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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监管试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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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监管试析

摘要:本文从契约执行机制角度出发,分析了民间金融运行的内在机理、民间金融组织的演进和契约执行机制的效应范围,并试图通过这个新的视角为民间金融的监管提供一些基本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民间金融契约执行机制效应范围

一、引言

任何契约的完成都必须依赖完善的契约执行机制来规范和保障。契约执行机制可以分为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和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macaulay,1963,Grie£2003)。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契约是完备的,因此可以依赖也只能唯一依赖法律这种契约执行机制来解决双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在现实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契约则是不完备的:同时在转型经济下,法律法规通常是不健全的,单纯依赖完全竞争条件下的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往往不能实现合作博弈,必然有其他的契约执行机制来消除这些因素的影响。因此威廉姆森(2002)从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风险的角度批判了新古典经济学契约执行中法律至上主义的观点,认为私人执行机制是契约执行的重要方式。事实上,不论是公开执行机制还是私人执行机制,都有其作用的区域范围,一旦突破了这一区域,两者的效力就会大大降低。本文分析了民间金融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几种具体类别及效应范围,试图通过民间金融其内在的运行机理来提出一些监管的建议及对策。

二、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

民间金融作为一种金融活动,也是通过一系列的契约来完成的,它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协议或关系凭据,具有很大程度的不完全性,有的甚至只是口头协议,或者只有各方交易者默认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无法完全依赖公开的执行机制,其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私人执行机制,本文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具体的执行机制。

(一)特殊的隐性担保机制

民间金融交易双方普遍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这种建立在血缘、亲缘、业缘和地缘关系之上的社会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资源一种资本。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尽管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投资行为很难密切监督,但由于与借款人具有一定的地缘、人缘关系,对其人品品格有一定的了解或者可以极低的成本搜索到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这样如果借款人守约按时还本付息,社会关系得以维持和继续存在,甚至因为守约而引得更良好的社会关系;但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失信,其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相当高昂,轻者社会关系受到严重影响,无法获得新的贷款,重者甚至出现社会关系的断裂,被逐出其所在社会网络等。这就构成对借款人行为的约束,从而形成一种隐性担保机制;但如果借款者的收益高于断裂人缘、地缘关系所付出的机会成本时,就会发生违约,引发民间金融纠纷甚至民间金融风暴。

(二)基于重复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声誉对于经济人而言,是一种无形资产,也是一种约束机制。如果交易一方不履行契约会立即受到终止双方合作关系的惩罚,同时随着信息的扩散,潜在的合作者也会拒绝与之合作,违约方就会失去未来获利的机会,如果借款方信守诺言,则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声誉,强化了自己的资本条件。在民间金融中,贷款人在给人提供信贷时。往往会采取一定的贷款策略,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不好,贷款人选择不授信,交易行为也就无法发生,双方也就无法取得收益。如果借款人初始声誉好,贷款人将选择授信。但一般只限于相对较小的额度,只有当借款人的行为表明这笔信贷是有利的并且有保证时,贷款人才会增加放宽信贷限度。因此,借款人若能信守承诺,就可以增加自己的声誉等级,获取更多后续的贷款。为了将来更大的收益,人们往往会克服其短视行为,加强双方长期合作的机会。实际上,声誉执行机制通过长期利益的诱惑来约束借款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证契约的履行,而长期合作就是重复博弈。

(三)基于关联博弈的声誉执行机制

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1985)提出“社会嵌入性”的概念,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是嵌入在参与人的“社会网络”中的,社会网络中的社区规范和文化可以有效约束经济博弈中参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其具体作用机制是通过交易域和社会交换域中关联博弈的声誉机制实施的。关联博弈是指两个或多个博弈具有相关性,但是关联博弈并不等于两个博弈的简单相加。如在著名的囚徒困境中,如果一个囚徒选择招认(另一个选择不招)获得机会主义收益。那么他出狱后将会招致社区更大的报复,所以招认将不是一个最优的选择。也就是说,一个参与人不仅参与交易域的经济博弈,同时还参与社会交换域的重复性的社区博弈。在社会交换域的社区重复博弈中,作为一个有社会声誉的社区成员,将会获得一定规模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

