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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合组织框架下的区域性多边国际协定。近年来,上合组织框架下的经济合作在稳步推进,金融合作的形式也在逐步完善,金融监管合作就是其中之一。尽管目前上合组织尚未缔结任何形式的专门金融监管合作协定,但是在有关文件中提出了金融监管合作的意向,这为上合组织将来建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奠定了基础。《上海合作组织经济合作纲要》第一条第七款第六段“发展本地区各国银行间合作和金融信贷关系”的规定是上合组织将来制定金融监管合作协定的依据。
国际组织的相关文件。多年来世界各地发生的金融危机和金融业安全问题促使一些旨在协调各国金融监管共识、为各国金融监管提供一套可供参考的原则、方法、建议和规则的国际组织的成立,这些组织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督委员会和国际保险监督委员会。上述国际组织提出的包括跨境监管在内的有效监管原则被世界各国纳入到有关国内法中。中国和中亚国家作为上述组织的成员也接受并在国内有关法律中纳入了巴塞尔委员会和上述组织的一些建议、原则、方法和规则,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便是其中之一。接受和适用相关国际组织的文件不但使中国与中亚五国的金融法在某些方面实现了接近和协调,而且为彼此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济和金融基础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现实基础在于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跨国化和国际化。自中亚五国独立以来,中国与中亚五国的金融联系随着经贸活动的加强有所发展,这主要表现在:
1.金融市场直接联系的建立。金融市场跨国化和国际化的表现形式为各国金融市场直接联系的建立。目前,中国与中亚国家的金融市场直接联系以金融机构之间建立的直接业务合作和共同加入某个国际支付或者清算体系为主。中国与中亚国家建立业务关系的金融机构以银行业机构为主,包括政策性银行间的合作、具体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和边境地区的银行之间与贸易有关的结算。政策性银行之间的合作为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的业务合作。2004年7月26日,国家开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开发银行全面合作协议在北京签署。根据协议,双方将在项目融资、银团贷款方面开展合作,根据需要考虑向对方提供长期信贷额度支持,在投资项目、出口业务的融资以及项目评估方面共享信息,优先考虑对方推荐的项目,在内部管理方面交流经验,提供人员培训等等。
根据2005年签署的《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银行结算协议》的规定,中哈两国的商业银行可以办理与边境地区贸易有关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以及中国货币(人民币)和哈萨克斯坦货币(坚戈)的结算业务。同年签署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人民储蓄银行股份公司之间关于银行间合作的协议书》确立了中国银行与哈萨克斯坦人民储蓄银行的银行间业务合作的原则和合作的领域。2012年6月18日,在哈萨克斯坦BTA银行总部,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股份公司与BTA银行成功举行“中哈双币通”清算系统合作签约仪式。“中哈双币通”清算系统是中国工商银行(阿拉木图)股份公司利用自身地处哈萨克斯坦、联接中国的区位优势和依托中国工商银行全球统一的综合业务处理系统的网络优势自主研发的一套专为中哈两国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提供服务的新的清算系统,它整合了人民币清算和当地货币坚戈清算,既可以通过FOVA、SWIFT及CNAPS系统连接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和其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又可以通过哈萨克斯坦当地的坚戈清算系统(КЦМР)与哈萨克斯坦各家商业银行进行坚戈资金清算。通过这一平台,为中哈两国客商提供了人民币及坚戈资金清算的服务。
2.金融业的国际化。中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不断走向开放和自由化,外国投资中国金融业和中国金融业“走出去”是近年来中国金融业发展的轨迹。中亚五国自独立以来金融业也不断开放和自由化,尽管开放程度和自由化水平有差异,但中亚五国都在法律和实际上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外国投资其金融业扫除了障碍。金融业的逐步开放和自由化为中国和中亚五国金融业的国际化创造了条件。金融业国际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为跨境经营,包括跨境设立经营机构和跨境开展业务。中国金融业机构在中亚国家设立金融机构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中亚国家独立之初,目前还只有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了机构。而中亚国家中也只有哈萨克斯坦人民储蓄银行股份公司在中国北京设立了代表处。
在跨境业务经营方面,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是在中亚国家直接开展贷款融资业务的中国金融业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中哈两国银行使用两国的国家货币办理边境地区贸易结算业务。除此之外,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在2005年10月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银联体框架下开展向区域内国家各类经济项目直接提供贷款的业务,其贷款项目涉及能源、基础设施、交通、通信、农业和贸易等领域,其中既有中俄石油合作、中亚天然气管线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也有涉及中小企业、农业专项贷款、境外人民币贷款等民生项目和创新项目。
