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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美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上采取比较宽松的政策,主要是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或者是明确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对消费者的保护以及信息披露等措施实施适度的监管。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注册登记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P2P和众筹发行的收益权凭证视为“证券”,并将其列入监管范围,要求其在SEC进行严格完整的注册登记,同时就平台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潜在风险以及财务状况等提交报告。此外,P2P平台还需将每天的贷款列表提交给SEC,即平台须持续说明出售的收益权凭证和贷款的具体细节及相关风险,以保障投资者能在SEC的数据系统和网站查到这些数据。除了在SEC登记之外,P2P网络借贷公司还需要在选定的州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登记,以得到向该州居民发售收益权凭证的许可。(2)多个监管主体美国没有单独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而是由金融监管机关根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开展监管,重点是规范信息披露、业务风险提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为。以美国的网上银行为例,其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网上银行的监管机构主要是美国货币监理署(OCC)、美联储(FED)、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GNMA)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其中OCC和FED是主要监管机构,OTS则主要负责对网上公众储蓄进行审核认定,如美国第一家纯网上银行第一安全网上银行(SFNB)的营业执照就是由OTS颁发的。除此之外,网上银行业务在美国还受到诸如清算协会、行业自律性组织等的管理。不过,这些管理只是针对其会员,而且需要会员同意,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技术、标准等,根本目的是为金融创新创造条件。(3)联邦和州的法律监管目前,美国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在监管以及推动互联网金融公司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较好地控制了与消费信贷、电子商务有关的风险。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该法案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金融系统中的不公平待遇和欺诈行为的损害。在州层面也有相应的监管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要求信贷提供者披露信贷条款,禁止歧视、不公平及欺骗性条款,要求互联网金融公司保护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安全等。以网上银行为例,要同时受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约束。在联邦一级,美联储针对网上银行的发展修改了联邦储备规则,规则规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电子网络手段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并认可了电子表格的法律效应。在州这一层级,涉及网上银行的主要法规是《统一商业法典》(UCC),各州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该法典,总的来说执行情况差异不大。
2.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1)注重行业自律2011年8月,3家占英国P2P借贷市场份额92%的公司(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成立了全球首个P2P行业自律协会,即英国P2P金融协会。作为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英国P2P金融协会制定了行业准则规范业务模式和内控机制,并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P2P金融协会成员应满足的九条基本原则,即至少有一位董事;至少有10万英镑以上的资本金;客户资金与自有资本金隔离制度;完备的公司章程以及规范的平台操作与管理体系;公平、清晰的客户沟通和市场营销渠道;安全、可靠的IT系统;公平的客户投诉机制;应急机制以及恰当的信用评估和欺诈防范机制。2012年,12家英国众筹公司成立了众筹协会,并推出了相关行为准则,通过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等措施,保护出资人权益,促进市场良性发展。英国自律组织对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实行宽松的监管政策为鼓励金融创新,英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以行业自律为主、监管为辅的方针,没有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或出台专门的法律,而是实行建立在行业自律基础之上的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政策,仅对投资者保护进行顶层设计,让行业自律组织发挥更大的作用,以平衡效率与安全的问题。(3)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扶持政策2012年,英国商业创新技能部《增加企业融资来源》报告,提出要大力推动P2P等互联网金融创新,增加企业融资来源,并将其列入财政部“企业金融伙伴计划”。2013年,英国财政部选择通过P2P平台向英国中小企业发放了2000万英镑贷款。
3.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共同特点(1)机构监管较为宽松,注重强化法律的监督管理作用总体来看,在机构监管上,美、英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宽松审慎的政策,既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也没有指定机构进行专门的监督管理,而是利用现有的监管框架,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监管。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也没有准入的门槛和特许的限制,完全采取开放的态度。与宽松的机构监管政策相反,两国法律层面的监管比较完善。美、英都是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特别注重利用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一系列相关法律,加强对出资人和投资人的权益保护。(2)注重行业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在强化法律规范的同时,发挥广泛而强大的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职能,是美、英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显著特点。与中国的行业协会职能不同,美、英两国的行业协会不仅是同业交流和沟通的平台,而且在监督管理协会成员、制定行业业务规范、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3)鼓励金融创新,对互联网金融采取支持或扶持政策世界上第一家P2P借贷公司诞生于英国,第一家众筹公司诞生于美国,究其原因,除了两国科技实力较为强大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两国都拥有适合创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美、英对金融创新都采取鼓励和宽容的政策,对金融创新没有政策法规等条条框框的限制,只要现有的法律体系没有禁止,金融创新就不会受到监管机构的干预,并受法律的保护。
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启示
1.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寻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的平衡点无论是P2P借贷还是网络理财,其功能无外乎资金融通或交易中介等,并未超出现有金融体系的范畴,其创新点主要是交易渠道或者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并不是对传统金融体系的革命性变革,而是传统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发展。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莫顿(RobertC.Merton)所说:“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为稳定。因此,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我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心,而是应该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对待金融创新。”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应该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允许和鼓励互联网金融不断探索尝试新型的业务和模式,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和不产生较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其自由发展,重点是通过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对相关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当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规范P2P借贷和众筹融资业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事实上,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和功能,或者可以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因此互联网金融也应该处于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之内,其业务活动也应该遵守相应的金融法律法规要求。目前相关部门需要在明确对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监管边界的基础上,通过修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以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而对于众筹融资来说,其业务跨越多个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有可能违反《证券法》关于“非法发行证券”的规定,也可能触及《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应修改《证券法》中关于“非法发行证券”和《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和200人”等规定,为众筹融资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与美、英两国相比,我国缺少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强制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发达经济体普遍通过修改法律强化了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开放、分散、便捷的优势也正是其最大的风险因素,因此更应该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要求。今年新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将金融领域消费者列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缺乏详细的法律条文和具体的相关规定,未来应通过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者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尽快建立我国统一、共享、开放的社会信用体系美、英的行业协会之所以能够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发挥较大的作用,根本原因就是两国都具有成熟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构筑了一个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这使互联网金融公司失信的成本较高,为相关协会发挥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自律作用提供了基础保障。反观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除了在金融领域建立了征信信用体系外,其他领域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加快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对全社会开放。
4.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我国的行业协会组织与美、英等国行业协会职能的差别主要在于自律管理职能相对弱化,这与我国的社会传统及社会信用环境缺失密切相关。要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除了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外,还要加强对行业组织自身的建设,通过制定行业规范、自律公约,以及同业交流等形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能。目前我国已经建立P2P小额贷款协会,并正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这些协会的陆续建立,必将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到规范和促进的作用。
5.采取适当的扶持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发挥自身的业务优势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壮大都有一个过程,有时候还需要借助外力的推动。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宽松的政策环境,同时也需要适当的政策扶持。美、英两国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相关产业之所以走在世界的前列,与其采取扶持政策是分不开的。对于我国而言,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幼儿时期,政府相关部门应该通过采取减税等方式支持P2P借贷和众筹融资的发展,并通过间接的财政补贴等方式引导P2P借贷投向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或一部分低收入个人,满足一部分人传统银行不愿意或不能满足的高风险或高成本金融需求,与传统的金融业形成优势互补,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普惠制金融体系。
作者:高岩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