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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基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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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混业经营下的金融保险基金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发展非常迅猛,金融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和完善。诚然,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大力倡导金融创新,积极地采取各种措施来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科学的金融发展体系,推动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然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下,金融业的发展逐步趋向于金融保险基金的建设与发展。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金融保险基金,旨在为推动金融保险基金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保险基金;金融业

最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市场逐渐壮大,金融业的创新形式也不断增加。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中,证券、银行以及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往来越来越频繁,相互之间的经济交流不断增加,为我国的金融行业增添了更多的活力。随着全球化水平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也逐渐进入到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我国的金融市场也开始与世界金融市场接轨,相互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但是我国金融业传统的经营方式仍然限制着其在当今时代的发展,提高金融业的发展速度,保持我国经济的发展活力,就必须寻求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方式,紧跟世界潮流,为经济的发展创造出更加健康有活力的方式。

一、混业经营与金融保险基金的概述

1.混业经营的概念及特征混合经营是我国当前金融行业一种典型的经营方式,混合经营简单来说就是由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组织开展的多业务、多行业、多规模的经营方式,它可以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实现有效的交叉运营,使我国金融市场进行合理有效的运营,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的金融业务服务[1]。目前,整个国际金融领域所倡导的都是混合经营的模式,它可以使得各金融行业发挥出其潜在优势,促进整体资金的有效高速运转,对于每个金融部门都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混合经营的经营模式,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各部门之间的融合,减少各部门之间相互对抗性,从而降低整个金融市场运行的风险。对于混合经营的理解,我们可以从广义及狭义两个层面上来进行区分:从广义上来说混合经营就是多种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交叉运营方式;而在狭义上来说,混合经营就是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实行的一种交叉运营方式,它可以将银行与证券业进行一定的协调统一,以此来实现有效的合作运营[2]。通过对混合经营方式的调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混合经营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主要的特征;首先,金融行业所实行的混合经营,其实是指的一种经营方式,它可以使得任意金融部门与其他部门进行一定的合作经营,从而实现有效的交叉运营,促进双方业务的合作以及双方资金的流动;但是从另一个层面上来说,混合经营的方式也导致了金融行业的混乱,这种混乱不仅表现在整个金融行业管理过程中的混乱,还表现在对于金融业务监管方面的混乱,因为混合经营使得各业务之间运营无序杂乱,不仅对于金融部门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同时对于有关部门的监管也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2.金融保险基金的概念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金融保险指数通常都会被称作金融保险,它是我国证券交易所认可的13种交易中的其中一种,其主要是根据每个行业的行业性质以及行业特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保险基金就是指的在金融保险业务运行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签署一定的合作合同,从而收取一定的合作费用,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构建起了一种共同承担事故经济损失的合作关系。从广义上来说,保险基金就是通过金融保险部门的计算,通过一定的保险费率与用户合作,从而收取一定的佣金,形成的一种社会发展的后备资金。总之,保险基金作为一种社会后备基金,其性质十分特殊,与其他类型的后备基金差异较大。保险基金是保险关系双方基于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关系,具有明显的有偿性。

二、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现状

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市场中,金融领域主要是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如果以金融业的主体来进行一定的类别区分,可以将整个金融保险基金划分为存款保险基金以及证券、期货投资保险基金这两种不同的类别。在19世纪中后期,世界上许多国家开始大力发展自身的经济,从而对金融行业监管力度减弱,使得整个金融市场发展迎来了巨大的便利。得益于国家对金融行业监管力度的减弱,金融行业的混合经营模式也开始发展起来,并且随着市场中各类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整个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壮大,金融保险业务的数量也出现了快速的增长[3]。在最近几年,我国对于创新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力度也在不断的增加。金融行业的创新首先就是混业经济的创新,通过这种新的经营方式,可以使得整个金融业务主体之间的界限区分不再明显,一些主体可以进行混合制的经营。但是,创新也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想要更好的发挥出混业经营的优势,就必须要对各种问题进行更加严密的分析,不断的优化混业经营体系,使得其能够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更加高效的为金融业服务[4]。同时,对于混业经营引发的一些法律漏洞,也必须进行更加严密的防范,确保混业经营能够真正的发挥出其优势,避免引发法律上的问题,做好充分的监管工作。此外,想要更好的对市场进行监管,就必须建立起更加严密完整的监管框架,通过更具功能性的监管方式,使得整个市场能够得到更加严密有效的监控,从而提升金融业运营的安全性。

