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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概念界定
(一)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目前我国的农地制度在产权安排上的缺陷导致农民无法用自己的土地财产来换取进入城市的生存资料,严重制约着我国的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抵押、担保的权能,但由于受到法律限制,土地的融资功能不能完全发挥。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正是基于以上背景提出,其原意是指将农地的所有权按一定的比例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形成以农民个人为载体的多元化农地法人产权。但由于受到我国农地政策的限制,农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共同所有”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按照一定的比例在集体和农户之间进行分配,实现集体和农户对农地的“共同所有”。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则是指将“比例化共同所有”的农地进行市场化流转,集体按照其所分配的产权比例获得的流转收益主要用于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农民按照其比例获得的流转收益全部转化为农民个人的财产性收入。
(二)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指为了促进某一产业或某一地区的快速发展,金融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手段对金融资源进行整合、配置,并在资金供给、金融服务等方面对支持对象进行主动的、有计划的和全方位的扶持。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在政府部门宏观调控和政策支持下,金融机构通过市场直接配置资源,在保证自身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农地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从而实现金融业和农地流转的协调发展。
(三)农地流转与金融支持的关系1.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相辅相成。农地流转与农村金融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农地流转的市场化程度、流转规模、流转绩效与金融支持和资金配置效率是密切相关的。资金的获取和流动速度直接影响着农地的流转,进而影响着经济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农地流转提高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和集约化程度,增加了对农村信贷、保险、投资、期货、票据等现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发展。2.金融支持是实现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前提条件。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是将农地进行商品化和资本化的过程,是将产权性质的农地向可增值的金融资产的转化。足够的资金支持是农地实现资产功能转化的前提和保障。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农地流转效率的高低和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决定了农地财产功能的实现程度。金融机构的发达程度影响着资金流动的顺畅程度,进而影响着土地流转的速度和效率。3.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动力。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是将农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农户从事规模农业和非农产业经营的“本钱”,使之进入资本市场,进而演化为辅助性的金融工具。因此,农地是农村金融发展的物质基础,通过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生产绩效的提高,进而推动了农村金融的快速发展。随着转入农地的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对生产性资金需求也进一步扩大,促进了对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的增加;其次,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增加了农地流转的灵活性和产权的实现机制,使得金融机构的债权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刺激了农村金融主体的资金供给动机。
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构建原则
(一)不得违反国家的“三不得”原则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所有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的承包权益。因此,在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政策时也要坚持“三不得”的原则,对于一些从事商业性开发活动、改变土地所有性质、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强占农民土地、严重损坏农民权益的流转行为不予以金融支持。
(二)以实现规模化经营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为目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因此,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支持必须以保证农地顺利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为前提,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目的。
(三)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的原则开展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创新活动,首先,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通过市场实现对土地和金融两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以国家的政策扶持为支撑,国家通过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自身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为农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四)以优先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为原则对于进行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失地农民,养老、医疗、就业等社会保障问题成为农地流转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金融机构在支持农地流转的同时要优先支持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成立失地农民土地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并对其进行专项管理,从而保障农民的长远利益。
三、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金融支持的组织体系有效的组织体系是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资本有机结合的中介,是保证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高效运作的核心。1.加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由于农业天生的弱质性和低收益性,决定了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农业金融的主体。从组织体系建设上,国家对农地市场化流转的金融支持可以采取渐进性原则:第一阶段主要是依托现有的农村金融供给体系,稳步开展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加快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转换和信贷业务创新,充分发挥其对土地流转进行资金支持的政策调节作用;第二阶段,当农地流转达到一定规模后,成立专门的农地金融机构,全面推行中长期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业务。2.继续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农地金融业务。农村合作社在农地流转的金融支持体系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着资金外流、业务创新不足、支农力度不够等问题,仍不能满足农地大规模市场化流转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因此,应加快对农村合作社的业务创新和体制改革。在农村信用社内部成立“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中心”,负责农地抵押贷款业务,满足农户规模化经营的贷款需求,以充分利用农村信用社深入基层、网点众多和信息成本低的优势。3.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业务。由于商业性金融机构坚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使其不适合开展过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商业银行具有的资源优势和资金实力对农业的规模化生产又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建立农地流转项目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对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开发设计;同时重点发挥农业银行在农地流转资金支持方面的主导作用。4.壮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力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该类机构以立足农村、服务三农为目标,能够满足农村各种经济主体在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过程中的资金需求,同时由于新型金融机构在贷款程序、贷款项目、贷款期限和额度上都符合农户的现实需求,因此市场前景较好。但该类金融组织同样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且组织管理上不够规范,因此对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的金融支持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改革。
