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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欧盟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建设———成立欧盟金融监管系统
建立欧盟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SystemofFinanceSupervisors,简称ESFS),强化欧盟微观金融合作与协调,通过更有力、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层次:指导委员会、三家欧盟监管局以及成员国监管当局。过去的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欧盟保险与养老金委员会分别改组为欧洲银行监管局(EBA)、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ESMA)、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作为欧盟金融监管系统的三个直属部门,并使三者在统一框架内进行有效合作,称为欧盟监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简称ESAs)。ESAs是拥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ESFS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各成员国内部,监管局基于其国内法规享有最大程度的法人资格,其可取得或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并可成为法律程序的一方当事人。
欧盟金融监管系统并不取代过去以母国监管为主的成员国监管,日常监管仍然由成员国负主要责任,新成立的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建立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操作,按照共同性条约的有关规定发展约束性技术标准;确保欧盟共同的监管文化和一致性监管操作,防止监管套利;与ESRB紧密合作,为其行使早期风险预警职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指导主管机构的同行审查,以加强监管结果的一致性;监测和评估市场发展状况。与危机前相比,新改组成立的机构职责更为广泛,大大拓展了其前身在危机管理中的作用。与此同时,新机构不仅仅是咨询性机构,更是欧盟的职能机构,从过去的欧盟外围机构,上升为欧盟的核心机构,并可以对成员国有约束力的政策及文件。
加强其他技术性、辅导性金融监管机构的建设
1.欧洲金融稳定机制(The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欧洲金融稳定机制是欧元区国家于2010年5月9日成立的一个组织,隶属欧盟经济与金融理事会。它由欧元区各国的高级金融代表组成,欧盟委员会和欧洲中央银行可以派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该机构活动。其职责是救助处于经济困境中的欧元区国家,以促进欧元区乃至整个欧盟的金融稳定。
2.银行问题专家小组(GroupofExpertsinBankingIssues,GEBI)该小组于2009年成立,目的是给欧盟委员会提供银行制度和银行政策方面的建议,并针对欧盟银行政策和银行立法的影响,为欧盟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信息和分析。该组织的政策活动涉及银行业的各个层面,其政策主要针对于完善银行的监管制度。
3.破产法专家小组(InsolvencyLawGroupofExperts,ILEG)该组织于2010年成立,主要负责欧盟危机管理制度框架建设。具体包括:针对欧盟成员国危机管理及欧盟各国在危机管理方面的协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欧盟出台正式的跨国银行(集团)危机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监管者的早期介入、银行重组、银行破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关于立法规则的修订
1.加强银行业监管力度,修改银行资本金要求指令
欧盟于2009年通过修订的银行《资本金要求指令》旨在严格银行资本金要求的规则和制度,以改善银行在金融危机时所显现的资本金不足和缺失状况。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加强跨境银行集团的监管;(2)规范证券化操作(Securitizationpractices)框架;(3)协调银行一级资本金和配备工具的分类,发挥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作用,确保各监管当局操作中的统一性;(4)制订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特别是设立流动资本公积金,进行流动性测试(liq-uiditystresstests)以及制订应急计划。
2.加强信用评级公司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欧盟制定了新的信用评级机构条例,针对评级公司营业范围、治理结构、评级方法、信息透明度等方面采取比国际证券业协会(IOSCO)更为严格的监管,用以保证欧盟范围内以监管目的而使用的信用评级的质量以及欧盟内部市场的平稳运行。具体措施包括避免或减少评级过程中的利益冲突;通过附加信用评级机构的披露义务来加强透明度;建立内部机制审查评级质量;披露评级的模型、方法和基本假设等等。
3.修改《存款保险计划指令》
欧盟于1994年制定了《存款保险计划指令》,自2005年以来,一直酝酿对该指令的修改。金融危机的发生加快了修改的步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存款保险计划的修正提案2009年3月通过。并作出提高最低存款保障金额标准、缩减支付时限、扩大储蓄金额补偿程度等相关规定。该指令的修改在法国、德国等欧盟成员国中得到了有力的贯彻,并有效维护了投资者的利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与启示
(一)完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并注重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如何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是国际组织讨论和关注的核心问题。未来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会继续突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检测和评估整个经济和金融体系宏观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对金融稳定具有关键性和决定性的风险。与此同时,继续强化微观审慎监管,弥补监管漏洞。欧盟金融监管系统赋予了欧盟监管局法人地位,并授权其制定一整套趋同规则和一致性监管方式以及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指标,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以确保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微观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微观监管力度的强化。
另外,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将是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欧盟也将更加关注二者之间的配合和互补。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与欧盟金融监管系统需要密切合作,这在系统性风险的信息收集和风险预警信息的方面尤为重要。微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监管局和各成员国央行以及成员国本身,必须配合宏观监管层面的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信息收集工作,向后者提供满足其系统监测目标所需的信息。
(二)研究制定金融监管的逆周期政策
首先,推进银行资本监管的逆周期改革。具体做法包括: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通过在经济繁荣时期较高的资本缓冲以保证在经济萧条或者存在危机形势下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具有前瞻性的压力测试,以消除各种依赖部分数据进行的测量方法所存在的滞后性;依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进一步加强资本和流动性监管,在注重资本质量的同时提高资本质量,扩大资本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建立流动性风险量化监管标准,加强单家银行以及银行体系维护流动性的能力。其次,推动贷款拨备计提制度的逆周期改革。