民间金融交易主体处在一个特殊的社区或群范围内,信息的传播速度很快,特别是一些“闲言碎语”。所以一旦交易的一方出现违约,违约方将丧失其作为社区成员的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遭到社区内其他成员的共同排斥,甚至被驱逐出社区。正是社会交换域存在的多边制裁的可信威胁,制约了社区内交易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各方就会在交易域中的民间金融契约博弈中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因此,在关联博弈的情形下,联结两个博弈和汇合不同的激励约束条件有助于放松激励约束条件,交易方就会面对强效正面选择激励机制,从而使得社区内(群)内的合作博弈的效率提高。

上述民间金融的私人契约执行机制都是以社会资本、声誉价值作为基石,其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一旦声誉信息的传递受阻或无法达到,就无法通过该机制有效地阻断借款人的机会主义选择;同样,如果对不良声誉惩罚的置信度受到怀疑,借款人失信的处罚成本不够高时,势必无法达到合作博奕。因此,在特定的村、社区(群)内,交易成员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双方的道德风险方面具有效率,而且违规者还会因遭到社区(群)内的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在该范围内。契约执行机制发挥着巨大的效应,强有力地约束着交易各方的契约行为。依据Fukuyman(1995)提出的信任半径原理,当一旦超出社区(群)的边界时,受地域、家族、习俗等因素不同的限制,一个人的信誉真伪就很难识别,契约的声誉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可能不再起作用,违约者的违约成本也不会像在社区(群)内那么高昂,这就会使借款人产生投机的心理。因此,民间金融的契约执行机制可以确保区域内民间金融借贷利益机制的顺利实现,但往往对超地域边界的借贷关系毫无约束力,也就是说其产生效力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三、民间金融的嬗变和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效应

30多年来,我国民间金融的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一般性的逻辑发展顺序来分析,民间金融扩张和嬗变的历史进程包括四个阶段: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企业之间的借贷和集资:二是具有一定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各种银背、当铺、私人钱庄、营利性的合会等;三是高级组织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体形式主要指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互作储金会等:四是正规金融化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严密的内在体系结构,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管制之下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规范化运作,如定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

随着民间金融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演变,建立在地缘、血缘、亲缘关系上特殊的信任关系也不断地突破原有的村、社区(群)的界线,演变为超越血缘、地缘关系的一般普遍的信任关系。非正式制度下的契约执行机制的效用也在不断地弱化,两者呈现一种反向变化的态势。简单说,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越低。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效用就越强,反之,民问金融组织化的程度越高,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力就越弱。

四、政策建议

(一)正确对待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的关系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者依赖的执行机制是完全不同的,正规金融以基于法律的公开执行机制为基础,而民间金融则以基于声誉的私人执行机制为立足点。民间金融的借贷关系依靠私人执行机制的约束很有效果。而依靠法律公开的执行机制往往无法解决和约束这类借贷关系问题(威廉姆森,1985)。因此,有关当局决定利用正规金融组织来完全收编或改造民间金融组织的举措是不可取的,如想民间金融能良性发生和发展,政府部门应注重非制度的建设,形成良好的声誉氛围,进一步强化、放大契约私人执行机制的作用和作用边界,促进其按照市场化的作用机理健康发展。新晨

(二)分类监管民间金融

对于组织化程度低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在特定的范围内活动,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较强,运行效率高而风险较低,可以允许其存在,充分发挥民间金融的资源配置作用。而对于高级形态的民间金融组织,由于其已突破特定的社区(群),契约的私人机制对其的约束力已很弱或已丧失,必然要有一种替代的执行机制来保证其运行,因此可以将其纳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规范化运作。

(三)在经济较发迭地区可依托产业集群,发展中小性民营银行

集群内的中小企业往往聚集在特定的区域内,具有竞争与合作关系,有很强的关联性,它们往往根植于当地社会文化、历史传统、制度和空间背景中。具有很强的地域根植性,信任和承诺性。而这种地域根植、信任、承诺等特点强化了Baneriee(1994)关于中小企业信息优势的“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这就象一个扩大化的社区(群)。如果交易成员的一方出现违约,集群内的成员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对破坏这种信任关系的人或行为进行惩罚,基于声誉的契约私人执行机制可以在集群内有效地实行。因此,我们可以依据非正式制度——契约私人执行机制与民间金融部门的作用机理和运作机制建立民营的中小金融机构,以此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同时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