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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这是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新部署。近几年,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政策,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这些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生产活动资金缺乏的压力。但是,由于农民生产活动容易受自然条件等因素影响,涉农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大,农民的观念落后,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结构不够合理等诸多因素导致了农村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偏少,农民生产活动不能得到充分的资金支持。很多涉农政策并未切实贴近“三农”,成效并不显著,农村经济主体资金匮乏的现状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组成及特点
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具有典型的“二元机构”特性,即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并存。我国当前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合作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贷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等金融机构。随着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不断发展完善,其组成结构将日趋合理,正规金融机构将会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分布广泛的涉农金融机构主要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农业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当地政府的扶持以及农村信用社更符合当地农村实际,更贴近“三农”,在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信用社在法人机构数、从业人员数以及营业网点数等各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并起着主导地位。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作为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一)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初具规模近年来,人民银行以信息服务作为切入点,开始推动农村地区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扩大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截至2011年,人民银行为1.34亿农户建立了信用档案,信用农户评定数额达8300万户,其中有7400个农户因此获得了信贷支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以小额信用贷款作为重要手段,逐步扩大涉农贷款的覆盖范围,做到涉农贷款落到实处,在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同时提升自己的收益。农村地区的小额信贷机构已初具规模,小额信用贷款的品种逐步增加,覆盖面也越来越广泛。
(二)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创新取得成效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主要集中于土地、农村房屋、农业生产设备等。国内很多农村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发并推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重庆地区基于“地票”的产权抵押贷款、吉林省梨树县的担保贷款、山东枣庄市农业合作社抵押贷款等,通过这些地方的不断探索实践,逐渐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模式。本文以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为例,分析农村产权抵押产品的实施方案。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于2009年12月被中国银监会列为农村金融改革试验示范区,开始了农村产权抵押产品试点项目。杨凌示范区相继出台了《杨凌示范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杨凌示范区农业生产设施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和《杨凌示范区生物资产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四个管理办法用以支持农村产权抵押产品试验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操作流程如图2所示。总体来看,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自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产品试点以来,切实为辖区一部分农户提供了贷款支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现状。
三、我国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市场创新主体单一,竞争不够充分,缺乏金融创新动力当前,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由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构成。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比较分散,不利于统一管理,涉农金融活动的风险相对较高,涉农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意愿和创新力度不足。比如中国农业银行虽然自2008年就已成立“三农金融事业部”,但其相关涉农金融业务一直未取得很大进展。以农户贷款为例,2010年农户贷款额为1155.8亿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的10.1%;2011年达到1345.4亿元,占同期个人贷款总额的9.4%,相对2010年,2011年的贷款额虽然有小幅度增加,但个人贷款总额的同期占比有所下降。农村信用社在我国农村地区,特别是欠发达农村地区占据主导地位。这种主导地位使农村信用社不需要金融创新即可获得较大的利润,造成金融创新源动力缺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足。据相关调查,农村地区现金结算业务占93%,而现代化的结算业务只有7%。从2006年开始创建的以村镇银行为主的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单一的现状,但尚处于起步阶段,后期发展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相关配套措施缺失,金融创新缺乏基础首先,农村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并非独立的活动,需要当地政府、农林、工商等各部门的相关配套措施支持。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地区缺乏相关财政投入和银行信贷结合的政策,没有明确针对贷款损失和坏账核销的相关政策,这些都阻碍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在一定程度上还受到行政审批的制约,县级的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为非独立法人机构,没有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自主权和审批权,这些都导致了农村地区的金融创新缺乏必要的基础。
(三)内控的缺乏,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缺乏风险控制保障我国农村信用社和其他新型涉农金融机构尚处于发展完善期,相对于其它商业银行,内控仍有很大的差距。如:内控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对内控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执行不到位;各级部门的分工不够明确,管理层级复杂,部门之间和不同岗位之间没有充分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这些都导致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在风险控制方面缺乏必要的内控保障,风险加大。
四、促进农村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的建议
(一)出台优惠扶持政策,放宽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限制建议地方政府出台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给予一定的奖励,从而调动农村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创新的意愿和积极性。例如可以针对涉农金融产品进行利率和费率的补贴,一方面可以鼓励农村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又可以通过农村金融机构利用金融产品将惠农财政拨款传递给农民。对涉农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的所得税或者返还一定数量的所得税。同时,建议地方政府积极出台政策,尽可能放宽对农村地区土地、房产、劳动力交易和流动的限制,使农民在这些方面获得更多权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
(二)完善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随着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的不断加大,风险随之而来。有效的预防和及时发现风险是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的先决条件,关系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否持久进行。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构建非现场监管机制,设置有效的涉农金融衡量指标,增加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效率,实现风险管控和合规监管的高度一致,提升监管的高效性和规范性。
(三)农村金融机构加强同业间合作,引进民间资本当今社会下,只有合作才能获得共赢,这就要求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完成自己的存贷款业务的同时,积极寻求与同业金融机构如保险和证券等行业的合作,取长补短,紧密围绕“三农”需求,在农村地区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多元化的综合型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三农”提供更加广泛和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此外,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放宽农村金融体系资本引进的限制,降低资本准入门槛,大力引进同业和民间资本(如民营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改善农村金融体系的金融资本组成结构,构建一个适当竞争、优势互补的金融市场。
(四)紧跟时展,树立创新意识作为“三农”的直接接触者和农村金融市场的主导,涉农金融机构应当尽快改变传统的金融观念,增强自身的危机意识和创新意识。涉农金融机构应当紧跟时代步伐,结合当前社会的发展方向,借鉴“互联网思维”用户体验至上的思维观念,紧紧围绕农民需求,不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附加价值和科技含量。涉农金融机构应加大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传统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力度,致力打造现代化农村金融和服务品牌,让信息技术的发展为“三农”带来方便和实惠。
作者:彭雁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杨凌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