拿”的方式将这些税收减免掉,既符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损失的基本要求,也真正体现了国家对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对合作金融机构一贯的扶持政策。
(2)滋补手段之二:放开货款利率。中小金融机构面对的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和农民及社会居民,他们的信贷需求非常旺盛,现有的信贷供应能力根本不能满足需要,这为常年活跃的民间高息借贷活动提供了机会,这种民间借贷利率往往高出中小金融机构(上浮后的利率)30%-40%。这说明,中小城市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空间比较大。放开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限制,让其随行就市。
(3)滋补手段之三:增加支农再贷款。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是缓解了部分农村信用社因信誉下降、存款下滑所引发的资金头寸紧张的局面;二是缓解了农村金融市场上紧张的信贷供求关系;三是为信用社带来稳定而可观的收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即减轻了多数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难题,也为其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增强了信心,同时更为自身发展壮大了实力。
4影响“滋补方式”作用效果的主要因素
以补养方式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两个关键因素:一是政策优惠,一是中小金融机构内部调理。以补养方式处置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问题的关键,还要看中小金融机构自身改革与政策优惠的搭配与协作程度。
(1)措施之一:改革中小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结构。要改革内部治理结构,应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操作。对商业化趋向比较明显的中小金融机构,可通过广泛开展增资扩股、上市募资、发行债券等渠道扩充资本实力,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中小金融机构,应当彻底的改变过去那种“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政策,以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从而确保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时,也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当提高股份数额,增强股东对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关切程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在中小金融机构内部真正确立健全的抵御外部风险和减少自身失误的约束机制。
(2)措施之二: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整合。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逐步在中小金融机构之间开展自主自愿的收购、兼并等活动,让那些已经资不抵债、经营无方的中小金融机构彻底“死掉”。要逐步取消禁止跨区域、跨行业机构整合的制度规定,让好的中小金融机构摆脱行政区域的限制,通过对其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广泛传播,带动更多的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化解风险,走出困境。
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中,为了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和国民基础经济的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发展,如何改善和提高中小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状况已经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并且,正如文前所说,中小金融机构向国有商业银行一样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尤其是支持我国农业的发展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在政策倾斜和内部管理结构调整相结合的情况下,通过循序渐进式的补养方式才能逐渐化解和消除中小金融机构目前所存在的大量不良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