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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性监管在中美两国的适用性实证分析1.模型构建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模型对美国和中国的金融稳定性进行分析。主成分分析法是设法将原来变量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相无关的几个综合变量,同时根据实际需要从中可以取出几个较少的综合变量尽可能多地反映原来变量的信息的统计方法叫做主成分分析或称主分量分析,也是数学上用来降维的一种方法。2.指标选取及变量介绍(1)指标选取为了考察我国的金融监管效果以及功能性监管是否适用于我国,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并未有显著的功能监管倾向,因此分别选取了中国和典型的功能监管国家—美国的金融稳定性指标作比较分析,考察美国功能监管的效果与我国的机构监管下的金融稳定性。考察金融稳定性的指标在经过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金融稳定性进行监控所使用的宏观审慎性指标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含义的了解后,采用了其中部分指标。(2)变量介绍GDP与GDP增长率分别反映了一国的经济总量规模和其增长规模;M2占GDP的比例表明的是广义的货币占GDP的比例,反映了投资方面是否存在危机;我国的美元汇率和美国的美元指数都反映了一国的货币币值在国际市场上是否稳定;CPI即消费者物价指数,是表明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总储备包含了的外汇储备与黄金储备,是对外偿付能力的重要体现;经常账户占GDP的比例反映了一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可以反映经济增长所依靠的方向。在时间段的选取方面,虽然1993年我国确立机构监管制但是美国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走向功能监管是在1999年,所以本文选取1999年至2012年共14年的以上7种指标的数据。在数据来源方面,我国各指标原始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所公布的数据,美国的数据分别来自美国经济分析局和美国劳工部网站的数据。3.主成分分析将标准化后的数据在Eviews中进行主成分分析,首先得出特征值和方差贡献率,结果如下:根据主成分分析的要求,特征值大于1的主成分为有效,则中国和美国分别提取两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进行下一步分析:下一步利用Eviews软件直接得出两个国家两个主成分的得分序列,再利用两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与累计方差贡献率为权重的表达式加上100后计算出金融稳定指数各指标的数值得到最终结果,为了直观观察,将得到的结果转化为图3:从折线图中可以很直观看出,美国的金融稳定性整体高于我国且波动性相较于我国更小,恢复得更快。
(二)实证结果从折线图中可以看出,中国和美国的金融稳定性在14年中都在上升,但是整体美国的金融稳定性高于我国,并且上升趋势更明显。我国的金融稳定性上升较为缓慢,并且在14年间有两次波动出现,相对于美国来说,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在10年间整体有所提升,但提升程度低于美国并且整体不如美国稳定。从图中的结果结合现实来看,美国在1999年正式废除《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转变之前的机构监管模式为功能监管模式后,金融稳定性在逐步提升,波峰出现在2008年,之后因为次贷危机,使金融稳定性产生波动。但在2009年美国政府宣布开始实行金融监管改革到2010年改革的法案正式公布,对美国的金融稳定性回升提供了帮助,在此之后,稳定性重新逐步回升。首先,在1993至1999这个区间内,虽然金融稳定性呈上升趋势但整体波动较大。从当时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领域内乱集资、乱拆借、乱提高利率的非常严重,并助推了宏观经济失衡和通货膨胀加剧。我国在1999年刚经历完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从2000年起,开始了实行了一系列的深化改革措施,我国金融稳定性开始走上坡路中间虽略有波动但是整体仍在上升,直到2008年次贷危机的爆发影响了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同美国相比首先我国金融稳定性整体不如美国并且在此情况下出现了降幅较大的波动,虽然次贷危机实际上对我国的影响并不是特别严重,但是各经济体日益紧密的关系这种受到外部冲击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若是不引起重视,我国的金融稳定性必定会受到较大影响。因此我国还是需要对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变,以确保外部受到冲击时,金融稳定性不会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我国功能性监管适用性的结论从实证分析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机构监管模式是从确立起到目前为止是有效的,在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体制下能够大体保证金融稳定。但是仍可以看到我国的金融稳定性指标在特定的时期会有波动,虽然在短时间内能有所恢复,但这依然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影响。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有改善空间。而在混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下,功能监管是我国在现有的机构监管体制上进行补充的一个较好的选择。首先,我国确实需要将功能监管引入现有的监管模式。从我国的金融业经营趋势来看,金融创新极度活跃,相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近几年快速发展的金融控股集团、理财产品、金融衍生品等,使得金融机构的边界划分变得模糊,给实际监管措施的实施增加了难度。机构监管模式在模糊的边界面前并不能发挥作用,还有可能导致监管机构间的相互推诿,最终造成监管真空,引发金融风险。其次,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引入功能监管思想国家的监管体制。功能监管有其最理想的模式即CME框架,但是世界上并没有任何国家做到了完全的功能监管,多数国家都是在原有的监管模式上引入金融功能观与功能监管的思想对现有的监管模式进行补充。并且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强调的监管重点并不相同但监管理念本身并不是冲突的。因此,我国也可以在现有的机构监管模式中引入功能监管的思想,对监管模式作出调整,更好地维护金融发展。
(二)我国功能性监管发展的对策首先,明确牵头监管的机构。在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上,可以强化人民银行监管地位,并保留原有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的机构设置作为这个统一监管机构的下属部门,来对其监管工作进行辅助。金融监管权力的集中可以适应功能监管体制的要求,能为我国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转变提供有力的保障。其次,建立好协调机制。第一,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所以明确人民银行牵头监管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各监管机构要共同识别风险,相互配合实施跨产品、跨机构、的监管,这样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是监管重复。同时,各机构间应采取共享机制,避免因信息不畅而造成的监管失误。第二,加强对金融产品与业务的协调监管。功能相近的金融产品与业务在机构监管体制下很可能有不同监管标准,这对市场竞争来说并不公平,应当基于功能监管的原则进行更为协调一致的监管。第三,协调监管金融衍生产品。同金融产品与业务一样,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也要制定统一的业务标准和规范,在必要时还应该对市场参与机构提出与安全和稳健运营有关的补充监管要求。最后,组建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自律管理。就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协调而言,行业自律的进行应该发挥其优势,利用工作方式上的灵活性和迅速性积极进行机构间与市场间的协调,使金融经营与业务和金融市场得到发展。同时,自律组织应该发挥他的优势积极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联络信息,提高双方的监管效率。它相当于金融产品与业务和监管机构间的纽带,能够促使金融市场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作者:彭炜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