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解析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很年轻,波动大,中小投资者偏多,引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在稳定市场、动员社会金融资源方面起到重要作用。证券投资基金以其专业化管理、长期投资的眼光,能够非常有效地捍卫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国债市场、金融债券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较为完善的证券市场体系,在吸引外资、加快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
但与西方发展已有百多年历史的证券市场相比,还很不完善、很不规范。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政策市场的特征很明显,从企业上市融资到二级市场的监管以及股指的涨跌等明显受到政策的调控。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证券市场也将逐步市场化。展望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基本态势必将是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不断增强为主线,加快证券市场深化的进程,完善证券市场的功能。我国证券市场需要在规范的基础上逐步培育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证券投资基金更要以改善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发挥证券投资基金支持市场和稳定市场的作用,降低市场风险,从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从发展趋势看,我国证券市场创新将由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共同推进并形成良性互动的产业创新态势。所以,正确地认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防范,对我国证券市场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二、基金内部结构不规范是投资风险加大的主要原因
1.分散化基金持有人“搭便车”的心理弱化或消解了对基金管理人的监控。基金资产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加剧了“内部人控制”风险。在传统企业中,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因而也就不会滋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然而“,法人财产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决定内部人控制是一个与现代公司制度相伴而生的问题。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由于投资主体众多而不能直接进行资产营运,为了达到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效果,只有借助契约在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之间达成一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安排。因此,这样一种结构范式就为内部控制人的出现提供了事实上的土壤。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剧了内部治理结构失灵风险。
准确、真实、完整且有效的信息是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行使有效监督权之基石。而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所产生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利益异向性、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及难以根除的“免费搭车”心理决定了信息不对称现象在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是持续存在的。反过来,加深基金公司管理的内部控制人现象,进而导致法律所设定的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互动性的制衡机制成为一种摆设。违规操纵市场,基金管理人操纵市场主要原因是由于目前市场尚不规范,有些参与者通过操纵股票价格获取了较高的回报。基金投资者必须承担由于该类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所能获取的报酬与基金的实际收益水平关系不大,而是按照基金净资产值的一定比例计提。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结构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法制的核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中存在有关基金结构的条款相互矛盾、基金契约订约方之间法律责任不明、基金发起人充当基金契约订约方违反了法理并可能损害投资人的权益等弊端。我国基金契约结构设计应在明确投资基金和基金契约独特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完善相关规定,采纳三位一体二元投资基金契约结构模式,即以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订约方,投资者为相关受益方的三位一体型态,从而形成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为实质受托人,受益人为实质委托人的二元结构。
我国基金虽然在专业能力、资讯网络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使得控制风险的能力有所增加,但由于基金受到基金契约和法规的限制,使基金在某些情况下控制风险的能力有所下降。如当市场出现大幅下调的时候卖出股票换取现金,但是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基金一定要将规定比例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市场,现金的持有比例受到一定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无疑加大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三、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结构,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监管
1.作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公司有权选择托管人,是造成托管人缺乏独立性、导致其监督软弱性的根源。要从根本上强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必须改变基金托管人的选择办法。具体办法有两种:一种是由基金持有人直接选择基金托管人,从经济上切断管理人与托管人的联系;另一种办法是借鉴德国的经验,把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及选择权交由监管机构。此外,加强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管,建立一套基金托管人收益-风险机制。即基金托管人既然获取了基金投资者给予基金托管费,就要尽心尽力对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如果是因监督不力甚至与基金经理人“串谋”损害投资者利益,那么就要承担相应责任。这需要在有关法律方面建立相应的赔偿制度。
另外,引入外资银行作为托管人,加大托管人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托管人的监管效率;完善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使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持有人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还有,要引入声誉机制。声誉机制使基金管理人出于长期利益的考虑而约束短期利益的冲动,它是维持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之间不可缺少的机制。最后,尝试发展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主要采用契约型内部治理结构。而在其他基金业发展已相当成熟的国家,如美国则主要采用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的明显优点就是基金持有人可以有更大的监督和投票的权力,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2.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为了保障出资人的利益和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良好发展,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加以限制,从而有效地降低风险。为了确保基金投资的独立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管理公司和其股东人员及资产等方面应相互独立,严格限制管理公司自有资金运用的范围。这些措施基本上可以防止股东等对管理公司施加不适当影响途径。在此基础上,摸索并推广股东平均持股管理模式,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完善其风险控制的内部管理制度,减少关联性交易、内幕交易的可能。要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已有很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细则,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已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和运作的法律依据,并针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出台了相应的措施,保证基金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但仍没有统一的投资基金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律法规,致使基金一直未能按照一定的规范进行。由于基金经理人、托管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没有得到法律形式的确认,致使各方权利义务难以得到保障。只有法制化才会规范其行为。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独特的金融产品,可以提供专家理财等相关的服务。通常,基金多元化的投资可以有效降低个别企业或者券种的风险。但是,若整个市场处于下跌状态,那么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的基金投资组合也难免遇难。由于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组织结构、运作手段及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定的相应法律上的局限,导致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风险管理上的缺陷,提升了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阻碍了我国证券基金的健康稳定发展。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可以通过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结构、完善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制建设等降低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