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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启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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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机制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启示

摘要:基于信息技术前提下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无疑是一把双刃剑,在提供便利金融服务的同时,也出现各类市场乱象,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从监管主体到监管政策更多侧重于事后管理,在市场准入门槛、平衡创新力度与监管程度方面长期难以做出较明确的指向。本文试图分析英国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以及创新型监管制度,从中挖掘值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行为标准化建设的内容:在监管主体上适当释放行业自律组织的专业能力;重塑创新监管理念,尝试试点先行测试;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监管创新硬条件。

关键词:英国;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行为监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概况

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论上的讨论有很多版本,有的认为计算机、电报等引入金融也算是互联网金融。早在1996年中国银行建立网上银行服务之前,我国就已经将互联网技术运用到了传统金融业务上,到2007年拍拍贷挂牌,新兴互联网普惠金融业态正式进入我国市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金融市场无法解决的小资金供求关系的瓦尔拉斯一般均衡①问题,从而体现了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但在实现满足社会上小额资金投、融资双方需求的同时,互联网金融带来的问题也接踵而至。2014年开始,频频出现P2P网贷平台制造庞氏骗局甚至恶意非法集资跑路等问题。2013—2014年两年共计101家P2P公司出现提现困难、限制提现甚至跑路等问题,如“窑湾贷”上线不足五天便终止运营。到2016年中旬P2P市场金融行为风险问题增长至顶峰,出现了2000多家问题平台,平均寿命只有8个月左右,有将近四五十家平台存在存活期只有1天的情况。同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市场也引入国内。从2014年至2015年下半年,比特币在我国实现多轮千万美元融资,各类资本主体嗅到数字货币的利益增长美味,纷纷进入虚拟货币制作、发行市场。鉴于数字货币目前属于非法定货币,因此目前没有相应的政策或法规对以比特币研发为例的区块链技术进行监管。2017年9月,央行正式宣布暂停我国ICO(initialcoinoffering,首次币发行)业务。不难看出,这暴露出我国区块链市场伪创新,以及资本主体利用技术层面上的监管真空地带进行套利、炒概念、制造大量科技金融市场泡沫等问题日趋严重。因此,从整体来看,近十年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呈现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较弱、问题爆发猛烈的态势。

1、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为“一行两会”。②我国传统金融业务为更好经营、服务和监管,实施“分业经营”,如除银行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现金存贷业务,银行不可发行企业证券等。因此,在监管层面监管部门也是各司其职,沿用这一监管逻辑。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安排如下:网络支付业务、网络银行监管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网络保险由银保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由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及行为准则,按照顶层设计与急用先行相结合的管理思路,完善互联网金融服务行业监管主体标准化建设工作(贲圣林,2017)。然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完成金融信息匹配,存在天然的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混合的特质,这不仅要求监管部门在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时要有金融行业标准,也要求监管部门能够实现技术上、科技上、创新上的匹配。另外,在分业监管下,对各部门而言,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并非该部门的核心监管内容,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态度层面存在“庶出”歧视,缺乏监管重视,“踢皮球”现象普遍存在。鉴于此,为加强行业监管的信息技术能力、专项专管能力,实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双峰”监管,在2015年,经国务院同意,由“一行两会”等相关部门组织设立了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NIFA,NationalInternetFinanceAssociationofChina),随即成立各地区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

2、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新兴业态,目前在全球范围内还处于实践与创新并行的阶段。我国目前从互联网金融业态上看,多数是借鉴、引进国外创新成熟业务,在这些业态上做变形,于是就造成很多监管真空条件下的投机机会,问题频发。正是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行业创新动力不足,我国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治理的手段,较长期是采用先发展后治理的理念进行监管的。由于监管与创新存在着“监管永远是跑在市场的后面”的天然辩证关系,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长期处于“亡羊补牢”的模式。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概况

1、英国金融行为监管组织架构在1997年以前,英国的金融行业监管主体由其央行——英国英格兰银行承担。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成立,该部门成为英国金融行业综合型管理机构,承担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服务领域监管职责。综合来看,英格兰银行与FSA的监管组织架构类似我国的“一行两会”。2008年金融风暴的产生,倒逼英国颁布金融服务法案,该法案撤销了FSA,规定由审慎监管局(PRA,prudentialregulationauthority)和金融行为监管局(FCA,financialconductauthority)共同取而代之,至此,英国金融市场金融行为监管主体机制走向“双峰模式”③(高玉茜,2018)。从金融行为监管组织架构改革角度来看,英国是较早认识并实践金融监管科技创新的国家之一,FCA战略投资顾问Christo-pherWoolard2016年在关于《英国金融科技:管理创新(UKFINTECH:Regulatingforinnovation)》的演讲中强调,组织结构的改革及后文将要介绍的监管沙箱的监管方法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而促进竞争,为促进行业有效、良性竞争就要求监管当局秉持鼓励适当破坏性创新的监管理念。同时,在该演讲上其还提出为实现鼓励并支持不会对消费者权益引发伤害的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创新、研发,FCA研发并推广“监管沙箱”这一重要监管制度。

