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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金融支持制健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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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金融支持制健全

一、国家或政府层面

首先,应该完善乡村金融的法律法规建设,强化乡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环境。一方面,根据乡村金融的特点,加强乡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乡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专门的乡村金融服务法、乡村金融监管法,如《乡村金融法》或《乡村合作金融法》等,就乡村金融性质、法定存款准备金、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各种合法资金放心进入乡村金融组织,结束乡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参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经营管理的无序局面;二是借鉴国外的实践,制定有关支持或鼓励乡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如《乡村金融服务促进法》、《农业保险法》等,支持乡村金融的发展;三是要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乡村金融的良性运转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处理和协调乡村经济金融事务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地方政府要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其次,国家和政府应该大力推进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乡村信用担保和失信惩罚机制。一个良好的乡村信用环境是乡村金融和乡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而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建立起有效的乡村信用体系,改善乡村信用环境。在这方面,应该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的主导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带头讲诚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关要把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政绩考核指标,以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乡村信用环境工作机制。此外,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乡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另外,国家还应该要大力推进乡村金融体系的配套改革,包括乡村土地产权政策、财政金融政策、乡村社会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构建乡村金融财政补偿机制和税收优惠机制等。

二、金融机构层面

(一)正规性金融层面

我国乡村地区的正规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乡村信用社、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和政策性乡村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他们各自的立足点不同,因而应该根据各自的业务重点进行相应的体制创新,以促进乡村金融的发展。

第一,继续深化乡村信用社改革,坚持乡村信用社支农地位不动摇。乡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为乡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真正成为服务“三农”发展的社区性金融机构,但目前的乡村信用社改革已经出现了“去农化”倾向,有着强烈的商业化趋向,主要表现在“合作”性质退化,“商业”性质增强。因此,乡村信用社的改革务必坚持“三农”方向,防止“去农化”,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能动摇。当前要着力抓好法人治理结构和机制建设,大力抓好经营和发展,壮大乡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进一步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

第二,大力推动商业性金融立足乡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将从乡村市场全面退出,应该通过市场化手段发挥支农作用,在乡村市场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即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发掘优质客户,并根据乡村市场的特点,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适合乡村经济发展的存、贷款种类,在支持“三农”的同时,兼顾自己的盈利目标,开拓经营范围。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增强其“三农”服务功能。一是对农业发展银行重新定位,将其营业网点铺设到县级及中心乡镇,并延伸服务对象,在做好传统的粮棉油购销储备信贷业务的同时,应适当拓宽业务范围,积极介入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办理其他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转贷、委托业务,开展形式多样的支农活动,探索乡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将开发性金融推进到“县域经济”和“三农”领域。进一步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开发性金融”的功能,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参与“三农”开发,发挥开发性金融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资源流向乡村。

第四,加快邮政储蓄机构的改革,组建邮政储蓄银行,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更好地为“三农”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被批准筹建,其业务重点将是面向城市社区和广大乡村地区,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良好的互补关系,来支持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

(二)民间金融层面

由于我国乡村地区正规性金融的长期缺失,使得乡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在乡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乡村民间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监管,蕴含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影响到乡村地区的安定与团结。‘因此,应该积极推动民间金融合法化,引导民间金融的合理、健康运行,使之成为乡村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可制定《民间融资法》等相关的法律使民间金融合法化,这样既可以规范民间金融行为,又能使其获得应有的权益和保护;同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特别是大力发展小额信贷组织和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的乡村金融组织体系,更好为“三农”服务。此外,银行监管部门不仅要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更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民间金融组织内部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及时、准确地披露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

三、其他层面

首先,应该积极探索建立形式多样的农业保险机构。一是要根据农业生产特别是种养业的风险特点,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连续三年的中央的1号文件也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这充分表明国家应该成立农业风险基金,组建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信贷机构提供风险保障,监督和管理众多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二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乡村合作保险,组建以农民为主体的地区性合作保险组织。三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开发适合农民需要的险种,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通过上述措施,在乡村地区形成一个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乡村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为辅的多层次保险体系,保障农业发展和乡村信贷资金安全,更好地为“三农”服务。

其次,大力发展乡村资本市场。中国的农业经济如果要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发展现代农业,仅仅依靠当前农户和乡村经济组织的自身资金积累、国家财政支持及金融机构信贷投入已无法解决资金供求矛盾,因而应该借助于资本市场,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筹集农业资金。所以,要大力培育和发展乡村资本市场,支持乡村经济企业化、股份化和证券化,对于符合上市条件的农业企业应该积极支持,以缓解乡村资金的供求矛盾。

另外,要建立健全乡村信用担保机制,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乡村贷款担保机构,切实解决“贷款难”和“难贷款”的问题,增强乡村金融机构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