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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社会环境问题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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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社会环境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移动手机用户的快速崛起,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迎来了发展新机遇,但是该模式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大众抵触心理较强、政府监管不足等一系列社会环境问题,为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制造了障碍,本文针对这一模式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环境问题做出详细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保险;社会环境;政府监管

党的报告明确指出:实现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各方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建成与保险行业的稳定程度息息相关。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无线通信设备的井喷式发展,移动互联网保险应运而生,为整个保险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5G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移动网络技术发展已然达到了新的历史起点,也使得移动互联网保险的行业前景更加广阔。在前所未有的新政策、新形势的背景下,尽管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发展迅猛,但其面临的现实问题仍不可小觑。

一、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大众存在的现实问题1.基础金融知识匮乏保险作为金融业三驾马车之一的典型代表,具有保障性、普遍性、互助性的典型特征。随着移动网络、移动终端以及相关应用服务的迅速普及,移动互联网保险为传统保险业提供了新思路。据调查,近六成的受调查者表示曾购买过移动互联网保险,在其他人群中,不了解保险信息导致不敢购买成为了其从未购买过相关保险的首要原因。我国金融产业较国际水平而言起步较晚,对相关信息的普及渠道较少,导致绝大多数用户缺乏基础金融知识,对不同市场状况缺乏判断力,进而对相关行业产生抵触心理。2.交易环节信息不对称由于各平台相关管理制度、经营策略以及目标群体存在差异,不同平台、不同险种的移动互联网保险基本条款不尽相同,相同平台、相同险种的条款细节也存在较大区别。而保险条款繁多冗杂,消费者自主选择比较时易忽略重要细节。同时,以移动互联网作为沟通渠道使沟通不具有直面性,沟通更容易产生阻碍,不利于专业人员充分获取消费者信息并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另外,由于多数消费者缺乏保险基础知识,而专业从业人员更加熟悉保险条款,容易为获取自身利益进而对关键性问题进行故意歪曲或隐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3.投资目的大于保障本质保险行业的初衷是为用户的风险事故提供经济补偿,冲减意外情况所带来的损失,应当作为移动互联网保险的主营业务加以发展。随着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兴起,将保险作为理财产品的用户群体不断扩大,保险理财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是平衡保险公司与用户在二级市场投资风险的重要手段,主要负责辅助移动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达到风险可控。近几年来,大多消费者更愿意将保险看作投资手段,淡化原有保障功能,忽略移动互联网保险的保障特质,偏离了保险行业的初衷,没有做到物尽其用,难以实现保险业功能效益最大化。4.对创新产品缺乏信心据艾瑞咨询统计,英国早在2010年车险和家财险的网络销售保费比例就达到了47%和32%。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所涉及的用户群体较小,发展潜力较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保险行业的发展应推进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各平台在为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同时,部分消费者由于对传统保险服务的依赖性较强,对移动互联网中缺少市场反馈的新产品存在排斥心理。除此之外,金融诈骗案件的频发是致使消费者对新产品持谨慎态度的又一主要因素,无形中阻碍了移动互联网保险创新型服务的发展。

(二)政府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1.难以明确完备法规目前,我国暂行的移动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细节方面还存在空白,不同企业内部规章条例不尽相同,为相关部门监管及明确责任主体带来了困难。在现行法律制度中,2011年《保险、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出台,其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操作流程;2013年《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进一步向大众进行了风险提示;2014年12月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平台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在由此可见,我国移动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已经搭建完成,但目前我国所应用的相关法律大多为征求意见稿或暂行办法,缺少正式文件的确立更新;移动互联网的日新月异使得相关新型保险行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市场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现行法律大多来源于移动互联网保险的起步阶段,对一些灰色地带没有进行及时正式修正,部分判例不适合新型经济社会的市场需求。2.缺少专项督察监管部门互联网金融领域规模庞大,种类繁杂,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目前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由银监会设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负责,由央行直接监督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需统筹管理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行业互联网相关业务建设,涉及范围广、行业跨度大。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分支,其风险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的特点,例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金融风险等,对于上述非系统性风险处理缺少专项督察监管部门明确任务归属,部分职责界限较为模糊,在实际应用中缺乏一致性。3.行业准入门槛较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了行业经营主体为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更新换代,除上述机构外,第三方平台成为消费者选购保险服务的新型重要渠道,但现行规章暂未对第三方平台资质实行一套完整的评测标准;整个行业缺少严格统一的高质量准入门槛,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大多实行公司内部员工统一管理制度,各公司基层从业人员良莠不齐,部分业务员专业水平有待提高,对问题处理不当易损害行业及公司声誉,为行业创新发展带来阻碍。

二、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对策建议

大众方面,保险的保障功能与各个年龄阶段、不同社会地位的群体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市场经济活动处处存在风险,为自身所持有的资产做出一份保障不仅是必要的。提升自身认知学习保险基础知识的积极性,知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积极储备相关保险知识,并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是大众的首要任务;其次,消费者进行移动互联网保险购买之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条款,运用事先所了解到的保险知识进行判断,对不清楚的部分进行专业咨询,做好与保险销售人员的沟通,确保双方信息获取对等,在最终签订合约前反复确认保险产品关键信息,必要时保留交涉证据,以此获得自身效益最大化。大众应克服对于传统保险产品的偏见、不信任心理,充分认识到移动互联网保险与债券、基金等其他金融产品的本质区别,让其发挥出应有的最大化作用,配置合理比例保障个人所持有的货币资金等资产,规避风险。政府监管部门方面,法律条例的制定需要做到公平公正并以一定事实基础为依据,以一定市场反馈为引导,根据市场变化不断更新法律法规,制定统一严格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设立专项督察部门。从运营平台管理、市场恶意竞争约束、市场进入与退出机制以及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等方面进行重点监控。此外,市场中充满未知性与不确定性,金融创新必然存在一定难以把握的风险,相关部门应运用大数据等新型信息工具提升监管强度,不断发现并解决监管漏洞,加强对于保险企业的网络安全环境监督、支付渠道监督,切实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对因购买金融创新产品而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分担,承担起推动金融创新顺利实施的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适当增加补偿机制,制定完备规章,对保险相关企业加大扶持力度,进而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移动互联网保险个人业务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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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昝白雪.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问题的探究[J].法制博览,2018: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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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侯馨怡 赵欣怡 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