(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根据帕特里克的“需求追随型模式理论”,农地市场化流转使得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领域不断扩展,对金融产品的需求数量和需求种类也将不断增加。但是目前我国农村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种类少、质量差、效率低,根本不能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过程中经营主体对多元化金融产品的需求。因此,必须对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创新,为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载体和运行条件。1.建立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模仿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来的一种土地金融制度。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基础上,在由计划体制主导向以市场体制主导的演变过程中,所产生的自主原发的住房金融制度创新。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指在农地比例化市场流转后,从集体获得的流转收益中提取出来的用于农地规模化经营的那部分资金。将农地流转出去的农民可用此公积金重新买地或用公积金贷款买地,类似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这样既发挥了土地的融资功能,解决了规模化经营中的资金短缺问题,又保障了农民长远的利益。通过规模化公积金这种既有强制性又有互助性的长期储蓄制度可以实现土地作为金融资本向生产性资本转化,比直接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有更高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具有以下的特点:(1)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一种强制性的失地农民储蓄计划,要靠政府的强力来推动,需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集中分配功能。(2)土地规模化公积金是一种分阶段实施、不断完善的土地融资制度。(3)在土地规模化公积金的归集与缴存方面要处理好强制性缴存的合法性、资金的管理成本与使用效率等方面的问题。(4)在土地规模化公积金的使用与投资环节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金闲置严重,合理利用其增值收益,尽可能增加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2.扩大农地抵押贷款的范围。农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从而获得自身经营所需的资金并履行按时足额偿还借款的义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新赋予农民对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农民因此可以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在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时,农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那部分农地承包经营权拿来抵押,如果出现了经营风险,无法按时还款,农民用自己的抵押物赔偿一部分,集体赔偿一部分、国家再赔偿一部分,最后还可以由银行的坏账准备金覆盖一部分。这种风险共担赔偿机制既保证农民没有完全失去土地,又能将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增强了农户和金融机构开展农地抵押贷款的意愿。
(三)农地市场化流转的保险体系要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健全的农业保险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当农地实行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后,农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自身的弱质性,导致经营风险加大。因此,农地市场化流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成为当务之急。从农户角度看,农户的收入有限,购买能力低下导致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不强;从保险公司看,经营农业保险的风险较高,经营存在不稳定性,且提供的保险种类少、市场发展空间有限;从国家层面看,国家的保险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对保险机构的规范性监管。因此,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应设立专门针对农地流转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和再保险机构,为流出农地的农户提供失业风险保障、再就业风险保障;为流入农地的经营主体提供专业的经营风险保障;为农地流转保险人提供业务风险保障。
(四)政府支撑体系的完善1.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最大风险在于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后将面临的失地、失业、失保障等一系列风险。因此,一种成功的农地流转模式必须考虑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这也是开展农地流转的前提。在农地产权比例化流转后,建立专门的土地保障金,用于失地农民的综合社会保障建设。土地保障金主要来源于集体依据其所分配的产权比例而取得的部分流转收益,并由集体负责管理和发放。土地社会保障金既能保障流转农地农民当前的生产、生活,又能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持农村社会的稳定。2.农地评估体系。要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土地评估系统,建立各级土地拍卖、交易和仲裁机构,培养一批专业的评估人员和中介机构,保证土地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健全完善土地评估体系有助于保证土地评估工作的公平性、公开性,提高农地流转的效率,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3.完善农地流转市场体系。首先,要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等指标选择合适的市场流转模式。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政府要发挥市场信息收集、咨询和公布以及配置农地资源等政策引导作用。再次,农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应包括土地供需机制、农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等。4.完善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系统。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必须有政府的积极支持和引导。首先是资金的扶持。政府需要向负责农地流转的农地金融机构直接注入资金或者提供贴息贷款,保证农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是机构扶持。由各级政府扶持建立农地流转金融机构,鼓励各类金融组织开展满足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资金需求的金融业务。
四、结论
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有效地改善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实现了土地、技术、资本三种要素的有机结合,从而推动了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发展。但足够的金融支持是实现农地市场化流转的前提和保障,农村金融的支持力度决定了农地流转效率的高低和规模化经营水平,进而决定了农地财产功能的实现程度。因此,为了保证农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顺利进行,需要构建一套完整的农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包括建立以政策性金融机构为主、合作性和商业性金融机构为辅的组织体系、以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和农地抵押贷款为主的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以及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体系和健全的政府支撑体系。
作者:阚立娜刘佳李录堂单位:厦门南洋职业学院