三、混业经营背景下发展金融保险基金的建议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混业经营也成为了金融业今后发展的必然趋势[5]。我国想要更好地发展金融经济,就必须符合时展的潮流,通过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金融发展体系,切合混业经营发展的大趋势,通过更加高效的措施来发展金融保险基金,确保金融保险基金能够在混业经营的大背景下实现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

1.制定保护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虽然我国对于金融市场进行了严密的监管和保护,但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于金融保险投资方面的法律监管还存在着很多的缺陷,这也导致了我国的金融机构经常出现问题,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到目前为止,我国针对存款方面的问题仍然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法规,仅仅是颁布了几条行政规章制度,以此来规范存款业务。从这一方面我们就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金融业的监管还存在的巨大缺陷,因此,想要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取得更好的成功,整个金融业以及社会各界都必须给予充分的关注,通过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制度,来保障金融业能够按照既定的方向发展,按照科学合理的步骤前进[6]。在法律法规制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英法等国家先进的法律法规,针对金融业的相关业务制定良好的法律保护条例,建立起有效的金融保护机构,以此来促进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快速高效发展。

2.明确金融保险基金的内容在金融机构保护法制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法律制定的初衷和目的。法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促进金融市场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帮助相关金融机构减少风险、控制金融行为的规范性[7]。在立法的过程中还必须对金融保险基金的运行模式,运行标准等进行深入的研究,确保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对金融保险基金业务的运行提供良好的辅助作用。此外,金融机构保护法的建立还应当更加有效地保障金融机构的切身利益,正确的应对金融机构产生风险后可能出现的破产问题,从而对金融保险基金的相关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保护,确保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防止金融保险基金运作中多种问题的产生。

3.细化金融保险基金范畴,建立统一的投资者保护标准法律的制定必须建立在保护投资者切身利益的标准之上,进而合理的划分法律条规范围,细化金融保险基金的保障范畴。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我国可以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通过对金融产品进行更加精细的种类划分,在区分投资类别的基础上,保证投资者的个人利益。此外,法律的制定必须保证公平公正性,严禁具有歧视性以及差别对待的法律条例出现,同时法律条例还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应对金融市场中复杂多样的问题,为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稳定提供保障。

4.设立相关的保护基金,切实落实监管模式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目前的经济市场已然呈现出了良好发展的态势。然而,伴随金融产品的快速更新和发展,多种多样金融产品的相继出现,使得市场上有关金融领域发挥的金融界限变得模糊,金融产品所带来的风险逐渐增大,金融衍生品逐渐变多,使得人们没办法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因此,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产品的复杂性导致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监督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为解决目前监管模式不到位的状况,政府的相关部门应该设定有效的保护基金,法律应该颁布科学合理的指导方案和立法工作,从而维持国内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性,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对于金融的立法保障工作,2000年法国颁布施行《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此外,美国于2009年也顺利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以上立法文案都极大程度的帮助政府监管调控市场金融发展。基于此,我国可以学习其他国家所取得的成效,依赖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国情,制定符合中国特色的经济监管体系,解决目前所面临的金融问题。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不断加深,金融行业进行着快速的变革,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了金融行业今后发展的主流模式。因此,我国金融行业应当抓住这一发展趋势,制定好严密的保障机制和保护措施,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经验,完善相应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行业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增添更加强劲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周莎丽.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价值工程,2015,34(27):38~40.

[2]巫文勇.论混业经营背景下综合性金融保险基金的构建[J].南方金融,2011,(07):62~65.

[3]刘舒宇,刘洋,杨涛.基金被动持仓观望金融保险首度增持[J].资本市场,2011,(06):70~73.

[4]王桂胜.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基金预测分析[J].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10(02):21~26.

[5]孔宇辉.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分析[J].农家参谋,2018,(02):271~271.

[6]赵金鹏.浅析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纳税,2017,(09):117~117.

[7]耿福侠.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6,27(14):105~105.

作者:于萍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