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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欧债危机对金融监管的启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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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欧债危机对金融监管的启发

一、欧债危机暴露出的监管问题

第一,缺乏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传统的金融监管往往只重视从定量方面实施微观监管,通过设计大量的复杂模型或者指标体系框架,从数据上对单个金融机构的运转情况进行判断和分析,若被监管的单个金融机构运转正常,则认为整个金融系统是安全的。但是从这次危机可以看出,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并不能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今后主要的监管方向。基于此种认识,欧盟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B),其董事会由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以及欧盟委员会的一名委员组成,还包括没有投票权的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以及各国监管当局的代表。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欧盟层面上的宏观审慎监管,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第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认识不足。

目前,对欧债危机爆发及升级的内在原因尚未得到全面、统一且精准的阐释,但信用评级对欧债危机进程的影响是业界公认的。回顾欧债危机全程,2009年12月8日,惠誉将希腊信用评级由“A-”降至“BBB+”,前景展望为负面;12月16日,标准普尔将希腊的长期主权信用评级从“A-”降为“BBB+”;12月22日,穆迪将希腊短期主权信用级别由A1下调至A2级。三大机构评级下调的举动将希腊债务问题彻底暴露出来,并引发金融市场的巨大动荡。此后,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等欧元区国家也先后遭降级。2010年4月,标准普尔将希腊的主权债务评级从“BBB+”降为“BB+”,沦为“垃圾级”,再次引发市场恐慌。因此,有的评级业内人士认为欧债危机的实质是评级机构的错误评级;有的报道认为评级机构推波助澜、火上浇油、恶意搅局,是危机加剧的帮凶。

第三,金融监管明显落后于金融创新。

从美、英、日等国家的金融实践情况来看,金融监管框架的设计和运行机制往往落后于金融创新。金融创新给企业和银行带来丰厚的利润,市场对于创新的需求非常旺盛,导致近年来金融市场一直呈现创新频率高、创新速度快的格局。特别是金融机构综合化、集团化经营后,金融集团之间产品交叉出售,使得风险传递范围更广、速度更快。与此相反,由于目前金融创新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两者掌握信息存在极度的不对称性,造成了监管部门往往是在产品创新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之后,才开始研究监管思路、监管方式等问题。这种“先破后补”的监管模式无法化解市场运行中的潜在风险,从而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缺位、监管空白、监管冲突,无法有效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弹性,影响了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也不利于危机的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

第四,监管及救助缺乏制度性,随意性较大。

欧元区国家由于经济、政治、文化传统巨大的差异性,造成了区内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各国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对银行监管的严格性、对产品创新的容忍度差别均比较大,造成欧元区内不同国家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一定的随意性。FrankBohn(2011)指出,欧债危机是由欧元区内国家,尤其是法国和德国之间领导人风格的政治文化差异引起的,对希腊的援助态度也是由个人的领导风格决定的,领导人风格和政治文化差异将加剧一国政府的债务危机。

二、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通过对欧债危机的回顾与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议从宏观系统、中观市场和微观机构三方面着手,提高监管意识,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手段,保持经济平稳发展。

(一)宏观系统层面

从制度上,要建立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和经济周期挂钩的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逆周期调节,弱化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效应。要尽快理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保证监管信息的真实和畅通。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四个部门各司其职,按条线管理各自相关的金融领域。但从此次欧债危机可以看出,由于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产品特别是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往往既涉及商业银行传统经营范围又涉及证券、期货、保险等多个金融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监管容易造成重复监管或监管空白。从具体操作上,短期来看,可以考虑赋予人民银行监管协调人的地位,在人民银行内设置特定机构专职负责“一行三会”定期的协调沟通与信息交流,对潜在问题进行分析与预警,以达到防范系统性风险、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长期而言,需要分步骤、有计划地逐步从分业监管体制向混业监管体制转变。对于我国金融监管而言,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要重视、规范并约束地方政府债务。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数据显示,如果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包括在内,截至2013年5月末,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估计已增加到GDP的近50%,而2012年仅为GDP的10%左右,地方债务扩张严重;另据审计署资料显示,近年我国地方性债务陆续到期,其中2012年、2013年到期的额度分别约为1.8万亿元和1.2万亿元,合计占2010年底债务余额的28%左右,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成为金融业主要风险来源之一。考虑到地方政府收入来源及融资渠道有限,必须严格监控地方债务规模及其变化动向,从源头上理顺和清晰界定投融资平台与政府的关系,重点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风险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信贷风险和财政担保风险,逐步降低地方政府债务率,防范系统性债务风险。

(二)中观市场层面

目的是强化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寻求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平衡点。金融基础设施是支持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包括市场交易体系、支付结算体系以及保障体系等方面。金融基础设施越发达,金融市场承受外部冲击的能力越强。最近十年,以支付结算为代表的金融基础设施“硬”环境发展较快,亟需加强“软”环境建设。具体而言,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规则,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等,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良好环境和安全保障。在此次欧债危机中,反映出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要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引导。主权信用评级不仅反映出一国政府作为债务人履行偿债责任的信用意愿与信用能力,同时还具有明显的溢出效应和传染性,对市场影响很大。应该加强对评级机构的审核,督促其加强评级的透明度,提升评级的准确性、预判性和有效性,维持市场的稳定。此外,要把握好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双刃剑”,一方面,金融创新推动了我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没有利益制衡和有效监督的金融创新也会破坏市场自身环境,带来并放大风险,对金融体系造成破坏,同时通过资金链传导作用,给实体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作用。因此在积极推进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注重金融监管。一是要把握金融创新的速度,创新应该与我国金融业发展阶段、与投资者成熟程度、与市场接受能力相匹配,防止过度创新;二是要强化监管的风险意识,提高监管的前瞻性,对创新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早预警;三是要改进监管方法,建立并完善金融监督体系,提高并维护第三方监督机构在金融业发展中的独立地位,提高金融市场监管效率。

(三)微观机构层面

目的是提升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性,保持并强化金融体系稳定的微观基础。从监管对象上,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加强对金融集团特别是大型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从监管方法上,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和经验,建立科学、客观且适宜监测和操作的金融集团系统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对金融集团设定严格的资本、流动性、杠杆率、偿付能力等审慎性要求,着重关注金融集团的信用评级变化、衍生产品交易情况、清算体系稳定性等方面的情况。

作者:胡静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