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在中亚国家开展向各类经济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中国与中亚五国之间金融市场的直接联系和金融业经营的跨国化使某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处于不同国家的管辖之下,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业跨境监管合作应运而生。
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的实施机制
根据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中国与中亚国家中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金融监管合作的实施机制包括监管之间的合作机制和专门协商机制以及其他形式的补充机制。
(一)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
金融监管机构是中国与中亚国家中的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协定的签订主体,也是这些协定实施的机构。根据中国与上述有关国家签订的金融监管合作协定,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包括信息交换、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方面的合作。
(二)专门机构的协商机制
截至目前,只有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建立了包括金融监管合作在内的专门金融合作机制,即中哈金融合作分委会。中哈金融合作分委会是根据2004年5月1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哈合作委员会的协定》设立的,是中哈政府副总理级合作机制下的定期会晤安排,其主要目的是协调和促进两国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法制建设和信息、经验交流,推动两国经济和金融关系全面发展。分委会轮流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举行,每年一次,共举行了七次会议,主要有两国的中央银行、外交部门、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代表参加,讨论的议题包括上一次会议的落实情况、银行业合作、金融监管合作和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等。
2011年7月在哈萨克斯坦首都阿斯塔纳举行了中哈金融合作分委会第七次会议,双方互相通报并充分肯定了分委会第六次会议成果的落实情况,特别强调了6月主席在访问哈萨克斯坦期间双边签署的本币互换协议对促进中哈贸易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经过深入讨论并同意进一步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双边本币互换安排,推动本币结算;继续加强两国支付系统、银联卡、出口信用保险、贸易和项目融资等方面的合作;促进两国征信部门、邮政部门间的交流;推动在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的金融合作。另外,会议还深入交流了两国当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中哈金融合作分委会“在加强两国金融领域的经验交流,推动全方位的金融务实合作,以及在促进两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其他形式的补充机制
随着金融活动的国际化,各种形式的金融行政违法和金融犯罪都是威胁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安全的一大因素。打击跨国和国际金融违法离不开国家间的执法和司法合作。中国与中亚国家签订的司法合作条约和引渡条约是打击区域内跨国和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法依据,是中国与中亚国家开展金融监管合作的补充机制。截至目前,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分别签订了《民事和刑事司法合作协定》(只适用于中国和中亚国家办理跨国金融民事纠纷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合作)和《引渡条约》(是中国与中亚国家相互引渡金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依据之一)。
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的前景
通过考察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的基础和实施机制,可以对中国与中亚五国金融监管合作的前景做如下预测:
(一)中国与中亚国家的金融监管合作将扩展到区域内的所有国家
2008年下半年发端于美国并波及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危机促使各国加快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步伐。在这之后,中国和中亚国家都进一步完善了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内的金融监管机制,与其他国家缔结金融监管合作的国际协定便是这方面的体现。在此情况下,中国与中亚五国全面建立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将为期不远。
(二)上合组织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
的最终确立取决于该组织的长期经贸合作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合组织《开展区域经济合作和启动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和《多边经贸合作纲要》,提出“三步走”的发展思路推进合作,并明确了近、中、远期目标。其中,逐步实现区域内货物、资本、服务和技术自由流动是上合组织经贸合作的长期目标,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业的一体化和区域化。上合组织区域内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业的一体化和区域化是该组织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前提条件。如果上合组织的“区域内货物、资本、服务、技术自由流动目标”能够如期实现,那么,该组织框架下的金融监管合作机制也将呼之欲出。
作者:张文中孙钰单位:新疆财经大学中亚经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