2、监管沙箱的运作机制与其实现的创新监管沙箱(sandbox),是一种计算机术语,指的是一种虚拟技术,多用于计算机安全技术,是在受限的安全环境中运行应用程序,并通过限制授予应用程序的代码访问权限,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定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试验环境。沙箱中进行的测试,多是在真实的数据环境中进行的,但因为有预设的安全隔离措施,不会构成对受保护的真实系统和数据的修改造成安全影响。监管沙箱(RegulatorySandbox),由英国FCA首创,核心是将沙箱这种计算机运行技术运用到金融行为监管中来,指从事金融创新业务的机构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按照特定简化的审批程序,提交申请并取得有限授权(可以类比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准入凭证)后,允许该机构在适用范围内测试,FCA会对测试过程进行监控,并对情况进行评估,以判定是否给予正式的监管授权,在沙箱之外予以推广。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第一步,金融创新公司向FCA提交一份测试提案申请,包括问题的解决方案和标准;第二步,FCA审查提案,如符合标准,则分配一名案件官作为该项目联络人;第三步,申请企业与FCA达成统一测试方案;第四步,FCA允许企业项目进入监管沙箱开始模拟测试;第五步及第六步,测试和监控,经过周期监控得到允许的企业向FCA提供一份最终报告,FCA进行报告审查;最后,FCA给予最终监管授权,并将企业金融创新项目投入市场,在监管沙箱之外予以推广。总体来看,监管沙箱的机制在设置测试门槛时比较宽松,企业项目具备创新意义同时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即可申请。但在测试环节,利用信息技术进行程序监控,给予企业针对性建议及整改方案,在投入市场的门槛上又提供了保障,释放了金融服务行业创新弹性,同时保证了行业系统性风险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消费者权益得到了保障,在确定的环境下尽可能释放企业的创新能力,实现了事前监管的创新价值,这样的理念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三、英国金融行为监管机制启示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互联网新兴行业领域标准化监管的现行实验状况,从而挖掘、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标准化管理路径。我国人口密度大、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与发达国家地区存在极大不同,贫富差距大,居民整体金融素质水平欠佳,不适合完全照搬英国的监管沙箱制度。并且大部分行业学者认为监管沙箱制度适合短期金融行为监管,想要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国情,找到监管创新突破口还需从多方面做准备。

1、在监管主体上,适当释放行业自律组织的专业能力我国当前金融行业监管主体占据主导地位的为“一行两会”,此外还有行业自律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及下分的地方互联网金融协会。“十三五”规划纲要强调,中国将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主要由央行及银保会、证监会来实施,与此同时,行业自律组织扮演的监管及推动创新的角色往往是上传下达,值得思考的是针对行业行为监管是否可以强化协会会员制监管。

2、重塑创新监管理念,尝试试点先行测试我国疆域广阔,不同地区金融业态发展节奏不同,人口密度大,金融知识普及率较低,针对互联网金融问题高频爆发区、金融创新领先地区,可适当借鉴监管沙箱的技术进行试点创新监管。

3、提升行业监管人员的综合专业能力互联网行业标准化建设离不开人才技术的投入。消费者在享受金融服务时售后维权难以得到保障,一方面是因为在混业监管的形式下,各部门的监管精力较分散,监管意识较薄弱,另一方面是因为金融行业监管人员确实缺乏信息技术开发、管控能力。因此,加强专业的复合型监管人才团队培养是非常重要的。

4、重视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监管创新硬条件硬件设施需要成本,短期来看成本问题难以解决,技术基础设施难以立竿见影,而实际上“亡羊补牢”式监管使得监管工作边际成本无限扩大,只有完善健全的技术设施,才能让创新监管得到实现,才能尽可能规避后期的行为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搭载信息技术的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飞快,问题频发的业态也不仅仅限于目前已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区块链技术逐渐从单链走向多链,跨国跨地区金融业态日新月异。而只有提倡并实现以创新技术推动金融行为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手段,探索出推动创新发展,同时保证市场稳定、有效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标准化方案,才能最大限度降低行业监管成本。尤其在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的大背景下,研究有效的、科学的标准化监管机制,为后期经济提速、增速提供安全保障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1]朱勇:以标准化建设助力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实践与思考[J].清华金融评论,2018(7).

[2]高玉茜: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成立对我国金融行为监管的启示[J].金融智库,2018(6).

[3]贲圣林:互联网金融理论与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作者:毕扶摇 黄瑞 单位: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