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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服务金融监管已经初具端倪
(1)服务金融监管的部门陆续设立。2009年11月10日,由上海市金融法制研究会与上海市浦东检察院共同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最早把金融检察概念从理论范畴转入到具体实践。近年来,一批专门办理金融案件的机构在部分省(市)检察系统相继设立,在组织架构上体现为金融检察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和金融犯罪公诉科(处)等履行专业化办案职能的部门,一些原有科(处)室将金融检察工作纳入其中,比如民商事行政检察处对金融领域的民商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等。
(2)服务金融监管框架初步搭建。较为常见的检察机关服务金融监管的框架主要有:一是建设银检联动平台。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定期联系、互通情况,实现有效对接,为金融机构防范违法犯罪提供警示和信息。二是细化办案职能。针对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领域的金融犯罪,设置专门办案组,由专人负责办理,提高办案的专业化水平。三是提供决策参考。发现和总结金融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防控措施和对策,为金融监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3)服务金融监管工作稳步推进。检察机关积极寻找检察工作服务金融监管的切入点,多地检察机关与“一行三会”以及地方金融办、金融服务局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在信息通报和配合监管等方面形成了长态化协作机制,信息共享和沟通渠道顺畅,对相关部门做好金融风险防控起到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服务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增强。
2、存在的不足和难点剖析
(1)工作机制尚待规范。当前,检察机关开展金融检察工作仍处探索阶段,不同区域之间的金融检察业务发展很不平衡,部分金融活动较为发达的地区,建立了金融检察部门,配备了专职人员,一些欠发达地区则没有单独划分出金融检察部门。从工作机制上看,金融检察工作尚未在整体上形成一套自上而下的、系统的金融犯罪侦查机制,在制度建设、职能分配和管辖权划分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2)介入时机难以把握。进入新世纪以来,金融犯罪案件呈现出涉案金额大、案情辐射面广、作案隐蔽性强、手段复杂多变等特点,对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的时机选择与效果考量,则提出了更新和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服务金融监管,应与监管部门积极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但是,如果介入过早则有可能削弱金融监管部门自身的规制效果,如果介入过迟,则又难以有效发挥司法服务与保障功能。
(3)监管尺度有待商榷。从近年来查处的金融案件看,由金融监管部门主动发现并进行查处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很少。从某种意义上也暴露出监管层面的监督乏力及内控薄弱。同时,部分金融机构也存在着风险管控不到位、制度执行不严肃、人员素质不适应等问题。而检察机关在介入过程中,如何才能实现罪罚相当,并且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则需要在具体尺度的把握上作出全面、审慎的考量。综上所述,检察机关介入金融监管因工作机制受限、介入时机选择和总体效果欠佳,以及金融监管层面存在的一些固有问题,不同程度的给介入和服务工作带来了困难。如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金融创新不断推出,而新型金融犯罪也在不断出现,无疑增加了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度。
二、对策与思考
1、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协助在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配合协助十分必要,不仅可以形成行政监管和刑事执法的无缝衔接,更可以在金融和刑事两个专业领域产生互补效应。目前,有些地方已经在检察、公安、监察以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必要适时延伸和纳入金融监管部门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强化金融犯罪立案监督力度。要扩展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全面防范金融犯罪行为。金融具有公众性,且金融市场中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持有和管理的大部分资金都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社会公众财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还可以经常为金融机构进行反贪工作指导,帮助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可以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方面的培训,甚至抽调人员参与专项案件的调查,以提高各方防范金融犯罪的能力。此外,还应考虑共同建立金融犯罪人员黑名单,提高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加强自身建设,拓宽监管通道,着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当前,我国金融机构面临着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客户需求变化,以及市场开放下的激烈竞争等金融环境的剧变,而由于管理理念、内控流程、责任追究等机制的不完善,诸多金融机构在流程管理和风险管控方面存有漏洞和风险隐患。作为检察机关,要在严厉打击金融市场违法犯罪的同时,积极服务,主动应对,做到协作配合而不包揽,介入到位而不越位,有效引导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要延伸工作职能,提高预警能力。面对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和一度猖獗的金融犯罪,检察机关应延伸法律监督职能,担负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责。一方面,通过延伸审查办案职能,组成专案组,加大金融民事维权力度与行政督察力度;另一方面,通过延伸预防金融犯罪职能,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提高金融犯罪预警能力、突破能力,在金融机构、企业、司法三方之间,形成一个结构严密、反应迅速的防范体系,将事前的风险分析、事中的协调控制、事后的联手打击,以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犯罪分子和犯罪行为无处藏身。
3、搭建科研成果信息平台,如通过校企合作网站信息、科技成果推介会洽谈、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浙江商职院注重发挥浙江省商业经济研究所、浙江省商业经济学会、浙江省商业教育研究会平台,充分利用浙江商业职业教育集团的合作机制,整合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多方资源,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模式。
作者:朱建荣单位:江苏省农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