将提高拨备的要求纳入监管框架、财务报告以及企业风险管理和激励机制中,鼓励按照信贷周期实行贷款计提。未来的贷款拨备逆周期改革将在巴塞尔监管委员会与会计制度机构协调统一、确立有关贷款拨备的标准、预期损失的确定以及动态贷款拨备的方法选择等方面予以突破。最后,实施估值与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在危机爆发前,投资银行持有高杠杆性的表外资产,结构性衍生品的杠杆作用形成了资产负债的期限错配并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积累,而且广泛采取的市场敏感定价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杠杆的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通过引入杠杆率指标、减少对传统风险定价模型的依赖以及修改当前会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等方式推进估值和杠杆率的逆周期改革。
(三)进一步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
欧洲中央银行在整个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具有特殊地位。欧盟最为重要的15国中只有卢森堡和丹麦的央行不参与银行监管,其余央行要么本身就是监管者,要么比较深地介入银行监管事务。因此,在当前形势下中央银行将在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推动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协调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加强对跨国金融机构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管,从制度上遏制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
首先,欧盟经济一体化趋势对欧盟金融监管框架提出更高的要求,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和监管一体化的滞后使得危机在欧盟国家迅速蔓延。分散化的监管主权不利于巩固欧元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因此,为维护世界对欧元的信心,欧盟成员国需要克服自身利益冲突,推动欧盟监管一体化的改革进程。
另外,在欧元区范围不断扩大和欧元区实施单一货币政策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的现状必然会影响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换和行动协调,难以及时对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作出预警,并容易在国际危机发生时出现各扫门前雪的情况,从而让金融市场投机者有机可乘,加剧金融危机的蔓延。
最后,金融危机后欧盟开始加强对大型金融集团尤其是银行业的监管力度。而欧盟银行业的国际化趋势正在加快,银行欧洲化进程远超过其在海外的扩张速度,泛欧银行已成事实。与此同时,跨境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日益扩张,金融产品创新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使风险在各国间的传导效应增强、范围扩大。而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有利于改善跨境风险管理仍处于分割状态的现状,并降低监管成本。信息传递、速度和有效性在危机处理方面至关重要,集中决策是危机处理的有效方式。因此,金融危机的爆发在很大程度上会加速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进程。
(五)欧盟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金融系统在金融危机中所受到的冲击远不及欧盟国家,但是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部分改革措施依然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并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诸多启示。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启示就是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并进一步发挥作为我国央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金融危机暴露了微观金融审慎监管的不足,欧盟各国均对金融系统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传导机制给予了更多的重视,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成为主要的监管改革方向,欧央行和欧盟各成员国央行的作用均在监管改革中得到强化。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负责进行金融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机构,也应该进一步明确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定位,并在宏观审慎监管中承担更为重要的职责。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审慎监管权限分别赋予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因此,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可以考虑适度扩大人民银行的作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拥有金融监管的人才、经验、信息和技术手段等方面的优势,与欧盟中的德国央行较为相似,因此德国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参考,即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专业监管机构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职能框架。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中的职责,比如监控金融风险、发出风险预警、制定宏观审慎监管规则等,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应着眼于整个金融领域,防范整个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包括跨市场、跨行业的风险,从而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中的主导地位。
另外,建立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也至关重要。虽然我国目前依然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但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集团的业务已经相互渗透,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现象同时存在,这就要求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中央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实现宏观和微观层面的金融数据整合,甚至可以在条件成熟下成立有明确法律权限和实体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促进金融部门的相互协调和信息资源共享。
最后,加强国际间的监管合作。跨境金融风险是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不同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程度不同、监管法律与管理理念存在差异等因素增加了跨境金融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我国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协调,推动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技术合作,在制定金融监管法规时,努力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与此同时,及时关注全球金融市场风险状况,加大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控力度。
作者:李文浩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